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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六级考题解答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民间借贷案件六级考题

文章导览:说一说民间借贷那些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本文根据具体条文,结合相应题目,对此予以解说。

以下答案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选择题,每题4分,共80分)

1、下列哪些法律经常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

A:民法总则   B:公司法      C:婚姻法

D:票据法     E:企业破产法 F:保险法

G:继承法     H:侵权责任法 I:行政诉讼法

 

笔者:与民间借贷案件紧密关联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涉及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时效、委托代理等与《民法总则》有关,涉及股权、出资等问题与《公司法》有关,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法》有关,出借票据的与《票据法》有关,如借贷双方一方死亡则与《继承法》有关,等等。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重点有时在其他法律中,借贷反而不重要。

 

参考:

从一个案例看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与合伙有关的七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与票据有关的两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间借贷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九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民间借贷涉夫妻共同债务的七条裁判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以下主体,哪些主体必然适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A:自然人   B: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C:营利法人 D:非营利法人

E:特别法人 F:非法人组织

 

笔者: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业务一般属于营利性行为,多数贷款机构属于营利法人,除了C选项中存在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一般不会有贷款资质。由于《民法总则》明确了各种诉讼主体的地位,本条可以修改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3、下列哪些是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金融监管部门?

A:人民银行  B:银保监会

C:证监会 D:互金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

 

笔者:能够排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所批准设立的机构,而其他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类似机构,一般没有贷款资质。对于非金融机构的识别可以参见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一文。PS:借款类案件可以区分为有执照和无执照两类,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无执照的。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4、仅凭下列哪份字条提起民间借贷案件不应受理?

A:今收到张三现金两万元。落款无。

B:今收到现金两万元。落款李四。

C:欠张三两万元。落款无。

D:欠两万元。落款李四。

 

笔者:对于借款人即被告都不明确的,当然不应受理。

 

5、当事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的下列事实成立,哪个选项应根据该条规定驳回起诉?

A:被告不认识原告,从未接触过。

B:该欠条原件在被告手中。

C:欠条上的签名不是被告本人所签。

D:欠条是原告从案外人张三处窃取的。

E:欠条是被告寄给案外人张三的。

F:出借款项是由案外人张三汇给被告的。

 

笔者: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不同的。在本条中,针对债权人主体资格的事实抗辩才是驳回起诉的依据。A、D、E是对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抗辩,但只有D能够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A不能证明待证事实,E不能排除被告叫张三将欠条交给原告等事实的可能性。对于B、C,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对于F,应进一步审理。

 

参考: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与欠条有关的七条裁判规则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约定了唯一出借账户(所在地A)、唯一还款账户(所在地B),出借人住所地C,借款人住所地D,那么,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地法院  B:B地法院  C:C地法院 D:D地法院

 

笔者:根据管辖规定,合同类纠纷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法院管辖。D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认为还款账户的约定,是对接受货币的合同履行地的约定,那么应选BD。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7、以下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只起诉王五的是?

A: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对李四说“张三不还钱,你来找我要”。

B: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对李四说“张三如果没有钱还,你来找我要”。

C: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对李四说“这个钱是我用的,你找我要”。

D: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对李四说“这个钱是我和张三一起借的”。

 

笔者:B是一般保证,A是连带保证,C是债务加入,D是共同借款。

 

参考: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担保的十三条裁判规则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事实的认定(4)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出借人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获受理,后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借款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B:担保人涉嫌犯罪正在审理,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法院中止诉讼。

C:借款人已经归还的旧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新债的,法院继续审理。

D: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的非法集资犯罪涉及本起借款,法院裁定解除对借款人财产的查封。

 

笔者:B选项中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应继续审理。A中第一次起诉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不受之前当事人报案的影响;C中类似于第六条;D中裁定驳回起诉必然要解封财产。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9、下列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有效?

A:企业职工明知企业向职工借款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炒股的。

B:借款人利用他人套取银行贷款,他人未赚取差价的。

C: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子女缴纳择校费的。

D:借款人伪造担保人印章,向他人借款的。

 

笔者:对于合同有效、无效的认定,应对应具体法条针对每个细节问题进行核实。

 

参考:

民间借贷之【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之【欺诈胁迫】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10、下列哪个事实如果属实可以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A:收据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B:收据是被告收到原告承兑汇票而开具的。

C:欠条是被告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因欠买卖合同货款而出具的。

D:欠条载明的是被告结欠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

 

笔者:B是对交易方式的抗辩,C可以适用本条第二款,D是对数额的抗辩。

 

参考:

民间借贷之【债权凭证】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1、下列哪些可能属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A:被告每天早上十点钟起床,本案借条签订于早上九点钟。

