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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近两年办成功的十几起取保案件集锦

周君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24-03-29

【深圳刑事律师周君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85 66233 185】    自执业以来,本律师就一直专做刑事案件,回想自己光这两年内办理成功的取保案件就达十几起,还不包括缓刑、无罪案件,在当前这个羁押是常态,而取保是例外的司法环境下,能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这么多当事人成功取保,恢复他们的人身自由,挽救他们背后的家庭,内心实感欣慰,更加坚信自己当初专注于刑辩这个领域是无比正确的选择。

以下,本律师将这近两年办成功的十几起取保案件做一个总结,一是分享自己的专业成果,二是希望可以给到急需要申请取保的律师以及家属与当事人们一点参考性的意见。这些取保候审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奸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介绍卖淫罪等。其中:

1、郭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3月19日,郭某因制造、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同年3月20日,郭某的家属委托我作为郭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郭某,我了解到本案查扣的带有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实际上是不能开机、无法进行充电使用的废机,业内称之为“模型机”,其主要用途是放置柜台参展之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郭某制造、销售的手机模型机外观上确贴有苹果注册商标,但严格说来,手机模型机与手机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本律师通过论述郭某制造、销售的手机模型机不但在名称上与手机不同,且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以及销售渠道等都无法令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手机是属于同一种事物的商品。最终该观点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郭某也就没有被批准逮捕。之后,公安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2个月后,该案最终予以撤销,嫌疑人郭某彻底无罪。

2、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6月22日,李某某因涉嫌制造、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音响产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进行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6月25日,李某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多次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我了解到本案公安机关查获的产品若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金额将超过1000万元,这个庞大的数据,已远远超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就意味着嫌疑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若按照嫌疑人供述的平日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涉嫌的非法经营数额却连立案的标准都达不到。

于是,本律师通过走访以及与家属沟通交流,积极为嫌疑人搜集到有利的证据,向办案人员证实本案的实际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中间价,涉案产品的总金额达不到刑案的立案标准,本案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2个月后,该案最终予以撤销,嫌疑人李某某彻底无罪。

获知本案详细办案经过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803&idx=1&sn=40cf5f1dbc5744ff030578507f7e1bd3&chksm=e8a8c65cdfdf4f4a3e3d5eb48ee0b5f77f154aa55ec20565cdabebdda43e4f5b6e0bec07d8e5#rd

3、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3月30日,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同年3月31日,李某某母亲委托本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李某某的陈述,了解到李某某尽管在本案中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其涉嫌诈骗的款项也才一万元,并已委托家属向本案受害人进行了全部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故,本律师向办案机关论述,李某某涉嫌的诈骗金额只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又已退赃退赔,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不予以批捕李某某的决定,李某某也就成功被公安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恢复了人身自由。

  详见本案律师意见书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757&idx=1&sn=f09721142e5d915b266364a8b3242878&chksm=e8a8c6aadfdf4fbce82da71b516e8523213b17ae13feb7fa58efb4b5c297d5146b59f3990931#rd

4、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6月1日,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波余姚市公安局在深圳实行异地抓捕,6月3日移送羁押于余姚看守所。同年6月2日,陈某某家属及时委托本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在接收委托后,我先后从深圳飞往宁波余姚看守所四次会见陈某某,并向公安人员了解相关案情,获知本案系通过在游戏机内安装GPS定位装置以及植入木马程序,然后远程遥控游戏机控制玩家输赢的一种新型诈骗案件,本案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已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40余名。而我的当事人陈某某因在本案中给主犯销售了GPS定位装置而成为犯罪嫌疑人之一。

通过分析判断,本律师认为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且向本案诈骗罪主犯售卖GPS定位装置不属于诈骗罪中有关从犯为主犯提供犯罪工具的客观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条件,陈某某应当无罪。另了解到,陈某某出生于农村,重点大学毕业后,一路求学工作到自我创业成立公司,都是靠自己白手起家,非常艰辛。其父母因生他较晚,现都已80多岁的高龄,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带着一个9岁的孩子,陈某某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陈某某无犯罪前科。故,即便真的涉嫌诈骗罪,给他办理取保,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本律师将上述的判断分析意见多次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案人员,又因为有过多次耐心细致的面谈沟通,办案人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意见,陈某某获得取保候审,该案之后也没有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获知本案详细办案经过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694&idx=1&sn=fde740d79fd59967512f65fc236f0eaa&chksm=e8a8c6e9dfdf4fffdbd0511d35961ba4f3b3b2dc573415a76ed469960631fc4a9df25b371acf#rd

