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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论】陈培永:平等问题的唯物史观透视与马克思主义平等论的当代建构

平等问题的唯物史观透视与

马克思主义平等论的当代建构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反对谈论和追求平等,而是反对没有科学方法论支撑的有问题的平等论。现代平等即法律上的平等、政治上的平等,不能用虚伪的、形式的平等来定性。经济社会的平等是政治法律平等的硬核支撑,实际上也是内容上的平等。两种平等的结合才是全面的平等,才是形式与内容都具备的平等。经济社会的平等,不是平均、同等、均等,不是反对消除一切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而是要消灭建立在阶级差别基础上的、资本剥夺劳动的不平等。追求平等不能采取不符合历史进程、客观实际的激进的手段,也不能陷入到追求完全平等或一切平等的幻想中。马克思、恩格斯给平等设定了限度,他们不是平等主义者,不是平等至上论者。

关键词:平等;政治平等;法律平等;经济平等









我们之所以崇尚法律、推崇法治,不仅是因为法律提供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因为它意味着人人平等的现实呈现,对法治的追求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平等(也包括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追求但进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本,很容易形成一种印象,那就是他们似乎质疑法律本身所代表的平等,对平等的权利或权利的平等也持批判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当然不会无缘无故地质疑和批判,我们应该把握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的独特性和当代性,深刻领会考察平等问题的唯物史观方法论,洞察现代平等理论和实践的进步与局限,以为当今时代发展平等理论提供有益借鉴。

