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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挑战及对策

杨锦潼 郑书青 源点credit 2022-03-29

在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是决定长三角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群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都会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加快完善区域信用,提升征信服务水平,将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持续深化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家、区域之间的竞争越来越集中地表现为城市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大型城市群之间的竞争。
在中国,长三角地区常住人口占全国16%,创造GDP占全国23%,是国内综合实力最强、城镇化基础最好、一体化程度最高、发展潜力最大的城市群。
然而,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进程中,长三角的信用体系建设却远远落后于其经济社会发展,与世界一流城市群仍存在显著差距。
基于此背景,本文结合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从大数据征信、协同监管、法治建设、金融服务四个角度提出对策,为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指导与参考。


一、长三角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挑战


(一)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有待加强


在长三角区域内,各个省份和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上下游关系,铸成了稳固的产业链,“一体化”效果初显。然而,由于“信息孤岛”广泛存在、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各地方的信息数据依然是碎片化的,信息数据壁垒尚未消除。


一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数据的目录、格式、口径、接口都不相同,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评级结果、信用管理制度难以统一,各地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多仍是“各自为政”的状态,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孤立状态有待打破。


另一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公共信用信息收集主要由各地信用主管部门负责,金融信用信息主要由央行进行统一搜集,而市场信用信息的搜集则尚未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由此可见,虽然各类信息搜集工作较为完善,但各维度的信用信息十分分散,没有形成有效整合。


( 二)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


长三角是一个资金非常充裕和资本存量很大的地区,其金融机构林立、金融体系运行规范,存在大量剩余的金融资本。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大量冗余的金融资本没有流入资金紧缺的优质中小企业,既阻碍了实体经济的繁荣,也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以长三角城市群中金融业发展水平最高的上海为例,虽然当地鼓励异地贷款的政策早已出台,但由于难以获得跨区域企业的信用信息,银行异地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异地贷款整体规模仍处于较低水平。


实际上,融资问题的本质是信用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事实,而如何改善“钱不能尽其用”的局面,则是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要破解的一道难题。


( 三) 法治建设的协同程度有待提高


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加快信用立法,为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是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然而,长三角各区域内部的法律虽然相对完善,但长三角涉及省市众多,区域内部各城市的有效执法范围有限,各地区参与立法的主体繁杂,各个主体的平等性、隶属关系也存在差异,导致区域之间难以形成一张严密的执法网络,协同立法困难重重。


在执法方面,长三角各地、各层级的执法尺度、执法依据以及执法对象都不尽相同,法律行业的跨区域壁垒依然存在,各地间的法律资源共享仍有待加强,需要在跨区域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上完成突破性的创新,培育更多跨区域、综合性、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长三角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 一) 加速推广大数据征信应用,完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系统


对于涉及三省一市的长三角地区,其协同发展受到行政区划、城市发展差异、权利不集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更加突出市场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区域一体化来克服行政区划形成的天然障碍。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信用数据是其良好运行的基础。


对此,应充分利用长三角现有的大数据中心和数据共享交换基础,制定统一的大数据行业应用标准,统筹规划长三角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共享平台,探索建立长三角企业和重大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涉企信息共享,进一步打破区域间的信息数据壁垒,提高数据的公开性、及时性,为企业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提供信息支撑,实现生产力提升。


( 二) 健全信用监管合作制度,打造诚信长三角


鼓励诚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是长三角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议加快构建统一授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政策措施的互认机制,加强信用联合惩戒领域合作力度,依法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进一步压缩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使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营造诚信经营的商业环境。


此外,需进一步明确长三角各地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对此可借鉴旧金山湾区“第三方协调”的成功经验,设立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该体系中,由委员会统一制定一体化规章,再将具体的执法活动分配给各省市专门执法人员负责,避免部门职能交叉与多头管理,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解决各地区各自为政、监管执法自成一体、执法联动性弱的问题。


( 三) 探索跨区域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地方间法治合作


从长远来看,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是“法治化”。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三省一市各法律部门应进一步探索建立区域性协同立法机制,推动信用长三角、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协同立法,加强地方立法协作,建立地方立法冲突的协调机制。


同时,在法律一体化进程中,人才、培训、信息、研究成果的共享至关重要,建议筹建长三角律所联盟,吸收长三角区域内的优质律所,使联盟成员进行定期交流,实现“人才共享、业务互通、平台共建”。


此外,还应借助 AI、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解决跨区域的法律服务合作,建议建设“云案件库”,实现案件“云归档”,使长三角各地的法律人士可以共商共享共办同一个案件,提升办理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四) 完善区域内金融服务征信体系,优化长三角金融环境


围绕上海打造长三角金融集聚生态圈,突出上海对地区的金融发展引领和辐射,进一步加大上海对地区总体金融资源的利用和供给。建议以上海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龙头,与长三角其他省市金融机构进行协同合作,共建长三角金融服务一体化征信平台,降低上海当地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成本和放贷风险,提高其贷款积极性,进一步突显上海在长三角地区的金融中心地位。


此外,可以跳出对融资问题的传统应对办法,借鉴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做法,发挥科技金融优势,在同一平台上对政府政策、社会信用数据、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等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实现融资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


源点注:本文作者 杨锦潼、郑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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