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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之7】回函不符及未回函的替代程序及核查结论、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核查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投行实务观 投行实务观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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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说明:(1)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所履行的替代程序及核查结论;(2)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所履行的替代程序及核查结论

1、替代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客户履行了如下替代程序:

(1)访谈了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及公司管理层,了解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原因,了解合同执行情况、信用期,了解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回款情况、回款难度等事项;

(2)检查合同条款中关于结算条款、信用期等约定,是否与公司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一致,确认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合同条款、合同执行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性;

(3)检查客户对应的合同及订单、公开的招投标文件(如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验收材料或签收单、发票、银行流水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合理性;

(4)检查结算材料载明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发票等是否与账载金额一致,对分期确认收入的合同,重新测算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5)针对回函不符的函证,获取发行人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复核各项差异及支持性证据,由于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入账口径差异导致,为了让客户的回函信息与公司的业务有效衔接,我们对此部分客户再次执行函证程序,函证要素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向客户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客户的回款金额,基于上述函证要素推算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并确认推算确认的金额与账面应收账款金额一致。再次执行函证程序的情况如下:

以上11家原回函不符的客户,经再次发函可确认的客户为10家,未能收回函证的客户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该客户已在原回函中附应付账款明细表作为核对依据,客户不接受重新函证,原不符原因是双方入账口径差异,经核查,发票、回款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载一致。

(6)执行替代程序所获取的内外部证据

执行替代程序已获取的主要内外部证据如下:

中介机构将招投标文件、验收单据、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招投标文件、验收单据、客户访谈记录等外部证据与销售合同订单、开票记录等内部证据进行核对,分析各项证据的内部联系,并与账面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7)分析应收账款回函不符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回函不符的差异金额分别为-323.80万元、12.84万元、-101.13 万元、22.36 万元(不含少量未列明差异金额的回函)。回函不符对坏账计提不产生影响,主要原因包括:
①回函不符的原因主要为双方入账口径差异。客户回函所附的发票及付款明细,与发行人的开票和回款情况核对一致,不存在双方认定不一致而存在纠纷争议不能回款的情形;
②客户主要为轨交和通信行业的大型集团公司,以国企为主,资信良好,未出现因财务困难而不能回款的情形;
③客户尚未回款的原因主要是涉及城轨建设等大型工程项目,包含尚未到期的质保款或政府审计等阶段款,且付款审核周期较长,导致发行人应收款项回款较慢;
④回函不符的应收账款未呈现减值迹象,发行人已根据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回函不符客户的性质、对应收入的回款情况、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未回款原因具体如下:

综上,发行人应收款项不存在减值迹象,根据坏账计提政策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回函不符及未回函对形成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真实、准确、完整核查意见未产生影响。
(二)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核查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1、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针对技术服务采购资金去向,从款项支付和是否存在回流两个方向进行了核查:①采购款支付核查主要技术服务采购向供应商付款的资金流水,具体核查情况如下:②是否存在资金回流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与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存在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由发行人支付给供应商款项回流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银行账款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技术服务采购均由发行人直接向供应商付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与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资金回流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银行账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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