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度笔录

其他

法度智能笔录软件下载

公安笔录单机PC版法度云智办案通(含笔录系统)笔录制作基本功能,蒙文及藏文笔录文书头,问话模板管理,告知书自定义,打印格式自定义,最新300份问话模板库,最新10万+陪衬辨认照片库,支持笔录记录上传云端,法律法规搜索,案卷目录制作。▶
2023年4月22日
其他

公安部最新指导意见:轻微推搡、拉扯、应急、防御行为,不宜认定故意伤害行为!

手机小程序:上传证据、文书预览、签字回传☑电脑端:笔录制作、远程辨认、视频刻录…法度视证通30分钟换千里奔袭点我获取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3年2月17日
其他

民警高效执法的“远程办案神器”!

跑检察院、跑法院、会见当事人,忙立案、忙出差、忙调解……每天匆匆忙忙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办案的路上!这是我们很多办案民警的日常工作写照。今天我在东街口处警,突然派发一个西街口的警情,就…离谱调和家庭矛盾,解决邻里纠纷,牵扯着太多的民警的警力和精力!办案人员每天“四处奔波”,没有周末,没有休息日,常常加班加点黑白颠倒连轴转,这边一起案件未结,那边又一起报案,挨个上门调查取证,压力山大!警力短缺、异地取证难度大、办案经费负担重……面对当前的执法环境,办案规范、高效如何兼顾?用法度视证通——远程办案取证神器30分钟换千里奔袭!通过法度视证通办案系统,民警足不出户,即可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现场取证。询问前,当事人通过“视证通”手机小程序核验身份后进入远程问话。询问中,办案民警端、当事人手机端支持上传证据材料、在线辨认、笔录文书双方预览确认,当事人核对无误即可进行文书签字回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录问话结束,办案民警可以就取证过程的音像视频进行视频刻录存证。办案民警不用出差,当事人不用跑动,原本一天才能完成调查的案子,通过远程办案取证神器,30分钟即可快速结案。法度“视证通”不仅可以用于日常的报案登记,简易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询问、讯问,还可用于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的多方视频、调解等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样省时省力、便捷高效的远程办案神器,必须安利给大家
2023年2月16日
其他

打架斗殴类警情处置方法总结(办案收藏)