一、从古老平等到现代平等的历史进程

在涉及平等问题的研究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留给我们的确实是一份充满争议的遗产,难免让人产生困惑,似乎马克思、恩格斯是拒斥平等的,他们把平等看作资产阶级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美国学者艾伦·伍德(Ellen M.Wood)指出:“除了少数几处例外,马克思经常提到的‘平等’,只是为了说明它完全是一种‘政治观念’,而且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它是独特的资产阶级价值(经常与法国大革命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相关)。他认为‘平等’这一概念并非用来反击阶级压迫的价值,实际上是资产阶级进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与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目标截然不同。”如果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只能读到如此的平等观,认为他们将平等定位于资产阶级政治观念或政治价值进行批驳,那就很难想象对于今天的我们思考平等问题能有什么样的启发,更不用提对于推进平等事业能有什么意义和价值了。应该看到,在当时的众多思想家争相谈论平等、建构平等理论,平等口号风靡一时成为社会奋斗目标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看不到平等的价值,不可能反对平等。综观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可以发现,他们实际上反对的是仅把平等当成口号,把本来还存在阶级对立、阶级压迫的社会说成是平等的社会,或者在争论平等问题上打转而错失进一步推进社会进步的正确路径;他们反对的是把平等看成是“原始的意向、神秘的趋势、天命的目的”脱离经济社会现实抽象地谈平等理想、谈追求平等,认定所有历史阶段都是为了一步步通往平等这个最终目的;他们还反对的是在追求平等权利的过程中同质化个人,根据同一标准来评判本来各有所能、各有其长的人,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自由个性、差异性。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的不是平等,而是平等论,是有问题的平等论。谈平等必须有正确的方法论,他们要在众说纷纭的平等讨论中打造出有科学方法论即唯物史观方法论支撑的平等论。以唯物史观介入平等问题就会发现,平等不是永恒不变的抽象价值观,不是人类社会形成伊始就出现的超自然、超社会的理念,它是在具体的经济社会现实基础上的生成品,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关系的变化,平等的内容本身自然也会发展变化。平等因此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从古至今乃至未来很长的历史阶段,虽然都讲平等,但其含义却是不同的。只有回顾平等的历史进程,才能看到人类社会平等的全貌,才能正确审视现代平等的状况,思考平等的未来走向。根据恩格斯的考证,平等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观念,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它是启蒙运动时期才出现的,是现代社会才开始被推出的概念。“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这种非常古老的平等观念或者说这种平等的原始观念强调的是,所有人都应该被作为人被看待,不能把人不当成人,不能把一部分人当成动物、禽兽,即使是奴隶,他们作为人的属性也不能被否定。与这种平等相对立的观念则认为,奴隶不是人,他们不能被当成人看待,而是被当成可以任意打骂甚至杀害的“牛马”。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即使这种平等观念被确定下来、被社会所广泛认同,也经过了漫长的历史阶段。古老平等观念与特权和等级制是并存的,以今天的眼光看,它还没有把所有人当成有同等政治地位、政治权利的人,人与人之间是有等级之分的,一部分人享有世袭的特权,一部人则作为奴婢天生低贱。平等在法律领域追求的最高程度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言外之意,君主、帝王则并不受此约束。这是很正常的,不会被认为违背了平等,恩格斯指出了这一点,“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追求一切社会成员的平等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是现代社会的事业。所谓“现代平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语境里,确实就是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权利平等,“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18、19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现代平等观终结了特权和等级制度,终结了奴隶和臣民制度,最终确立的是,所有人生而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在经济社会关系中处于何种位置,无论是何性别,有何种信仰,从事何种工作,都作为平等的公民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每个人的各种权利被法律平等保障。这种现代平等因此可以说就是政治平等、法律平等(权利平等)。应该说明的是,虽然政治平等与法律平等有共同点,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要以政治平等为基础,由法律保障的政治领域的平等权利、平等地位也就是政治平等,但二者也不完全等同。