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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以艺术品为例谈资产上链的业务逻辑和合规监管

2017-08-30 曹艾米 以太坊爱好者


我们从资产上链的合规分析开始,即什么样的资产以ICO形式集资一定是合法的?


首先注意这里只讨论资产上链,不讨论金融服务应用;


其次关于资产上链的形式,本文只提供如何将代币发行定性为定制、预售或者预充值消费这一种毫无争议的思路:投资回报源于成型资产的升值、而不是要素经营带来的升值。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为一类合规ICO的充分条件:但当然可进行的ICO不会限于仅此一类,例如软件即服务就属于另一个合规范畴。



为了讨论方便起见,从最容易的开始,我们把资产聚焦于艺术品。


艺术品投资向来是金融监管的避风港,首先它的投资完全是交易买卖关系,大家凑钱买书画等于合伙买房子,是完全没问题的,所以“文交所”模式即份额化艺术品投资一度在国家政策层面放行。但是由于艺术品是非常适于恶性炒作一个品种,它的价格是主观的,临摹乱真非常容易,一旦流向市场,几十万价位的作品没有说的清真假的、甚至作者自己说了也不算。


比如,著名的八大山人朱耷是个没落王子,对清朝恨之入骨,画的鱼啊、鸟和鸭子都是翻白眼的,《老残游记》开头说“八大山人以画哭”,画风有特色。可是画个翻白眼的鸟兽哪有那么难,翻白眼的就是朱耷?但如果做旧“手法”靠谱,书画鉴定就只能依赖艺术风格的识别。



(看这是真画喔)



既然鱼目混珠说不清楚,基金集资后储藏一批仿品,非要说这批作品倾国倾城那么贵,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犯罪归责原则,公安很难抓人送法院,判他二十年。最后官方开办、遍地开花的文交所无限放大了炒作,再后来就被证监会牵头联手整顿了。


所以,艺术品入录区块链,是一件划时代的事。就像前几年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拉网式的文物普查,第一次建立中国文物数据库,这个“入库”的政策搞的风声鹤唳,民间古玩收藏者生怕如果被排除在库外的话,就等于被认定为“假”,今世就再不得翻身了。


艺术品上链则不担心只有一个中心化权威的国家文物局,大家都可以搞作品上链,黄永玉老先生可以为自己建一个链、发一个币,凭心情把想要上传的艺术品都传上去,签售复制品,支持入录作品的转手交易,想上链多少作品完全随缘,投资者赔赚自负,实在太想赚钱了可以到老先生家门口去求他,这些都没什么。每次上传新作品老先生可以给观众面子,录一段视频,说这个东西确实是经授权上传的,并且授权发放多少份复制品,助理现场补充说没有错,智能合约就如此写,书面合同上链存证。经纪商也可以将作品上链,只要经纪商的招牌够硬,信用积累足够深厚,都可以很好的做这件事。



则我们就类似“作品上链”这种模式,探讨可能的业务逻辑,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早期艺术家固定发币量,自行保留比如30%、向公众投资者开放70%。公开发售的70%代表公众对艺术家的资助,而艺术家的最终收益,既属于自己、也属于资助人。


2、成名艺术家浮动发币量,每上传多一件作品,系统就新发一次币,认购价当然是拍卖制。如果艺术家的作品质量下滑,对总量币值是有影响的,这有助于保证艺术家用心创作、不任由艺术水准随波逐流。


3、经纪平台每成交一份作品,即按成交额发行相应的代币,这份作品的永久交易权保留在平台,代币币值可以锚定法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心化”交易模式下,艺术品作为交易标的有可能只是一个噱头,大家投资的是“假资产”,空转的资金并没有与艺术行业发展真正的连接起来,金融根本没有能够起到行业结构优化、优质资产发现的功能。现在许多区块链项目也在锁定这部分资产抛概念,但如果只有概念而无业务逻辑,说明对艺术品经营缺乏最基本的理解、更谈不上任何积淀。如果要资金空转,“纸黄金”式的交易已经足够了,何必换个新衣走区块链!

