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借款人死亡,利息能否继续计算,保证人能否要求能免除保证责任?

孙自通 孙自通频道 2021-06-11

金融审判实务系列第29篇

一、问题的由来


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能会因为生病或意外而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应借款有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话,保证人能否以借款人已经死亡为由要求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债务如何清偿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借款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但我国对于债务人死亡之后,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规定并不明确,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会让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本文仅讨论连带保证担保。


对于借款人死亡后,连带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


在借贷纠纷中,连带保证担保作为一项担保措施,设定保证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等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消灭,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借款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借款人死亡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杨雪峰、满跃刚与被上诉人吴忠市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商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死亡,但该笔借款并未因此灭失,保证人没有免责的情形发生,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裁判内容】


宁夏高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满跃刚、杨学峰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吴忠农村商业银行与马建仁、满跃刚、杨学峰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担保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借款人马建仁在借款期间死亡,但该笔借款并未因此灭失,满跃刚、杨学峰作为担保人没有免责的情形发生,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满跃刚、杨学峰上诉认为吴忠农村商业银行与马建仁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和杨学峰、满跃刚的担保法律关系,因马建仁的死亡而消灭,杨学峰、满跃刚的保证责任应予免责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


案例2:杨霞、李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29号


【裁判要旨】


借款人死亡后,借款合同终止,债权人在借款人死亡前因履行合同而形成的债权的履行义务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自此转换为借款人的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出借人与继承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之间的就借款人死亡之前依照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算关系;该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自此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借款合同终止后,依附于他的保证合同也终止,但在终止前依据合同约定即已形成的担保债权仍应清偿。


【裁判内容】


淄博市中院认为:虽然债务人之一的杨玉坤在债务到期前死亡,但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第6.2条、《保证合同》第7.1.1条之约定,保证责任并不当然提前到期,担保人杨霞、杨锋、李春伟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承担保证责任。杨霞、杨锋、李春伟主张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主张担保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案例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与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裴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2524号


【裁判要旨】


借款人死亡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应保证合同亦终止,利息系借款本金的孳息,虽然借款担保合同终止,但因借款本金尚未偿还,故应计算利息。


【裁判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中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否终止问题。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止于死亡。芦建玲作为借款人,其与工行巩义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自其死亡时因其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而终止。科泰房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其与工行巩义支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亦因借款合同关系终止而终止。故本案中的借款担保合同自芦建玲死亡之日终止。


二、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终止后的利息应否计算的问题。利息系借款本金的孳息。本案中,虽然借款担保合同终止,但因借款本金尚未偿还,故应计算利息。且科泰房产公司亦未证明工行巩义支行在得知芦建玲死亡之后怠于行使权利,故工行巩义支行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老孙聊风控(微信号:liaofengkong)为孙自通老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与信贷业务相关,内容涵盖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实务、逾期清收等方面。

长按识别二维码获取更多优质内容

往期精彩回顾
1、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2、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4、银行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5、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个人债务,如果跟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保证期间约定成2年还是3年?——超过3年是否有效?
7、保证人能否以没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8、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部分还款,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诉讼时效?
9、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0“唯一住房”真的不能执行吗?——历史沿革+法律规定+16个最新案例!
11、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附9大典型案例)
12、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房屋或土地抵押,是否有效?
13、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附34个案例,建议收藏)
14、民办学校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这下终于清楚了(附14案例)
15、借新还旧,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无还本续贷”模式下抵押风险防范!
16、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就到期了?(附6大案例+解读)
17、最高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附4大典型案例)
18、注意了!明知是借名贷款还放款,名义借款人不仅可能免责,担保还可能无效!(12大案例+风控建议)
19、违规发放贷款,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20、律师费与利息之和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16典型案例)21、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 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典型案例)
22、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保证担保,法律效力如何?(附7大典型案例)23、保证人死亡后是不是人死债消?——制定授信方案不要忽视这一细节!2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25、第三人名下房屋或土地,民办学校在实际使用, 抵押是否有效?26、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设定抵押, 抵押是否有效?(附35个案例+8条实操建议)27、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附8大典型案例)28、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将钱支付给借款人,法院是否支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