政治平等侧重于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法律平等强调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也包括财产权等经济权利。现代平等的确立,经过了长期的历史进程,“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几千年”。这种平等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人类社会进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恩格斯曾指出,它“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这种平等观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当然不能否定,即使在今天也不能否定,它强调的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不仅是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应该追求的目标,也是今天我们这个时代应该追求的目标。历史要在继承中发展,轻易地否定已经确立的进步的理念、目标和实践,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就违背了唯物史观的基本精神。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能明显看到他们对这种现代平等理念本身以及对这种平等理论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的认同,但在之后的理论研究者也包括现如今我们很多人的观念中,马克思、恩格斯整体上对现代平等持批判态度,把平等当成资产阶级的口号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认定人人平等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则是少数人的、一部分人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正是因为有这种理解,长期以来平等往往被看作自由主义的话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很少公开进行讨论,平等(与公平、正义)一直没有作为关键词出现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对政治平等、法律平等甚至平等并没有突出强调,甚至还导致在追求实质意义上平等的过程中公然践踏一些人作为公民的合法的平等权利的现象。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论,应该明白他们是从历史进步、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现代平等问题的,也就是从大多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角度去谈论平等的。基于这种理想追求以及尽快让同时代人摆脱现代平等观造成的思想迷雾这一现实考量,他们特别强调现代平等理论及其实践的局限性,但强调这种局限性,并不代表他们会否定其进步意义,会否定它是值得追求的事业。历史地看现代平等,自然应该强调它的进步作用。人类社会的平等事业要循序渐进,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法律权利是必要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谈不上下一步,因为其局限性就完全否定这一步,不会推动历史往前走,而只会导致历史的倒退。这一点可以在《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对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流派的批判中获得启发,这一流派“把社会主义的要求同政治运动对立起来,用诅咒异端邪说的传统办法诅咒自由主义,诅咒代议制国家,诅咒资产阶级的竞争、资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资产阶级的法、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向人民群众大肆宣扬,说什么在这个资产阶级运动中,人民群众非但一无所得,反而会失去一切不能不顾历史条件地谈论平等、追求平等,也不能不顾历史条件批判所谓资产阶级的平等,“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特定历史阶段是与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一致的,它也要打破特权和等级制度,也要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一视同仁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使历史条件发生变化,也要以历史为前提,而不能无视已经取得的成就,不能因为这些成就有缺陷就否定它推倒重来。法律平等、政治平等不能用虚伪的、形式的平等来定性,如果说成是形式上的平等,那也有必要明确,形式上的平等也是平等,不能在追求实质平等的名义下连形式平等都不要。我们以往指责的是流于形式的平等,但并不否定平等也应该有必要的形式。更高程度的平等应该在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而且也应该是在继承现代平等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实现,离开这个条件,谈论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论,谈论追求所谓实质的平等,肯定是有问题的。追求平等要循序渐进,要继承发展,避免空想地追求一步到位,避免急切地追求平等而陷入平等速成论的窠臼中马克思主义追求的平等,实际上包含自由主义的平等或资产阶级的平等(如果这个词还使用的话),而不是与之对立的,更不是将其说成虚伪而一概否认,它在理论上要给政治平等、法律平等一席之地,而且要看作基础性的部分,它在实践中必然要主张进一步推进、切实实现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

