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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证担保的约定在国内商事交易中是否有效?(附9大案例)

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病,易引起更多的纠纷。担保函中虽然有“不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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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不是废纸一张?(附最高院判例)

第二,如果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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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责?

目前最高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新贷的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旧贷,担保人需要对剩余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用于归还旧贷的部分,担保人免责,但担保人也是旧贷的担保人除外。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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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保证金质押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能不能浮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了第54号指导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39号。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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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何时开始起算?

案例2: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晓刚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担保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66号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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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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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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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在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对债权的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当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之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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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附最高院3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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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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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行长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贷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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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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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抵押人不知是以新贷偿还旧贷,能否要求免责?(附最高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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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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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过单笔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或普通企业,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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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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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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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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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将消灭,抵押人要求涂销抵押登记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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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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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死亡,抵押权是否继续有效?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抵押人死亡,但抵押权并不随抵押人的死亡而一并消亡,既然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就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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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

最高院认为:前后两笔借款的保证人均为吴海安、吕素梅、吴泉鑫,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影响保证人责任的承担。申请人以其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为由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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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目前的业务实践中,预告登记普遍用于商品房预售领域,购房人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后,可以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的预告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购房者,义务人是开放商。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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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利息能否继续计算,保证人能否要求能免除保证责任?

老孙聊风控(微信号:liaofengkong)为孙自通老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与信贷业务相关,内容涵盖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实务、逾期清收等方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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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将钱支付给借款人,法院是否支持?

按照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当出借人委托第三人代为付款时,只要第三人出庭作证认可接受委托的事实,出借人胜诉一般问题不大,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还是应当尽量避免采取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如下建议供参考: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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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附8大典型案例)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志高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荣县红光胶辊制品有限公司、梁树金、曹玉萍、梁俊、董志高、幸享春借款合同纠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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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设定抵押, 抵押是否有效?(附35个案例+8条实操建议)

云南高院认为: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罗建平、冷菊以及罗皓共有,而冷菊为罗建平之妻,罗皓为罗建平之子,罗建平将三人共有的房产为罗建中的借款作抵押,其妻、子作为家庭成员不可能对此不知晓,最终认定抵押有效。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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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名下房屋或土地,民办学校在实际使用, 抵押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及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之规定,东莞市××学校作为民办学校,应认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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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第一,在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阶段,应询问借款人婚姻状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资料用以佐证,除核对借款人的资料外,还要审查借款人的征信报告并通过周边走访等手段确认借款人的婚姻状况。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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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后是不是人死债消?——制定授信方案不要忽视这一细节!

通过对相关判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人死亡后责任承担的问题争议比较大,上述三种观点都可以找到相关案例作为支撑,但其中观点三是目前的主流观点,笔者也认同观点三的意见。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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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保证担保,法律效力如何?(附7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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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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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 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典型案例)

《借贷规定》作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那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或违约金)等单独或一并超过年利率24%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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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与利息之和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16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系张琼为追偿借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义务承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涉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新森公司承担。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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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贷款,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周群为原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女行长,这位女行长给自己的前夫违规放贷超亿元,其中贷款本金总计7600余万元未收回,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牵连该行朱守卫、牛鑫和胡立文三名员工遭受牢狱之灾。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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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明知是借名贷款还放款,名义借款人不仅可能免责,担保还可能无效!(12大案例+风控建议)

被告史某虽是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其未实际受领或使用贷款,在原告对此存在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史某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故被告史桂生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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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附4大典型案例)

从法律关系来看,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过桥贷款一般期限比较短,利率比较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纯信用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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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就到期了?(附6大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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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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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这下终于清楚了(附1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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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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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附34个案例,建议收藏)

这里的视为同意,在法律上又被称作“默示推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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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房屋或土地抵押,是否有效?

实务中,对于公办医院、公办学校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效力争议不大,争议比较大的是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的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效力问题。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简单分析,供参考。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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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附9大典型案例)

被告史某虽是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其未实际受领或使用贷款,在原告对此存在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史某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故被告史桂生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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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真的不能执行吗?——历史沿革+法律规定+16个最新案例!

并且被执行人认为,《夫妻债务案件通知》于2017年2月实施,《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夫妻债务案件通知》,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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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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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部分还款,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诉讼时效?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银行等债权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相应债权还存在,但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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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能否以没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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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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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约定成2年还是3年?——超过3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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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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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个人债务,如果跟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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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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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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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首先,大地粮油公司、时集粮库、岳树云、刘朝阳、陈德喜、赵城、赵彬、顾刚共同为祥源粮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均未与债权人新沂农商行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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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第一,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根据此条规定,应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
201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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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作为债权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此时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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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保证期间VS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