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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深圳再迎8个重磅好消息!

星辰大海 深圳梦 2021-02-21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与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银行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等八项试点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融资八大创新改革中第八点提到:“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在人才方面,意见指出:支持深圳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这意味着,关于“国际人才”的政策终于落地了!


上述跨境投融资改革措施受到市场主体的普遍欢迎。截至3月末,广东省(含深圳)共有77家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合计融入境外资金折合8.84亿美元;276家企业办理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金额折合36.2亿美元;银行通过简化支付手续,为企业办理5笔资本项下资金支付业务,金额折合8252.11万美元。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将继续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优化跨境投融资环境,促进广东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这八项跨境投融资改革开始试点,意味着什么?


中新社广州4月24日电 (唐贵江 饶正洪)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4日透露,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与深圳市分局近期联合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等八项试点业务。

广州市某软件开发企业表示,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每月急需寻求金额约人民币2500万元的低成本融资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支。辖区银行在得知企业需求后,向企业宣传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新政,最终企业选择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借款利率仅为1.9%。

深圳某医疗科技公司在疫情期间捐赠了价值人民币470万元医疗设备。为支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今年3月初,企业办理了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目前已提款等值人民币1.1亿元的外币,节约融资成本约人民币200万元。

除了一次性外债登记、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和放宽借债币种限制等简化管理程序的措施之外,八项试点业务还包括了业务流程的优化,如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异地登记、简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等;同时,还涉及跨境投融资渠道创新,如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支持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末,广东省(含深圳)共有77家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合计融入境外资金折合8.84亿美元;276家企业办理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金额折合36.2亿美元;银行通过简化支付手续,为企业办理5笔资本项下资金支付业务,金额折合8252.11万美元。



深圳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高新技术企业获跨境融资新路径 


深圳高科技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企业技术证书的企业近2万家。部分高科技企业处于初创期和快速成长期,具有较强烈的资金需求,但这类企业普遍具有“净资产小、高负债、高成长”的特征。虽然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企业外债上限调高到2.5倍净资产,仍难以满足该类特殊群体的跨境融资需求。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并于近日获批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借入外债。试点有利于该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便捷地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


4月24日,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办理辖内首笔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金额500万美元。该企业主营智能家居研发和制造,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全国版现行外债管理规定,该企业不满足借入外债的条件。此次企业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红利,可从境外融入低成本资金,有力支持自身发展。


近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的指导下,深圳市分局已完成企业外债管理全链条的优化和创新,包括:登记环节可开展一次性登记试点和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资金流出入环节放宽借用还币种限制,资金使用环节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注销环节下放银行办理。企业跨境融资更加灵活和便利。下阶段,深圳市分局将稳妥推进各项政策创新,支持辖内市场主体通过最优政策组合实现最佳整体效果。(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刘筱攸)



深圳下一步:将全方位打造“国际人才高地”


“深爱人才,圳等您来”!2019年12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已累计认定国内高层次人才9000余人,累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超过13万人。深圳下一步将全方位打造“国际人才高地”,加快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创新区”。

据统计,2019年以来,深圳接收应届毕业生9.37万人,引进市外在职人才12.95万人,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86万人;已累计认定国内高层次人才9000余人,累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超过13万人;在站博士后3400多人,连续5年超30%速度增长;累计建成市级大师工作室42个、技师工作站13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9家。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人才引进业务“秒批”改革,作为全国人社系统重点行风工程予以推广。

据了解,市人社局将继续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注重高端化引领,坚持国际化视野,围绕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精准对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打造“国际人才高地”。

一是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破解“卡脖子”问题,广泛集聚海内外创新人才,加快落实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粤港澳职业资格认可先行先试,深入推进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建设国际人力资源市场。

二是优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修订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标准。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在5G、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专业开展职称评审,支持高校、高水平建设医院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开展事业单位领域人事薪酬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符合公益事业发展规律和需要的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创新区”。加快推进技能提升行动,调整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快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出台推进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打造产教融合深圳特色“双元”育人职教模式,深化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改革,全面开启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备战工作。(深圳特区报 记者 庄瑞玉)



《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粵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州地区、深圳地区各银行: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六、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七、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八、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19〕21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便利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业务,进一步提高跨境融资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是指符合本指引各项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业务。除本指引第五条相关情况外,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试点企业可以不再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第三条 注册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辖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一)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二)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三)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试点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试点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

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第五条 试点企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在境外发行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外汇局按逐笔登记的签约额相应扣减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第六条 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基本情况、拟申请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等,格式见附);

(二)营业执照;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可在登记额度内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手续。外债资金应按照外债合同和外债管理规定允许的用途使用。

试点企业应将所涉相关外债合同、结汇及资金使用等证明材料保存五年备查。

试点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发生提款和还本付息时,试点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第八条 银行根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审核试点企业提供的外债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后,按规定为试点企业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汇、购汇、偿还等手续,并留存相关材料五年备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并应加强事后监督,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外汇局。

第九条 试点企业按本指引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外汇局有权将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调为零。

试点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

第十条 外汇局对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核查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附:关于办理非金融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的申请书




附件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要求,拓宽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仅限于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向境外转出。银行不良贷款是指境内银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境内银行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银行贸易融资资产。

第三条 辖内机构(含银行和代理机构)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应遵守本指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 外汇局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实行逐笔登记,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形成的外债,不纳入银行和代理机构自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第五条 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的,应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向外汇局事前逐笔备案,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对外转让不良贷款情况及对外转让协议(含关于转让资产合法合规真实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底层贷款和资产担保情况);

(三)首次开展业务的辖内银行,还应提交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备案通过后,向辖内申请银行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

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试点业务形成的外债,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债务类型登记为“外债-其他贷款”,在“项目名称”中注明“银行不良贷款对外转让”,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债务人为境内企业”。

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的转让对价结汇及清收款项购付汇,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自行办理,在结售汇统计中报送在“240其他投资”项下,并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与交易统计”报表时,将对外转让所得资金信息填报在D01表(货币与存款)中,包括存量和流量等各项目。

第六条 代理机构开展境内银行不良贷款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应具备交易必备的办公场所、人员等基础设施和相关关管理制度等。首次开展试点业务前,应向外汇局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代理机构开展试点业务时,应在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债登记申请书;

(二)对外转让不良贷款情况及对外转让协议(含关于转让资产合法合规真实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底层贷款和资产担保情况)。

外汇局为代理机构办理外债登记并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登记金额为对外转让的不良贷款账面金额。

第七条 代理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保证金(如有)和不良贷款转让对价。代理机构收到的转让对价,可原币或意愿结汇后支付给境内不良贷款出让方。

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交易达成前,保证金不得结汇和使用;对外转让交易未达成的,保证金应原路退回或用于违约扣款,代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第八条 通过代理机构对外转让的境内银行不良贷款后续清收,应在确保清收款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购汇及汇出。清收完成,且清收款全额汇出后,代理机构应关闭外债专用账户,并及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核查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有违规行为的辖内机构采取约谈、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机构,外汇局将暂停或取消其业务。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附件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适用参与试点业务的银行和企业。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三条 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第四条 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第五条 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与人民币账户(不含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第七条 经办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 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3)。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同期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

3.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 万美元。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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