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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仲裁员,请出来走两步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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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以及笔者在网上看到的湛江仲裁委其他仲裁裁决书,进行了一些分析。

笔者同时声明,本文系学术讨论,仅代表笔者观点,与任何机构无关。笔者鼓励读者对文中的观点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文允许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转载、转发和分享,但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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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约900字,阅读需2分钟。

这两份湛江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分别为(2017)湛仲字第E00221124、E00380781号裁决书,内容基本一样。其中,前者被厦门中院裁定驳回。我们重点分析后面一份。

从后一份裁决书内容可以看出,被申请人通过居间方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调解协议等,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4日(假设出借款项发生在5月4日),根据约定,被申请人应逐月等额本息还款。按照常理,第一次还款应在2017年6月4日。

湛江仲裁委于2017年5月11日(尚未到还款时间)即受理了该案,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6月1日作出了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318.8元,限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4日开始还款,每月归还551.83元,如被申请人逾期5日以上,则应一次性归还所有本息。

这里可以看出,2017年6月1日裁决书作出时,被申请人第一次还款的2017年6月4日还未到期;限制了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日前提前还款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提前还款,如提前还款,利息数额会减少)。

这一份裁决书与厦门中院驳回的裁决基本案情是一样的。

 

笔者还发现,两份裁决书的独任仲裁员均是“牟某某”,湛江仲裁委官网显示,“牟某某”是该机构纪律委员会委员。

 

笔者在此呼吁:请牟仲裁员出来走两步,解释一下这两个案件你是怎么审理和裁决的?(笔者不清楚仲裁员办了错案,是否要追究责任?《刑法修正案(六)》“枉法仲裁罪”能否适用?)


湛江仲裁委现有1725名仲裁员,大部分是律师和专家。凡是先予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希望原先作出裁决的仲裁员也出来发个话,给大家说说当时究竟是怎么裁决的?如果不认可法院的裁定,也可以发表法律意见嘛!


此外,笔者非常关心1725名仲裁员的身体,个个都是办案能手,2017年共办理159万件案件,人均办案921件,没有节假日,每天要办理2.5个案件,而且这些仲裁员还有自己的大量本职工作要做。希望湛江仲裁委也关心下仲裁员的身体,让他们少办点案件。

 

欢迎广大群众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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