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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

源点credit 2020-02-07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操作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广西企业征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广西实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制定了《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操作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nnzxgl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8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邮编:5300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备案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771-55331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

 


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广西企业征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征信机构,是指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采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广西区内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授权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各市中心支行和各县支行,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其辖内企业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企业征信机构不得利用人民银行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得用其作为融资增信手段。第五条 依法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征信机构、区外企业征信机构在广西区内设置的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备案受理    第六条 依法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理备案。    第七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收到机构备案申请后,对其业务性质、信息内容进行判断,依法应当认定为企业征信机构的,对其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征信机构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企业征信机构应按照《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资料》所列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纸质文档须装订成册)。《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资料》所列示的格式化表格和报告的电子文档可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下载(http://nanning.pbc.gov.cn)。    第九条 法人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书及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征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告知企业征信机构在30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受理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对其高管人员开展谈话或测试,评估其掌握征信相关法规的情况,并指导企业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征信相关法规。第三章  备案审核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属地原则委托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并函询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和函询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其备案资料是否真实、业务规划是否具有可行性,现场核查其机构、人员、系统、业务等实际情况,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对备案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其出资额、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且业务具有可行性、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其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企业征信机构。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办理备案;异议成立的,不予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完成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并通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公告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情况,实施在线名单管理。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其出资额、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不予办理备案:    (一)提供虚假备案申请资料的;(二)申请备案机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黑名单的。第四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依法在广西区内设立的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十九条 区外已备案法人企业征信机构在广西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信息表;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及高管人员构成情况说明;(五)分支机构内控制度、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征信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第十九条提交报告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核查无误后,报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上公告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经核查有误的,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应及时修正并重新提交报告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征信机构在广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并按照分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提交材料。第五章  备案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理变更备案: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资料》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最新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机构新增或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新设机构的备案标准进行备案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征信机构注册地由外省市变更到广西区内行政区划的,由企业征信机构按照原备案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要求,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注册地变更到广西区以外行政区划的,由企业征信机构按照第二十三条要求,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交变更备案。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外,企业征信机构提交的申请变更的证件和资料齐全、填报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步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上公告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变更情况。第六章 备案注销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审核中发现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销其备案:    (一)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    第三十条 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注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征信业务退出报告;    (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处理方案;    (四)机构因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企业征信业务的正式文件或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撤销广西区内分支机构的,应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撤销信息表;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处理方案;(三)分支机构撤销的正式文件或决议。    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将撤销材料提交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公告。第三十二条 企业征信机构提交的备案注销资料齐全、填报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于受理备案注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手续,并通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网站公告。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应当每两年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情况审核一次,或按属地原则委托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每两年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情况审核一次,发现企业征信机构存在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信息数据库处理方案并开展处理工作,并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内将处理方案及处理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企业征信机构终止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在信息数据库清理后、注销营业执照前提交备案注销申请。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注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的,在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并将被注销企业征信机构同步清退出备案名单。第七章  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在征信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企业征信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自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测评报告报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第四十条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年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4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漏征兆的;    (三)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    (四)被大量投诉的;    (五)未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酌情缩短其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整改后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消除的,广西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其重新列为正常监管对象。 第八章  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企业征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企业征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企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受理信息主体投诉、评估征信机构风险、应对征信机构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企业征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调查。    第四十五条 针对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1.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资料       2.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3.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注销申请表       4.广西区企业征信机构分支机构撤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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