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宿迁出台社会信用条例,地方信用立法换挡加速?

源点整理 源点credit 2019-07-01

近日,地方立法传出喜讯。

很振奋的消息!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经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依据大量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并结合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对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社会信用服务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是宿迁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六部地方法规,也是江苏省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与国内一些省市出台的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相比,《条例》呈现四个特色:

一是在定位上明晰了“社会信用”的概念。《条例》的基本定位为社会信用,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还融入了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其综合性和全面性相对更强,涉及面更宽,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求。

二是更加注重政务诚信建设。条例将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延伸至乡镇一级,明确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失信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依法依规进行公开,进一步完善了政务诚信建设的约束机制。

三是强调“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为”上,《条例》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记录消除、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修复等四类权益。在“不为”上,规定了信息归集的“红线”,对不得和禁止采集自然人的信息予以了明确。

四是提倡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创造机遇。信用体系建设一直在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也必然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信用服务行业在此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条例》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在重点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供给侧能力。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我们恭喜宿迁社会信用建设迈入法制化轨道,也给大家带来地方立法的诸多喜讯。

2020年底前完成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明确,坚持立法修法先行,全面梳理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2020年底前完成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发挥法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山东省信用立法进入省人大立法初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内初次审议项目


河南省信用立法进入省人大立法审议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并已开展信用修复910起。

更令人振奋的是,《河南省社会信用建设条例》已列入河南省人大2019年立法审议项目。

南京信用立法立项研究

2月19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就《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研究课题项目正式进行挂标采购,公开邀请社会信用研究机构前来磋商。

结尾还是要提一提士气:按照这个节奏,广东、贵州出台地方法规是大概率事件。之前的陕西、湖北、上海、浙江、河北,加上现在的宿迁,信用地方立法已然初具规模。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


相关阅读: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今起施行

全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文本全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快讯:广东明年底前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快讯:贵州召开《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座谈会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附《草案》)


☞ 记录信用中国 

点击阅读源点3年☝推文总目录


公益 | 有益 | 有趣

欢迎加入我们的作者队伍

与7600名读者分享见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