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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暑期学校第二次小班课: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

重案十二组 法律检索 2023-03-22

暑期学校第二次小班讨论课综述

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


本期综述作者:(重案十二组的家人们)


张榄月(中南大学 本科生)、潘镜池(西北政法大学 硕士生)、刘川渝(华北电力大学 本科生)。



2022年8月14日上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假学校系列课程第二次小班讨论课正式开始,本次课程以“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为主题,目的是选出中国法院法官对类案识别分析最为透彻优秀裁判文书。暑期学校十二个小组的学员代表分别就该组寻找的类案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分享汇报并阐述一周以来的学习心得,由国内高校教师、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组成的专家团和全体学员担任评委。


综述框架:

一、各小组汇报情况

二、专家点评及同学互评

三、东莞中院某类案识别裁判文书分享

四、结语


各小组按组号顺序依次进行汇报分享。


第一组分享:


第一组的谭谚曈(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生)代表小组发言,该组推荐的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林美容、李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图:第一组谭谚曈同学汇报


谭谚曈同学首先为我们介绍了本案中当事人所提出的在先案例并不能够作为类案采纳的原因,具体如下:


关键事实比对后,两案当事人虽然都具有疾病先征,但基本案情并不相同。


在先案例中当事人何运鸿本身具有先天性智能低下,先天疾病与交通事故的损害起同等作用。而本案中,林美容原生生理缺陷是涉案损害结果的客观因素之一,损害结果是外伤诱发所导致。由此判断,两案客观情况并不一致。


②关注争议焦点,即案件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在先案例中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能够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而本案事故认定中,林美容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涉案交通事故伤残而自负责任。


然后,谭谚曈同学阐述了该组的结论


从基本案件事实、类案裁判意见等方面梳理这篇裁判文书的思路,对比后得出了本案与所提出的类案在关键事实、争议焦点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所以能够认定并不属于类似案件的结论。


最后,基于一周的学习,这一组的同学还总结了类案判定的两种具体标准。其一是依据案情相似和争议焦点相似性进行判断;其二是依据关键性事实加争议焦点加规范目的的二阶性综合模式进行判定。


第二组分享:


接下来,第二组的陶倩倩(贵州大学硕士生)代表该组发言。该组推荐的是湖南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文书



图:第二组陶倩倩同学汇报


陶倩倩同学首先分享了这段时间的学习心得: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对类案识别有了更加具体的理解。类案识别是相似性案例论证的过程,也是寻找关键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相似性的过程,三者是和的关系。就案件事实论证来说,要着眼于关键性事实与争议焦点,前者构成了一个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后者则是争议问题的核心所在,是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枢纽。争议焦点作为诉讼中争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始终同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连接在一起。


其次,结合所学知识,陶倩倩同学比对基本案件事实,得出了两案属于类案的结论,并从时间、内容、结果三个方面介绍了推荐本案裁判文书作为优秀裁判文书的理由。陶倩倩同学认为:时间上,本案恰在最高法院出具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后进行裁判,符合类案检索发展趋势,有一定参考价值。内容上,对类案同判的诉求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回应方式较为严谨。裁判结果上,法院认定中对类案的存在和适用有相当详细的论述。


第三组分享:


随后,第三组的谭舒元(广西大学硕士生)就该组推荐的梅迪梅萼村等与谢世斌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分享展示,重点梳理了法院裁判类案意见,比较两案事实争议焦点。


图:第三组谭舒元同学汇报


该组推荐该案的理由是:本案和最高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极为相似,是否可以参照24号指导案例是本案的核心。


谭舒元同学介绍了对于本案和24号指导案例的识别要点:


特殊体质问题

24号指导案例中并非超出个体之间正常范围内的体质差异;本案中则是指自身疾病超出个体之间体质差异的正常范围。


②因果关系问题

24号指导案例中原告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认为考虑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③责任承担问题

24号指导案例中被告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裁定被告不应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该组认为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当然归属本案。


第四组分享:


第四组的马原(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代表小组发言,他们推荐了拉萨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吉与杨政华、杨增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图:第四组马原同学汇报


