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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2021年版)

法度笔录 2023-06-0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2021年版)

(新增内容已标注红色)


目 录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二、考试分级

三、考试命题

四、考试题型

五、其他

第二部分  考试内容

一、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二、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建设,促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自觉学法、真正懂法、严格用法,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而举办的内部资格考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具备其所担任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并对其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进行等级测定。


二、考试分级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分为基本级、高级两个等级。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的运用,主要测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基本法律知识和操作性规定的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侧重公安执法办案法律理解适用,是选拔公安机关高端法律人才的考试。


三、考试命题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命题、统一评判。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统一评判。


命题范围以本大纲第二部分所列考试内容为准,本大纲发布后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也是考试内容。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执法办案常用法律知识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60%,其他内容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0%,监察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枪支管理法、民爆危险品管理的法律知识、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试题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的10%,其他法律法规在试卷中都有所体现。


四、考试题型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简答题2题,每题5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0分。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论述题2题,每题20分。


考试内容


第二部分 考试内容


一、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宪法和监察法

1.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

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国体)、根本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

4.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6.监察范围  公安机关协助开展监察工作的规定



(三)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3.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4.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5.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6.警械的定义和种类  武器的定义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使用警械的条件  使用武器的条件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理



(四)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含程序内容)

1.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2.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3.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4.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5.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6.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8.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9.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形式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五)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含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

2.回避的适用

3.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行政案件中的使用 证据保全措施 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非法证据排除

4.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记录违法事实的要求  当事人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的查询、陈述和申辩

5.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快速办理的适用

6.安全检查的适用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  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约束措施

7.受案、传唤和强制传唤、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的适用   办案协作  

8. 当事人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9.处罚前告知的内容、方式

10.行政处罚的决定权限  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

11.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数过并罚  行政拘留处罚的折抵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12.不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救济措施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13.治安调解

14.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违法所得的处理

1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16.公安行政处罚的执行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暂缓执行

17.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的途径  涉外案件的语言文字适用  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的处罚程序  涉外案件内部报告  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制度  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



(六)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含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3.刑事案件的管辖  并案侦查的情形  另案处理的情形

4.回避的适用

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从事的业务  辩护律师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值班律师制度

6.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行政案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证据的审查判断  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7.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  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8.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有关规定

9.侦查羁押期限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0.受案、立案、移送案件、撤案的规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1.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补充侦查

1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13.刑事和解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强制医疗

14.办案协作

15.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六)刑法

1.刑法的适用范围  从旧兼从轻原则

2.犯罪的概念  犯罪构成

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概念

4.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5.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概念  单位犯罪的概念

6.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

7.从重、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

8.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

9.累犯的概念  自首与立功的概念和适用

10.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侵犯财产罪

1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6.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七)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含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3.刑事案件的管辖  并案侦查的情形  另案处理的情形

4.回避的适用

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从事的业务  辩护律师与在押、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  值班律师制度

6.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行政案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证据的审查判断  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7.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  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8.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有关规定

9.侦查羁押期限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0.受案、立案、移送案件、撤案的规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1.预审  侦查活动的见证  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补充侦查

1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13.刑事和解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强制医疗

14.办案协作

15.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二、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法律基本概念

(三)宪法和监察法

(四)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五)反恐怖主义法

(六)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七)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八)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

(九)刑事诉讼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十)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十二)国家安全法

(十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十四)突发事件应对法

(十五)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

(十六)行政许可法

(十七)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八)居民身份证法

(十九)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十)网络安全法

(二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二)禁毒法

(二十三)社区矫正法

(二十四)民法典


报名时间 


关于做好2021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公法制〔202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  


为做好2021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1年11月14日14:30至17:00。   

  

二、考区设置。 各省考试办要评估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民警流动聚集风险,合理设置考区考点,并报部考试办批准。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三、报名排场。 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公安民警可以报名参加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9日8时至8月9日8时,各省考试办审核截止时间为8月12日17时。报名和审核结束后,各省考试办要抓紧协调考点,确定考场,确保9月30日前排场完毕。考点考场确定后,各省考试办要将各考点考场所有民警座次安排图表上报部考试办。各地铁路、民航、海关、长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民警参加考试,可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名。请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报名组织工作,避免通知不到位、逾期不能报名等问题。     


四、试卷保密。 各省考试办应当提前协调本地机要部门,将部考试办机要的试卷送保密室保管,考前由公安部巡考人员会同省考试办取出。试卷保密方案于考试前2周报部考试办。考试结束当日或者次日,安排专人会同公安部巡考人员将本省答题卡送至部考试办。考试结束后7日内,将保密室、考点考务办公室和所有考场录像机要至部考试办。     


五、考试范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2021年版)》已印发。考试难度与往年相同。    


六、考试纪律。 各省考试办要切实加强对监考人员和参考民警的警示教育,确保监考人员严格执纪、公正履职,杜绝参考民警作弊、手机带入考场、坐错考场座次等各类问题,确保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     


七、录像复查。 考试前,各省考试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排查、调试考点考场录像,切实避免考场录像失败、模糊以及有死角等问题。要自行备份留存保密室、考点考务办公室和所有考场录像,及时组织专人对保密室、考点考务办公室、所有考场录像进行复查,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发现的作弊信息报部考试办,并督促作弊民警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试安全。 各地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在组织开展考试工作中,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督促参考民警遵守本地区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综合研判、统筹考虑开展考试的疫情风险,认为今年本地不宜组织参加考试的,请书面报部考试办备案。部考试办也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下发通知。 


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

2021 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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