B:原告不识字,使用现金交易。

C:原告周边十公里没有银行,无法转账。

D:原告所在公司平时只收硬币,本次出借了五万枚硬币。

E:被告数学不好,每次都算错利息。

F:被告非常胆小,从不借钱。

 

笔者:任何案件事实的细节均可以成为交易习惯,AEF是生活习惯,与交易无关;但是,AEF也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

民间借贷之【交易习惯】01   02   03

最高院:民间借贷证据链及证明力之几个裁判要点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事实的认定(1)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举证的分配(3)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2、根据第十七条,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的投资款并证明后,原告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可以是:

A:双方之前的投资明细账本。

B:证人证明双方没有其他债务。

C:被告要求算账的录音。

D:被告向原告转账的记录。

 

笔者:A虽然可以推翻抗辩,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B同样也没有对借贷关系进行证明;C表明双方债务没有结清,但不一定是借贷债务;只有D有可能是被告归还的款项或支付的利息。

 

参考:

民间借贷之【不当得利】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举证的分配(1)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举证的分配(2)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13、下列哪个事实必须原告本人到庭说明?

A:被告在饭桌上签订借条时喝了几瓶酒?

B:原告坐的几路公交车到被告家给现金的?

C:原告是否拿了被告的银行卡?

D:介绍人是不是原告的老乡?

 

笔者:A、C都是被告的事实,应由被告举证;D与借贷事实没有必然联系。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下列最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是?

A:原告系被告的小三,被告正在离婚诉讼。

B:被告作为债务人涉诉众多,其股东作为原告起诉。

C:刚倒闭的饭店的合伙人起诉饭店主张还款。

D:父母起诉儿、媳归还买房首付时的借款。

 

笔者:任何案件都有可能是虚假诉讼,避免不了。但虚假诉讼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且需要通过伪造、隐瞒等手段来进行。

 

参考:

民间借贷之【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除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最可能是哪一位?

A:路人甲。

B:被告的经理。

C:公司会计。

D:原告的小舅子。

E:居委会大妈。

 

笔者:首先,签字人的身份可能会排除担保责任,比如路人甲跟双方都不认识,不大可能承担责任;公司会计有可能是经办人,是职务行为;居委会大妈更多是一个见证人的角色;其次,承担担保责任也要考虑签字的人与被告的亲密关系,原告的小舅子与原告关系亲密,可能会促成借款并担保;但比较起来,被告的经理为了经营可能更想获得该笔借款而担保。本题的担保可能性从小到大依次是AECDB。

 

参考:

民间借贷之【债务加入】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下列情况中,借款人逾期后是否应当向出借人还款?

A:网贷平台承诺保本付息。

B:网贷平台收购了出借人的债权。

C:网贷平台以自有资金借用出借人名义出借。

D:网贷平台收取的管理费远远超过了本金。

 

笔者:选ACD。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下面哪种情况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可能都应承担还款责任?

A:借条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B:法定代表人借款,企业盖章担保。

C:企业借款,用于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

D:法定代表人伪造企业印章借款。

 

笔者: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参考: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法律的适用(1)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证据的审查(1)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18、下列哪个选项更可能是买卖关系?

A: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同时签订,针对同一笔款项。

B:借款合同逾期时,签订了买卖合同。

C: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仅有买卖合同。

D: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向买受人汇过款。

 

笔者:A选项无法认定法律关系,B选项也不能排除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D选项更可能是借贷关系。

 

参考:

借贷还是买卖?自由裁量应尊重证据——一则公报案例分析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9、借条本金10万元,一年后需要归还的合法借款本息总额可能是?

A:12万元

B:9万元

C:14万元

D:10万元

 

笔者:借条载明本金10万元,真实的本金未必是10万元,因此9万元是可能的。

 

参考: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事实的认定(2)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事实的认定(3)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事实的认定(5)

逐项解读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条款的理解(1)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下列哪些约定有效?

A:借款不用还了。

B:提前还款利息双倍(不超过年利率24%)。

C:借期三个月,头一个月不准还钱。

D:每提前一天还款,需支付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笔者:D明显超过利率上限,因此无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论述题,20分)

张三持下列字条原件起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均无转账凭证和其他证据,请根据张三胜诉率的大小进行排序,并说明理由,不少于1000字。

A:今借张三两万三千五百八十四元。李四(签名加手印)

B:六次共借到张三贰佰万元,以前借条作废。李四(签名)

C:暂借张三六十万元,用五天,利息三千。李四(签名)

D:还欠钱五千元。李四(签名)

E:收到现金三万元,月底结清。李四(签名)

F:欠你的八千,明天一定还。李四(签名加手印)


笔者:胜率从高到低依次是:CFDBAE,仅供参考,如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算败诉。

 

结语:

民间借贷案件千变万化,需要在个案中应用具体法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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