二、现代平等理论与实践的局陷

平等理论需要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展,既承认现代平等理论以及它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也不能无视它存在的矛盾和局限,“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更精确的叙述方法”。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现代平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有问题的。现代平等应该被克服的这种片面性在哪里?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代平等的局限首先在于它遮蔽了事实,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事实上并不是启蒙思想家所宣称的“所有人”的平等,而只是“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所有人”一开始就不是所有人,虽然声称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并造成人人已经获得政治权利、政治地位平等的表象,但实际上并不是。人人平等的追求没有成为事实,在追求的平等目标和实际成果之间、书面的政治平等与现实的政治平等之间还存在很大的鸿沟。美国政治学家达尔(Robert Alan Dahl)在他《论政治平等》一书中“曝光了”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们和1766年投票通过该宣言的55位代表的一个不愿为人道的“丑闻”:尽管《独立宣言》记载着“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名言,但这些作者和投票者没有人想要扩大选举权,没有给予作为妻子、女儿、母亲的女性同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更不想给他们的奴隶、也包括非洲裔的自由人与白人男性公民同等的权利。作为主要起草人的杰弗逊拥有几百个奴隶,在他活着的时候,这些奴隶并没有获得自由。“所有人”从来不是包括所有人,即使给他们形式上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也没有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美国才真正消灭了奴隶制,大大推进了人的平等事业,直到今天,我们都不敢说这种政治平等是否覆盖到了“所有人”。现代平等除了覆盖人群的问题,还存在相互割裂的问题。它作为政治平等或法律平等,更多的是关心人的权利,而不是关心现实的人。它赋予人平等的权利,确实做到了一视同仁,但它并不关心处于生产关系中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的人,并不关心经济社会中人的不平等,甚至认为只要保障了政治权利的平等,就可以容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现代平等,即政治平等或法律平等还只是建立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限制在目前主要不平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作平等”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虽然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表面上看起来是极为矛盾的,但实际上并不矛盾,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政治权利正是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现代社会要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买卖平等,以及由买卖平等引申出来的政治权利平等。买卖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自由,都必须尊重对方的平等地位,都必须经对方同意才能发生买卖行为。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买卖关系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而且其平等地位、平等关系都是由法律所保障的。在买卖关系完成之后进入生产领域,双方权利的平等地位也是被保障的,资本所有者不能随意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比如获得报酬、人身安全、休息等,同样劳动力占有者也不能侵犯资本的权利,资本的权利就是要求劳动者为资本进行生产,听从资本的指挥进行生产。拥有各自权利的双方的经济地位显然是不同的,资本是劳动的物质条件,资本支配着劳动因而支配着劳动者,不能以权利平等的名义要求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在物质生产关系领域,实际上不存在公民与公民的平等关系,存在的是阶级与阶级的关系,这种阶级关系显然是现代平等所认可的,也是法律所保障的。法律的平等权利实际上容忍了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政治地位的平等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同时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此方或彼方没有明白表示放弃,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这又是与法律无关的法律平等不仅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不平等无能为力,反而还是以保障这种不平等为前提的,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平等最后实现的只是少数人的权利,最终成为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的政治口号或虚假的意识形态,这种平等口号流于形式,具有虚伪性和虚假性。现代平等的问题还在于,脱离特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产条件,视平等为人的绝对权利,这就犯了基本的逻辑性错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专门针对“平等的权利”进行批判。针对受拉萨尔主义影响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所主张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社会成员”,他写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平等的权利”即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虽然是建立在阶级差别已经消失的基础上,但在强调一切社会成员平等的时候,在事实上具有不同个性的劳动者又被劳动这个同一尺度同质化了,以劳动能力大小作为评价社会成员的唯一标准,从而抹杀了人的不同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天赋、素质、能力、个性等方面的差别。谁劳动能力强谁就能获得更多,即便是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报酬也会因诸如家庭劳动成员的多寡而影响最终实际得到的份额,也就不能使他们处在平等的地位。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平等,实际上掩盖了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一切权利只要选定了同一标准,对于存在差异的社会成员来说就总是有不平等的地方,平等的权利总意味着不平等,因为它本身就选择了一个标准,容忍了一定方面的不平等存在。平等的权利如同平等的逻辑都是把所有人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在阶级社会讲平等的权利等于抹杀了阶级差别和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阶级差别已经消除的社会讲平等的权利则抹杀了人的个性的差别。平等的根本问题正是把人同质化,把本来就不同的、存在着差异的人进行了同一化的处理。面对杜林从完全平等的两个人和两个人的意志出发阐述法的基本概念的逻辑,恩格斯更为系统地对这种平等论进行了批判。他指出:“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当他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也就是说,只有在两个人失去一切个性以及个人生活的所有特殊条件,摆脱了一切形式的社会关系,成为抽象的人之后,才能是完全平等的。但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完全平等的假设也是没有意义的。人人平等绝不应该被理解为人人同等,不能被理解为实现所有方面、一切领域的平等。恩格斯批判的虽然是杜林,其实也恰恰是自由主义的基本逻辑,也正是现代社会所接受的普遍观念,那就是从没有差别的、独立的、自由的个体假设开始,强调国家、政府、法律等必须同等保障每个人的权利。这种理论注定只是一种假设,是人为否定了现实之人差别的抽象。只要人是不同的、存在差别的,“完全平等”都注定是空想和无法实现的口号,只是说起来好听但不可能做到,它会让人产生模糊的、主观的理解,有损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性,也不符合唯物史观的精神。恩格斯的批判为我们思考平等提供了方法论启示。