深耕业界的金字招牌,学得新知、自主上链的效果可能是最理想的;外部为传统行业提供投行和技术服务、促成转型,积累经验提供跨链和行业解决方案,例如提供艺术家自助操作的定义代币发行方法、作品交易,授权等智能合约操作界面,以及不可篡改的创作、展出、大伽“加持”图片、视频存证功能。



艺术品的区块链应用,它的业务逻辑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1、从“现在”建立艺术品的源头。
过往不可追。既往鉴定体系解决不了的源头和真假问题,区块链也解决不了。如果一位画家愿意对着摄像头作画,将视频固定在区块链上,固然好,但是恐怕“画质”不一定能好到哪去。合适的解决方案是常规性的将新创作品在链上存证。区块链不能杜绝一切“怀疑”,但可消除“合理怀疑”。


2、相对于现行拍卖行的保证金交易,链上真实的代币交易,杜绝假拍。
艺术品的价格高度依靠交易记录。现在的艺术品炒作往往靠“假拍”、拍了不付钱实现的,保利等一线拍卖行公开披露过半的成交拍卖并没有收到钱,但是这些信息在中心化的交易所,是得不到即时披露的。区块链的去信任化机制保证没有实际付款的交易是透明的,无效价格是藏不住的。


3、行家加持记录。行家的加持也是艺术品值得收藏的保证,除了传统视频存证的“加持”,虚拟身份验证应该也是跨链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信用也是资产的一种,值得上链。


4、在实体交易中,此物即此物的问题。防伪与唯一性的认定不是区块链技术能够解决的,而是靠硬件和流程来保证的。比如,链上记录是阿三持有某物,那么只有阿三或者其经纪人的私钥能够完成作品的产权转移,阿三不可能把同一产权转移两次,因此“所有权人转移限量标的物”就是最自然的双重防伪,解决了欺诈问题。
除此之外相信还有许多问题待解决。最近与艺术品领域的项目有接触,感触颇深,对概念半懂不懂的太多、对行业一无所知的太多,但是却靠八竿子打不着的背书活跃在币圈,投资者应警惕。



艺术品的文化地位本来应该是这样的,如赵越胜所著《燃灯者》解读康德:


“审美活动为联接知性与理性,自然与自由的枢纽,更认为这种枢纽功能意味着提高感性地位以反对理性暴力,最终要摆脱理性压抑性的统治,使人通过审美活动开拓人与社会的另一维度。”


审美是一个民族基因的组成部分,独立的、审美的、有尊严的,称为自由人。


但艺术正如人类的自由,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区块链上一定会出现艺术家与经纪行可以自由发币的应用,个人在文化创意领域深度介入多年,提出粗浅的相关模式皆原创供探讨。上链项目仅仅拿出方案和模式当然是不够的,真正有价值是资产。业务平台要落地、应用要上线,知名艺术家、经纪商已入驻,所有这些条件满足后,才有面向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同时平台的财产可以以代币形式发售,这里的合规情形就非常复杂。


从法律上,艺术品行业的链上解决方案本身没有合法合规的ICO集资途径,只有标的资产上链后,投资者才可以对特定资产或者组合资产进行代币投资。在商业上,提供不了可验证的行业解决方案、连商用平台都没有上线、没有特定资产在交易的项目,是根本无力改造深水区的艺术品投资业态的。



最后回到开始的主题,有这样一类完全合规的ICO:


1、艺术家个人出售代币,满足预售或者定制的属性,可在平台直接上线,不打扰任何监管。这一类情况,我们可以投资一个美院的学生,有天分的艺术家在这个阶段已经足以看出味道了。对自己非常的信心的年轻人,可以把自己的代币锁定到最后。这类投资无上限。
艺术家拿到钱他的工作是什么呢?有一位用手指画出百米地狱天堂大同世界的画家,他的愿望是重走一遍二战的战场,画战争的天堂地狱,则这一辈子可以交代了。这个题材很有潜力,有同样兴趣的人就同作者分享未来的鸿篇巨制。


2、销售不特定作品的经纪平台,可以将作品与作品的权益组合,以代币标价并预售代币,代币的法币价格浮动即为代币投资损益,这些预充值性质的资金实行备案管理。发行者自律的资金管理框架可参考商务部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正在讨论修改中。这种性质的ICO份额募资的话金额有上限,比如1万元,但是流程简单,不需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自律即可。






声明:本文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所有,不代表以太坊爱好者,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曹艾米

Dentons,金融、商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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