基层一线民警时常会遇到打架斗殴类警情,上述警情如若处置不慎,很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会给公安机关的工作造成压力。因而,处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运用得当、合理的工作法十分重要。第一步找准角色定位角色定位是否准确将直接关系到警情处置效果。处置打架警情时,民警应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三个不是”:一不是“领导”。在打架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激动,火头正旺,如果此时公安民警不仅没有摆正身份而参与到打架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根本没有说服力。因而,公安民警一定要把握好尺度,既要让当事人畏惧公安机关的威严,树立威信,又要以平等、平和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以便开展调解处理工作。二不是“裁判”。在矛盾纠纷类警情处置过程中,要积极履行调解缓冲和维护秩序的职责,没有法定权力可以做出满足群众要求的任何承诺,因此应该坚决做到“三不”。即:可能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说,不符合法律政策的态度不表,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开。三不是“闲人”。在处警中,要以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处警必须及时迅速,措施必须果断有力,不做“闲人”当“忙人”,按照职责权限履职尽责。第二步灵活运用战术处置方法是否正确、工作措施是否有力,是能否妥善处置打架警情的关键。对此,民警必须狠抓处置工作的三个环节:一是事初快速反应。一旦接到打架警情后,一定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快速出动、快速到位,快速介入、快速处置,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在处置过程中,深入开展现场调查,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及时判明事件性质,为成功处置提供决策依据。二是事中区分处置。在处警过程中,要正确区分警情性质,依法开展工作,防止授人以柄。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教育疏导的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底线,打消其得寸进尺的企图。对无理闹事行为,全程录相、录音,固定证据,在教育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依法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恶化。三是事后依法办案。对于当场不能调解以及涉及故意伤害犯罪的,要依法办事。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执法过程严谨缜密,不出纰漏。注重每个环节,从每一份笔录的每一笔做起,不放过每一个制作细节,固定事实证据,做到环环相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第三步借助外部力量借助外部力量,不仅可以解决警力调配不力的问题,而且还可使打架警情处置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要在快速反应、判明性质、依法履职的同时,会同劳动、城管、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解决问题,依托合力控制事态。二是坚持“教育疏导、依法管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充分运用“公调对接”大调解方式,依托社会力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提升处置疑难复杂警情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对于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争取多方协作,依托健全的协作机制来处置。第四步妥善维护权益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到伤害是处理打架警情的基本功。对此,一是处警前做好装备准备。在每次接到指令或报案后,奔赴案发现场时,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有关警情信息,包括现场人员,事情发生原委,地形以及增援情况等,提前做好处警准备。在佩戴警械方面,如果属多人打架斗殴,就应穿上防刺背心,戴上防割手套,并请求所内加派警力增援;如果有酒鬼闹事,要准备好约束带或手铐。二是处警中掌握随机应变。在处置过程中,需要控制当事人或嫌疑人时,避免拉扯动作过于夸张,手臂扬起幅度过大,被别有用心的人诬为“警察打人”,引起起哄,甚至围攻;如果造成当事人外伤,极为不利。同时,利用好科技设备。执法记录仪和路面监控,既是监督民警执法过程的工具,又是民警维权的有效途径,因而民警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做好维权准备。三是事后运用医疗常识自我保护。民警应利用业余时间多看一些医疗方面的书籍,积累一些必要的医疗常识。在接处警过程中,当遇到精神病患者、醉酒人员等需要救助的人员时,民警要细心观察,多注意他们脖子、手脚等外漏部位,查看是否有烂疮、红疹等现象,询问是否有传染疾病等病史,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自身防护,严防给民警自身造成不必要伤害。来源: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分割线推荐阅读1.图解:人民警察职务职级、警务技术职务及警衔晋升一览表2.人口走失、失踪警情处置操作规程(收藏)3.法院判决:公安执法记录仪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执法办案工具☑
2023年2月15日
其他

图解:人民警察职务职级、警务技术职务及警衔晋升一览表

下面对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级、警务技术职务、警衔晋升知识及与公务员职级区别做详细说明,欢迎了解收藏。警察职级与公务员职级对比图警察执法勤务职级与公务员综合类的情况基本一致,如高级警长相当于调研员;警长相当于主任科员。任职的年限也基本一致,二级高级警长提拔以及高级警长需要3年,一级高级警长提拔二级警务专员和二级警务专员提拔一级警务专员需要4年外,其他的提拔均是2年。公务员行政级别与警察警衔系列比对(一)公务员行政级别与警察警衔系列比对(二)(点击放大)需要注意的是:晋升一级警司之前,需要晋升年限都是3年,晋升一级警督之前,所有需要的晋升年限都是4年,但在一级警督以后的晋升,不再有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目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共分3大类,分别是:综合管理类、执法勤务类、警务技术类。(点击放大)警务技术职务主要是指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履行职责提供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专业技术支持的岗位,走的是专业技术路线。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察实行的警衔如下:(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警务技术职务与执法勤务类晋升的年限是一样的。来源:政工宣传
2023年2月13日
其他

人口走失、失踪警情处置操作规程(收藏)

此处的人口走失、失踪包括:幼童走失、失踪,青少年走失、失踪,成年人走失、失踪,智障(痴呆)人士走失、失踪等。操作规程1.科学接警。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详细了解走失人口年龄、衣着、体貌特征,怀疑的去向,可能的走失原因等。
2023年2月8日
其他