5、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31日,黄某某作为某公司的职员,因涉嫌帮助公司诈骗客户钱财,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诈骗罪实施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后于2017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黄某某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黄某某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数次面谈沟通,了解到黄某某在看守所内体检时被查出患有肺结核疾病,且病情日益加重。于是本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黄某某不适宜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申请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通过多次耐心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6、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0月26日,在深圳市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的张某某,因协助公司在与一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用其个人账户接收了该客户向公司交纳的服务费,导致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2017年11月5日,张某某配偶委托本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到相关案情,认为张某某不存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故,本律师数次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最终,张某某没有被检察院批捕。于2017年11月29日,成功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

7、尧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捕。

2017年11月25日,尧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12月4日,尧某某配偶委托本律师担任尧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尧某某,获知尧某某在被抓获的当天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并未存在的犯罪事实。尽管时隔十天,尧某某的伤势已在逐渐恢复,但其手腕上的伤痕还能清晰可见。考虑事态紧急,本律师当天即向驻所检察官反映该情况,驻所检察官随即对嫌疑人黄某某身上的伤情进行了拍照,保留了受伤的证据。2017年12月5日,本律师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侦查监督申请书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对该案实施侦查监督,核实嫌疑人尧某某受到刑讯逼供一事的真实性,并要求对本案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017年12月19日,在本案移送检察院批捕时,本律师又递交了建议检察院机关不予以批准逮捕尧某某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尧某某没有被检察院批捕,并于2017年12月25日圣诞节这天成功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

详见本案律师意见书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851&idx=1&sn=7356cf8c140431b6a05e4e4df8bb6e8a&chksm=e8a8c60cdfdf4f1a7a597678402d2087eac13b3b677b2b6329f9be2513dec7219ee6260cb4d8#rd

8、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2017年7月20日,在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陈某某因指使本单位员工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9月13日,陈某某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会见以及阅卷,了解了全部案情。判断本案嫌疑人陈某某要想在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唯一的机会就是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通过耐心沟通与协调,促使本案被害人家属同意与嫌疑人陈某某家属成功签署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的过错行为进行谅解。之后,本律师将赔偿协议与谅解书交去了检察院,并申请对陈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最终于2017年12月28日,嫌疑人陈某某被成功取保,恢复了人身自由,陈某某之后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判处缓刑。

详见本案的辩护词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846&idx=1&sn=a0161fe60eadee7a450802f8b6d15755&chksm=e8a8c601dfdf4f177f1462a1c9274f9e028163eeb4a863a53edfba6ccb435532de767bd89c8d#rd

9、韩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1日,韩某因涉嫌重大复杂型的诈骗罪一案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在吉林省一高铁站内实施异地抓捕,后于2017年12月8日被扭送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同年12月16日,嫌疑人韩某的配偶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从深圳飞往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韩某,并又向本案的侦查人员了解到本案更多的案情,获知该案是一起涉嫌以操控、炒作纸币为主的重大复杂型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近200名,公安机关根据本案同案犯的指认,认定嫌疑人韩某参与了其中某个诈骗环节,但韩某自始未承认犯罪事实。于是,本律师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数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嫌疑人韩某取保候审,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韩某成功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

10、胡某某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2017年1月1日,胡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涉嫌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变更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以及与胡某某沟通了解到胡某某确实持有235张伪造的发票,但没有证据表面,胡某某将会向外出售这些伪造的发票。故,本律师认定本案不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而只是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之后,本律师又以胡某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为由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胡某某被成功取保,没有被检察院采取逮捕措施。

11、赖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1月31日,赖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2018年2月1日,赖某某配偶委托本律师作为赖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赖某某,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数次面谈沟通,本律师判断赖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赖某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在本案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本律师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证实赖某某极有可能碰到了“仙人跳”,被害人之所以报警称嫌疑人强奸她,乃是因为索要钱财不成的事后报复行为。本律师的该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采纳,检察院没有对嫌疑人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8年3月9日,赖某某成功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

详见本案律师意见书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TA4NDcxMg==&mid=2247483855&idx=1&sn=d8a194294a67149a71cc9c48b3107c00&chksm=e8a8c608dfdf4f1e70088924358d2463fe4b8b323a252caddd9f189f0aeb6558162ecd33c4d6#rd

以上就是周君红律师在近两年办成功的十一起取保案件集锦,据业内统计,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不到,也就是说被羁押的每20个人中只有不到1人能获得取保候审。本律师能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案件,不得不说很是欣慰,这一方面是对本人专业能力的认可,另一方面更是彰显了中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本律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取保候审制度一定会成为司法进程的主流趋势,这一切离不开所有法律人的坚守与努力,为了司法公正,为了实现中国法治梦,就让我们拧成一股绳,奋力前行吧!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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