三、当今时代应如何谈论平等?

我们可能会很容易得出结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还不是平等的社会。做出判断很容易,而回答什么才是真正的平等、我们应主张什么样的平等却并容易。致力于平等事业的我们也未必清楚:这一事业已经进行到哪里、还能前进到哪里?当今时代如何思考平等问题,如何追求平等而不至于走向歧路?马克思、恩格斯给出的答案是明确的——追求平等,必须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在继承现代平等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向前推进。按照这个思路,他们在当时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应当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马克思主义要追求的平等就是从政治、法律领域再向前推进,进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从政治平等、法律平等扩展到社会平等、经济平等,这是平等事业在当今时代应该努力的主要方向。以财产权和财产问题为例,法律平等解决对每个人的财产权平等保护、任何人的合法财产都不被侵犯的问题,政治平等解决无论有无财产、财产多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能平等参与政治事务的问题,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则要解决所有人实际上共同占有财产的平等、并因此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平等保障财产权,前提是人人得有财产,如果一部分人拥有财产,一部分人没有财产,那看似受到平等保障的财产权只是有财产之人的财产权;如果一部分人拥有大量财富一部分人只有少的可怜的财富,而且前者依靠后者维系财富,那这样的法律平等和政治平等就会沦为形式。道理容易讲清楚,但争议也容易出现。经济社会的平等,不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样很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反而很容易受到质疑。正因为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已经成为共识,所以人们就不太能接受所有人实际上拥有同等或差别不大的财产。人们很容易想到:为了让所有人实际上拥有财产,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力量比如国家权力来确立制度、制定政策向没有财产或只有较少财产的社会成员倾斜,这就有可能会侵犯一些拥有财产或拥有大量财富的人的平等权利;但要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财产权,就不应该干涉社会成员是否拥有、以及拥有财产多少。如何兼顾好政治法律平等和经济社会平等,显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正因此,在一些自由主义者的理论中,平等仅限于政治领域,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已经足够了,再往前走一步,就不再是平等。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米瑟斯(Ludwig Heinrich Edler von Mises)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指出:“有人指责自由主义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真正的平等。这种指责是毫无道理的。要想把人变得真正平等起来,这是依靠人的一切力量都办不到的事情。人与人之间本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还将继续不平等下去。”“社会主义者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还远远不够,必须让每个人的经济收入都平等起来,做到这一点,才算得上真正的平等;废除世袭特权、废除等级制还不够,还必须彻底消灭私有财产这个最大的、最重要的特权。”另一位被认定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也指出:“所有的人在法治下享有自由,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拥有个人财产,而是要求许多人都能够这样做。我本人宁愿没有财产生活在一片其他许多人拥有一些财产的土地上,也不愿生活在一个全部财产‘集体所有’、由权力机构安排其用途的地方”。他甚至为经济的不平等辩护,认为经济平等是结果的平等,而追求结果的平等是荒谬的,“没有不平等,人类既不可能达到也无法维持其现有的人口数量,而这种不平等既不受任何审慎的道德判断的左右,也与这样的判断不可调和”对他们而言,人类社会值得追求的平等仅限于政治平等、法律平等,追求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平等,必然走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而“除了市场以外,没有人能够确定个人对整个产品贡献的大小,也无法确定应该给一个人多少报酬,才能使他选择从事某些活动,能够为向所有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做出最大的贡献。当然,如果认为后者合乎美德,那么市场就能产生最道德的结果”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和不被干涉的权利,任何在经济领域的干涉都会带来不平等,造成不公平,都是对市场主体平等权利的践踏两个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平等理论无疑是存在误解的,但其提出的问题值得回应。进一步推进平等事业,必然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解决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问题?经济社会领域应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应该如何来实现这样的平等?有必要还得加上这个问题,追求这样的平等要防止什么问题出现?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解决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平等?原因似乎简单明了,存在少数富人和大部分穷人的社会,如果付出了同样的时间和精力,收获的财富却天上地下、大不一样,我们会承认这是平等的社会吗?但这种想法并不能为经济平等辩护,也经不起推敲,因为人不同的的素质、能力、天赋、勤奋、工作效率甚至人生机遇必然会带来不同的收入、财富。如果从这个角度认为应该解决经济不平等问题,理由并不充分甚至并不正当,这绝不是马克思主义给的理由。对追求经济平等的正当性的辩护要放在其对政治平等的支撑作用上。如果经济上的不平等不会影响到政治上的不平等,那么只追求法律平等、政治平等的理论就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只要不遮蔽自己的眼睛和思维就会理解,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平等,注定了政治上、法律上实际的不平等。卢梭曾举过一个例子,在法国陆军元帅赫克托维拉尔公爵领导的一次战役中,由于给养承包商的弄虚作假,他的部队备受其苦,怨声不已,于是他威胁要处死这个承包商。这个承包商却并不害怕他的威胁,公然对他说“我可以坦率地告诉你,人们是不会处死一个家资巨万的人的”。这位元帅最后见证的、他不能理解的结果是,那个奸商最后果然没有被处死,尽管他有千百种罪行,理应判处死刑。达尔在分析妨碍政治平等实现的因素时,也指出经济不平等必然带来实质性的政治不平等,而且这种“起源于经济不平等的实质性政治不平等,毫无疑问地也会继续存在下去”,“市场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在公民获取包括收入、财富、身份、信息、知识、认识领导者与其他人等各种基本资源方面,产生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分配的资源会随时转化为政治资源,能够影响政府及政治生活。