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征信管理范围亟待法律规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华有 罗尔豪
要加快征信数据安全保护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征信数据的采集范围与标准,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北京市交通委日前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并于5月15日正式实施。《意见》将地铁内外大声外放视频音频、车厢内进食、列车车厢一人占用多个车位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不良信息。而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试运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纳入更广泛的信息,如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欠税、民事裁决、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征信管理范围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征信管理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信用挂钩的范围除了上面提到的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等,其实市民更多的信息被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对于失信人员,不但今后就业、贷款将受限制,衣食住行都可能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其他散见于各类法规制度之中。这两个条例属于部门立法,立法层次低,地方制定征信方面的制度缺乏参考标准。
征信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尤其是不能把社会各层次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都往这个框里装,结果可能会因滥用而丧失其权威性。
我国征信立法须顶层设计。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快征信数据安全保护立法,目前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征信数据的采集越发便捷,但同时也带来诸多数据安全问题,如泄露或窃取、非法提供或购买征信数据等行为,要通过立法对此规制。同时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征信数据的采集范围与标准,明确信息采集原则,把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对拟纳入征信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属于道德缺失的,如地铁内外大声外放视频音频等不文明乘车行为,应从完善社会公德方面进行规制。对已经有法律规制的不应再纳入征信范围,避免重复惩戒。对日常行为或社会行为如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企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仍然不履行的,才能纳入征信范围。在此基础上列出禁采清单,明确规定哪些数据是绝对禁止采集的,哪些数据是相对禁止采集的,减少模糊地带,易于征信机构操作。三是要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对采集过程中出现过错采集或过度采集信息的要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国信用顶层立法进程加快,以社会信用法为主的上位法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随着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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