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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之19】两次问询收入确认政策出现严重矛盾

投行实务观 投行实务观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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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


申报材料与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其与精密模具产品的主要客户约定,模具样品经确认后且模具投入量产即实现验收;

(2)发行人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称,模具用于批量生产客户所需产品即模具投入量产不是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请发行人


(1)说明模具产品的验收条件、收入确认条件在前后两次审核问询中出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业务模式、验收条件等进一步说明模具及自动化设备的收入确认 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核对并确认历次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内容的准确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一、说明模具产品的验收条件、收入确认条件在前后两次审核问询中出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


公司模具产品的合同验收条款: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在“首次问询回复问题 11”披露的精密模具及自动化设备前五大客户的合同的部分验收条款错误的将 “模具达到量产条件”撰写为“模具投入量产”,在本次回复中,将上述合同验收条款更正为“模具达到量产条件”。修改后表述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改后 不存在差异。公司模具产品的验收条件中,“试模得到客户验收确认”已经表明 客户认可模具达到量产条件。


公司模具产品的验收条件在前后两次问询中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验收条件为:在模具制作完成,试模得到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模具产品的收入确认条件在前后两次问询中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公司模具产品的收入确认条件为:

(1)在模具制作完成,试模得到客户验收确认后,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及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 户;


(2)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模式及信用政策安排付款,公司获得了收取 货款的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以上迹象表明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满足模具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


二、结合业务模式、验收条件等进一步说明模具及自动化设备的收入确认方 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精密模具及自动化设备的业务模式、验收条件及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精密模具及自动化设备的业务模式为: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约定完成精密模具 的设计和生产,在完成模具生产后,试模样品得到客户验证确认,取得客户对模 具验收合格的模具承认书。通常情况下,公司与客户合同约定在精密模具生产加工前收款50%,首次试模寄样后收取30%,试模得到客户认可取得模具承认书后收取剩余模具款20%,不同客户上述收款的比例会存在一定的调整。


公司主要客户的精密模具及自动化设备验收条件为:在模具制作完成,试模得到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公司精密模具及自动化设备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为:公司以模具制作完成,试模得到客户验收确认作为确认收入的具体时点,获 得的主要业务凭据为业务订单、模具承认书或产品首批量产订单。


在模具制作完成,试模得到客户验收确认后,公司已将模具的法定所有权及模具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公司获得了收取模具货款的权利,即客户就模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满足模具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核对并确认历次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内容的准确性 

已核对并确认历次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并对表述有误部分在本次审核问询回复中进行修改,除本题回复一的更正外,对下述内容进行更正:在“首次和二次问询回复”披露的根据公司与客户之间精密模具的销售合同约定 “双方签署《模具保管委托协议》,未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不得将模具提供给第三者生产,也不得使用模具向受托方或受托方指定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供货;”在本次回复中,将上述内容更正为“双方签署《模具保管委托协议》,未经委托方允许,受托方不得将模具提供给第三者生产,也不得使用模具向委托方 或委托方指定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供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商务中心负责人和财务总监,了解公司精密模具及自动化设备业务模式和收入确认政策;


2、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合同中关于 验收条款的约定情况;


3、了解公司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确定 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取得并查阅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通过销售收入穿行测试、收入细节测试、收入截止性测试,核 实公司收入确认相关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


4、了解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具体时点和确认依据,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检查历次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内容的准确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模具产品的合同验收条款在前后两次审核问询中出现差异主要是因为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中表述有误,已修改表述,修改后表述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改后不存在差异;模具产品的验收条件、收入确认条件在前后两次问询中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


2、公司模具及自动化设备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已核对并确认历次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内容,除修改部分,其余内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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