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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做健康告知,反正有2年不可抗辩?

陈东浩 妙小保 2020-08-27

最近先后遇到3位准客户被险司拒保。一个为父母购买医疗险,一个为老公购买重疾险,还有一个是自己给自己买重疾险。拒保的原因,各有各的悲伤;总结一下,无非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无法通过各险司的核保标准。

其中一个客户有点不高兴:我看我在支付宝和微保上都可以买啊,怎么就你这不能买?关于这个问题,早前我在这篇文章里已经说的比较详细了互联网保险避坑指南。眼下很多朋友在互联网购买保险时都会忽略了健康告知这项重要内容。单单保险,这事儿不难,有钱就能买嘛。

难的是得保证买了得赔啊。



还要一个客户心思就更加活络:“我听说保险法里有个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咱们能不能不做健康告知,横竖先把保险买上,然后反正无论如何2年后保险公司都要赔的嘛!”

这个问题就有点意思了,下面展开说说。

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2年不可抗辩的描述: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第十六条
单看这一段,似乎这个2年不可抗辩条款完全就是一把尚方宝剑,只要能熬过2年,要什么健康告知呀?横竖保险公司都得赔我!
那么就请注意这一段后面说了什么: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报销费。

通过这2个条款可见,如实告知是个大前提。
如果我们没有做如实告知,这个2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成立的


那么2年可抗辩条款到底有什么用呢?
保险法第十六条继续这样写到: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在自合同订立之日起2年,得知客户没有做如实告知却没有解除合同,那么出了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必须得按条款做出赔偿。


现在,你还会觉得2年不可抗辩是一把尚方宝剑吗?

如实做健康告知才是。

也请各位客户朋友不要有侥幸心理,幻想自己曾经有过什么不利的书面诊断,保险公司肯定查不着。保险公司要是连这个事都干不好,他得亏成什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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