于是,政治资源方面的不平等就转化为权力与影响力方面的不平等”那种认为只要政治平等、法律平等就可以不去追求经济平等的人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如果没有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那政治平等、法律平等当然也就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经济社会的平等实际上是政治法律平等的硬核支撑,同时也是内容上的平等。两者都不可或缺,兼顾两者的平等才是全面的平等,才是形式与内容都具备的平等,才是实际意义的平等。认同经济社会的不平等应当被解决,接下来就得回答第二个问题: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先要明确,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不能是平均、同等、均等,不是要追求平均财产、工资平等、收入一致,而这正是追求经济平等最终容易形成的结论。早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批判过那种平均化私有财产的观念。在他看来,追求所有人共同占有私有财产,这是平均主义思维在作怪,它要满足的是平均占有、共同占有的欲望,是一种低层次的、贫穷的、需求不高的人的忌妒和贪欲,这只不过是粗陋的共产主义。马克思还明确反对工资平等的要求各种不同质量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既然各不相同,所以不同行业所用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一定各不相同。因此,要求工资平等是根本错误的,这是一种决不能实现的妄想。这种要求是一种虚妄和肤浅的激进主义的产物,只承认前提而企图避开结论。很显然,马克思反对在平等的追求下要求工资、收入、财产同等。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决定了他们在同一社会中甚至同一环境中会有不同的收入,会收获不同的财富,这是正常的,也是应该的。大家都一样,收入都差不多,这并不是经济平等的目标。那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经济社会平等是什么样的平等?他们追求的平等是有特指的,“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主义不是消除一切平等,是要消灭建立在阶级差别基础上的不平等,消灭资本与劳动对立、资本剥夺劳动的不平等。恩格斯在1875年给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来代替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也很成问题。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不是建立在阶级关系上形成的财富收入不同,只是差异,而不是不平等。要消除一切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这样的目标虽然好听,但实际上是模糊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注定不可能实现。人类社会能够消除的只能建立在阶级差别基础上的不平等,这就是关于平等“更精确的叙述方法”。自由主义的现代平等解决的是特权和等级问题,马克思主义要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基础上,解决阶级差别问题。阶级问题才是当今社会平等面临的真正问题,才是资本主导的现代社会的真正问题。解决阶级问题、消灭人的阶级属性,解决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这才是一个可期的目标,但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仅仅通过人为努力、制定法律、动用权力这些主观条件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长期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理顺来准备客观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指明了追求平等的正确理路,并没有认定在当时也包括在我们生活的时代就能采取行动马上实现。这也就涉及第三个问题,追求平等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应该如何行动?在唯物史观方法论指导下追求平等,不能把它当成不管历史背景、社会条件仅靠主观意识、主体行动就能实现的目标。唯物史观并不否定人的意识、人的行动的积极作用,它强调要在顺应历史进程、待时机成熟时发挥这种作用。这里我们来回应一下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对马克思主义主张消灭私有财产实现经济平等的批判。实际上,他们首先把私有财产理解成了一部分人所拥有的财产,把消灭私有财产理解成通过强力手段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分给其他人,或者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同等分配。如果这样看,实际上只是看到了私有财产的“表象”。在马克思、恩格斯这里,私有财产本质上是生产关系、阶级关系,是一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建立在剥夺他人劳动基础上的关系消灭私有财产实际上是要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消灭不合理实际上也就是不平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这种消灭不是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来宣布直接剥夺一些人的财产分给另外一些人就能实现的,它是客观历史进程必然带来的结果。这跟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说法是一致的:“‘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应当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从这里我们看不到,他不仅反对了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的模糊语句,也实际上反对了不顾社会背景采取激进的行动来追求平等的做法。追求平等,要避免激进,这就是我们应该回答的第四个问题,那就是追求平等要避免什么样的问题出现。不能采取不符合历史进程、客观实际的激进的手段,也不能陷入到追求完全平等或一切平等的幻想中。马克思、恩格斯给平等设定了限度,他们不是平等主义者,不是平等至上论者。归根结底,人是有差别的,现代社会人不仅有阶级之分,也有个性、天赋、能力甚至出生地、生活环境等之分。值得践行的平等理论不能同质化个人,不能在追求平等的名义下抹杀差异、消除个性,它理应包容个人的生活环境、自然天赋、个性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容忍每个人的差异,尊重并鼓励每个人个性的发挥。就此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平等与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并不冲突,或者说他们最终的平等追求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每个人都是具有独一性的个体,而不是千篇一律的、同质化的个体,每个人的自由是其他人的自由的条件而不是障碍,每个人面对他人都会一视同仁,会尊重他们的独一性的存在。这才是值得追求的平等,当然也是已经超越现代平等的平等。

作者简介: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

文章来源:《求索》2020年第5期



排版 | 瞿杨

审核 | 陈培永 曲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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