首先,马原同学为我们介绍了案件核心事实:本案裁判的关键事实在于股权转让款部分。


在明确关键事实后,第四组同学进一步抛出问题:本案能否参照汤长龙与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指导案例?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不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随后,马原同学进行了类案的分析比较:类案的审议焦点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中,出卖方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的规定解除合同进行判决。两案相同点:①均为股权转让纠纷。②出卖方主张买受方逾期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请求解除合同。两案不同点:①汤长龙与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汤长龙已付清股权转让价款,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周士海以汤长龙因途期支付第二笔款项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将汤长龙已付清的款项全部退还,且该案的案涉股权已经变更由汤长龙持有。②本案中受让人未付清款项且股权亦未变更登记。这组同学在比对上述案件关键事实后,得出了两案并不属于类案,无法适用类案做出裁决的结论。


最后,马原同学为我们阐述了自己思考与启发:


1.法院要确保类案裁判说理的可普遍化,即某一裁判规则运用以解决特定案件,并详细分析类案适用。


2.院要正确提炼类案法律命题,更好地推动类案分析进程。


第五组分享:


第五组的柯小敏(华侨大学本科生)推荐了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图:第五组柯小敏同学汇报


柯小敏同学首先解释了推荐本案的理由


第五组同学在法院认为部分,以“指导案例”“指导性案例”为关键词检索。考虑到争议性越大的类案适用案件可能会更突出类案适用中的矛盾点,因此选择在再审案件中继续筛选,结合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说理认为本份判决较为详细的论证了类案适用问题,所以最终选择了这份判决。


然后柯小敏同学进行了本案的类案分析比较


对比本案和类案中的关键事实:歌力思公司拥有对“歌力思”标识的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其使用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判决驳回王碎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比特公司与该案中“歌力思”商标注册人一样,以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手段获得了系争商标的注册,并以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为目的,利用诉讼恶意行使权利,应当据此认定比特公司提起涉案诉讼行为系权利滥用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所以认为在关键事实比对后,能够认定两案具有相似性。


柯小敏同学截取出了裁判文书中的核心意见:“本院认为,虽然82号案例并没有判定王碎永构成恶意诉讼,但比特公司恶意取得TELEMATRIX 商标注册,并对正当使用人中讯公司提起侵权之讼,与王碎永非善意取得“歌力思”商标注册,并对在先舍法权利人歌力思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具有类似性,82号案例的裁判原则和价值取向可以作为本案审理时的参考。”


第六组分享:


第六组由王俊颖(山东农业大学本科生)汇报,他们依旧推荐了梅迪梅萼村等与谢世斌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图:第六组王俊颖同学汇报


在之前小班课的案例研习中,该组同学也发现,24号案例在类案裁判中使用最多,因此延续了对24号案例的研读,用“本院认为:24号案例”、“类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关键词检索出了这一案件。该组同学在进一步研究过程中运用活用可视化手段,利用表格的形式直观清晰地展现了案件事实的对比结果。

 

图:24号指导性案例与梅迪案的对比


最后该组总结意见认为:在对比了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后,提出两案属于类案,应当按照类案同判的观点。


第七组分享:


第七组由陈文真(深圳大学本科生)汇报,该组推荐的是王立艳、马新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图:第七组陈文真同学汇报


相比前几组同学,该组同学更加新颖地使用思维导图的形式列明关键案件事实。如图:



图:类案识别分析比较思维导图


该组同学认为:


1.先决案件中提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范目的,即保护相关民事主体对标的财产所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不因标的财产被强制执行而遭受不可逆的损害。据此可得,裁判过程中要注意权利内容以及权利主体的利害影响。


2.对比本案以及两个先决案件的争议焦点。



图:争议焦点


综上,第七组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在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本案与上述两起案件不属于类案,故一审法院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第八组分享:


第八组由姚加慧(石河子大学本科生)汇报,他们推荐的是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有限公司与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



图:第八组姚加慧同学汇报


该组首先展现了推荐的民事裁定书原文,之后运用表格形式对比了类似案件的事实。


图:案件事实对比


该组同学通过对比后发现,两案在关键事实上存在显著差别。先决类案中,保证人虽未明确同意展期,但曾作为借款人股东在借款人就借款展期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案中,保证人亦是借款人的股东。但本案中,湘银公司在案涉借款“展期”时已非湘潭湘银公司的股东。


最后该组同学得出结论:该案基本事实与本案明显不同,无法作为类案参考。


第九组分享:


第九组由王玖瑶(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生)汇报,该组推荐的是赵海与李明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图:第九组王玖瑶同学汇报


第九组同学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有两点:①渔民所卖的干海参是不是三无产品?②当事人“知假买假”,能够认定为职业打假人,那么他的十倍赔偿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这组同学抓住了争议核心问题。对比23号指导案例,其出售主体是欧尚超市,本案的销售者是渔民自营网店,两者不可能适用一样的销售主体标准。23号指导性案例售卖的标的物香肠属于工业化加工预包装产品,而本案海参是渔民直接捕捞后去肠晒干的食用农产品,标的物属性不一无法适用同一标准。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判定,能够认可涉案干海参属于渔业的初级加工产品,应归入食用农产品范畴。上诉人将涉案海参误认为预包装食品而套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认为其“三无”显然并不正确。


所以无法将两案认定为类案进行裁判。


第十组分享:


第十组由高明智(东南大学硕士生)汇报,该组推荐的是王立艳、马新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图:第十组高明智同学汇报


该组同学借助表格进行案件概览后提出了两个在先案例,并对比三个案件的案件事实。



图:案件事实对比


除此之外,该组同学从以下三点为我们展示了为什么推荐此案例作为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


1.这篇文书的鲜明优点在于对当事人主张进行了实质性回应。这份文书更加详尽地对比了案件争议事实,从法理上给当事人有效的回应。


2.这篇文书论述调理清晰、层次分明。裁判时准确抓住了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关键问题并展开论述,并同时从主观恶意和客观影响两方面论述,条理清晰且具有规范性。


3.这篇文书说理语言简洁而切中要害。案件事实以及论述表达清晰规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第十一组分享:


第十一组由胡文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汇报,该组推荐的是梅迪梅萼村等与谢世斌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图:第十一组胡文涛同学汇报


胡文涛同学利用思维导图为我们展示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图:思维导图


接着,胡文涛同学陈述了推荐本案的理由:


1.这篇文书的说理部分足够优秀。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经过严格合理的类案识别过程,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其二,说明的判决理由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三,对类案识别的形式相似和实质相似都做出较为鲜明的阐述。这篇文书对于类案识别的论述具有强烈的可复制性和可操作性,格外具有借鉴意义。


2.这篇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通过指导性案例纠正裁判结果的效果在这篇文书中有鲜明体现,充分地发挥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的部分,这篇文书给出了具有说服性的答复。因此推荐这篇文书作为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分享。


第十二组分享:


第十二组由万浩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汇报,该组推荐的是张保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图:第十二组万浩盛同学汇报


万浩盛同学首先论述了类案检索的现状:目前,类案裁判文书存在论证简单、回应不足、表述混乱等情况,法官的诉求回应可以分为三种样态,即不用不说、用而不说和说而不细。


万浩盛同学接着介绍了该组的选取标准:具有争议问题;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回应当事人诉求;列明并引用类案内容;说理详实充分;对形式相似性和规范目的。即实质相似性两方面都做出具体说明,得出是否参照或者参照哪部分的具体结论;完成说理完整闭环。


该组的推荐理由:


1.对案件的形式相似性做出了严密论述。


2.对于规范目的也即实质相似性的论述中,具有规范性和可推广性,明确地把握了类案识别的严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代表性。


二、专家点评和同学互评


各小组分享结束后,专家团适时对各小组汇报的优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予以细心说明,而黄文旭老师则利用随机点名抽取同学的方式完成同学之间的互动。同学们善于发现他人长处,同时反思自己在分享和表达上的问题。最后,经过学生投票与评委打分,推选出了“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具体名单将在2022年8月20日晚暑期学校闭幕式上公布)。


三、东莞中院某类案识别裁判文书分享


投票完成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文旭老师分享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第24号指导性案例的一份裁判文书,引导同学们交流探讨、发现问题,集思广益、各抒己见。



图:黄文旭老师分享东莞中院一份裁判文书


四、结语


经过各组同学的检索与推荐,我们发现中国法官在运用类案时存在说理不充分的现象,能够对类案相似性进行详细分析的裁判文书很少。希望通过这次“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对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宣传,对写出这些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予以公开表彰,以民间力量推动中国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类案进行说理。


经过一周的学习,同学们已经形成了一定问题意识和类案检索思维,期待最终大数据检索报告中同学们有更加精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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