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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企业注意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哪些影响?

周晓 源点credit 2020-02-07

源点注:本文转自《财会学习》2019年第一期,原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发债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摘要:近年来,符合资质的企业因资金需求开展发债业务,但部分企业对自身的信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对发债业务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从债券发行人角度,阐述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情况,分析了经营单位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债券发行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我国全社会都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的高低决定其融资能力及融资成本。对于目前国内众多债券发行人来说,信用好的企业容易以较低利率发行债券。投资者持有信用债券,收益取决于利率水平和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愿意选择优质信用进行投资。失信显然是对企业债券发行不利的,国家立法层面、行业规则规范也越来越重视失信问题,各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更加密集地出台。

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产生的后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会被各级人民法院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布,并将此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还要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具体惩戒措施涉及发行债券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其中第一条作了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的限制,第二条规定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私募债券发行方面,监管层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把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发行人拒之门外,非公发债也不接受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如此以来失信企业发债的门槛提高,从而倒逼企业进行更规范的自我治理。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发债的影响

根据证监会债券部监管要求:不仅是对民事的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债券时律师事务所会对发行人进行核查,首先就是在信用网站搜索筛选,是否有发行人及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象。特别是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分子公司众多的发行人,保不齐哪家公司就榜上有名。

目前失信查询地来源主要有:银行系统的《企业征信报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各地安监及环保网站等。其次律所进行现场尽职调查,了解失信事项,提取发债企业相关佐证作为底稿资料,并对失信事件发表专业意见。另评级机构如发现发债企业存在严重失信事件,对发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也将产生负面影响。

监管对发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加大了注意程度,即使是对于作为发债中介机构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如果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情况的,在调查整改期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发行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环节、证监会己受理待核准环节、证监会己核准待发行或己发行待上市等各环节均受限制。这无疑提高了发债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影响企业债券发行。

笔者曾在发行债券过程中遭遇该类事件。2017年7月,笔者所在公司拟发行可交债二次反馈期间,证监会要求补充核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经查集团项下有两个被执行事项,主要是下属子公司的两个诉讼事件,均是属于没有执行民事裁定书的判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人代表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后该公司对其中一个被执行事件于2017年7月20日支付执行款结束,另一个被执行事件由下属子公司出具案件情况说明和处理承诺。其中一个执行事件涉及金额仅2万多,主要是具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性质恶劣。上述执行事项的发生,拖延了该集团可交债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的提交时间。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发债企业来说,信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企业作为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应成为更加强有力的推进器,助推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信用管理和信用监管相对滞后。2016年社会信用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切实提高司法制度效力、努力探索信用制度创新应用,说明我国对信用建设的方式和方向已经明确,然而体系建设的过程并非朝夕之间。企业是社会的经济主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了,将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目前国家信用数据库正在大力建设中,通过实用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可以动态地让各类使用者了解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各类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可督促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提高企业诚信意识,约束企业失信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进而改善全社会经济运行环境。说到底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监管机构继续加强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监管机构除了从严监管发债企业失信行为,还应重点监管中介机构在企业发债过程中尽职调查业务的合规性,如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调涵盖范围不全面,留痕不充分,底稿中重要内容缺失等。重点监管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若未勤勉尽责,将对该中介机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特别对于各类发债中介机构

存在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的,应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稽查。如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仍进行发债,律所、评级等中介机构视而不见或小而化之,应认定是中介机构也有责任。

(三)发行人自身重视,自觉规避失信行为

发债企业一般为资质较为优良的公司,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尽量避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加强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职能部门、个人的普及教育,定期进行全公司上下范围的学习,引起必要重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避失信行为,共同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环境。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如发生该类事件,应当立即上报总部法务部门,建立相关制度,完善处理流程,加强诉讼案件管理及跟进,尽快使人民法院撤销失信信息。发债企业做好与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跟进,尽力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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