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漳州:男子去世4年多,家属伪造材料骗保近24万元!

新媒体 闽南网漳州 2024-05-30

日前,芗城区社保中心在经办工伤人员定期待遇发放业务过程中,发现长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杨某疑似死亡。杨某于2016年6月发生工伤,2017年9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从2017年10月起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经跨省异地街道、派出所、村委会协查确认,杨某于2019年2月死亡。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杨某家属谎称其父亲杨某健在,在当地街道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杨某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23.88万元。2024年3月28日,芗城区人社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追回违法所得。
一步,等待杨某家属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参保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注意!微信最新改版
没有“星标”会收不到我们的推送
快给“闽南网漳州”设个星标吧!

张长禄任华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漳州两地最新人事任免!

来源:漳州人社
编辑:周怡楠  监制:苏禹成 梁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