远程取证系统『法度视证通』

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取证系统——30分钟换千里奔袭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询问取证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偏远地区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向询问对象之间“隔空”远程调查取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产品亮点1简单三步,
2023年1月30日
其他

公安执法办案软件工具分享

一、公安笔录单机版:法度云智办案通(免费)内含法规案例关联搜索、笔录云端存储、智能审讯、笔录质量检测、办案期限提醒、智能裁量、人员信息核查、常见文书制作等功能。▶
2022年10月14日
其他

警衔知识全解

两拐、一毛一、二督……普通人总也搞不清的各种警衔在警察眼中会有什么感觉呢一起来看看警察眼中的警衔迷惑印象↓↓↓中青年警察分界点↓↓↓分割线推荐阅读1.人大代表建议:民警退休后保留警衔津贴2.李亚兰代表:建议警察退休后执行警衔津贴3.警服改革!机关民警和一线民警警服将有所区别!4.法院判决:执法记录仪视频系案件材料,不应公开!5.远程视频询问笔录用法度视证通6.执法办案资料电子档(点击领取)公众号后台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法律文书word版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10月12日
其他

警服改革!机关民警和一线民警警服将有所区别!

听说警服要改革了今天一大早就看到“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的网站上发布的这条信息为了确定真伪,小编特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搜索了下。还真是!公告显示,供应商名称正是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看来警服改革“跑不了”了。从公告和招标文件可看出具体的时间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警服改革的征集方向,公告中有明确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保持传承性。坚持目前99式警服颜色体系不变,现有警服的标志标识不变。重点在警服材质、款式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研发改进。二是增强科技性。充分运用我国安全可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公安被装品种的科技水平。三是讲求差别化。依据履职工作场景不同,机关民警和基层民警,不同警种在警服材质、样式上有所区别。四是体现时代性。体现时代特点,进一步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庄重威武的精神风貌。这次警服改进特别提到了差别化,要将机关民警、基层民警以及不同警种的警服样式和材质区分开来。那么具体有何差别呢?请看下文。一、合同内容
2022年9月29日
其他

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指引

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相比1999年版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派出所作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本文对执行机关的工作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仅供参考。1、交付执行①决定取保候审的,应通知或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向执行机关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并由执行机关及时出具回执。②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派出所报到。并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应当通知决定机关。2、告知义务①在执行取保候审时,首先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②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3、监督考察①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重新确定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②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经审查,具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③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情况,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④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附: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模板)制作参考制作及使用说明本文书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所有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及履行侦查职责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这里所说的“市”,是指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没有终结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随时有可能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证据、对案件开庭审理等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非常必要的。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申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公安机关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同意。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了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要求,为保障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司法机关传讯,对于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如实报告给司法机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强,人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时有变动。对于这种变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变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但是,如果变动后的住址、工作单位不在其原来所居住的市、县之内,因为变动要离开原来所居住的市、县,这种变动,就需要先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住址、工作单位离开原来所居住的市、县,办案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机关多用传讯方式通知他们到案,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里所说的“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审判等。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所说的“毁灭”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推脱自己责任,逃避追究,采取积极行动隐匿证据,阻碍侦查机关侦查的行为,包括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将证据转移隐藏的行为等。“伪造”证据,包括制造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变造等改变证据特征和所包含的信息的行为。“串供”,是指被取保候审人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第二部分为取保候审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危害、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程度,以及其认识能力、行为倾向、特殊身份等个人情况等等,有针对性地使用个别化的强制措施,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同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不必要的限制或者剥夺。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特定的场所,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倾向、心理状态等,可能会对这一场所正常的生产、生活或者学习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引起恐慌等,或者导致犯罪嫌疑人因为场景刺激而再次犯罪的地点。比如禁止猥亵儿童犯罪、毒品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学校、医院等场所;禁止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商场、车站等大型人员密集型场所;禁止进入犯罪现场等可能与被指控的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地点,防止毁坏现场、毁弃证据等行为的发生等。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这里的“特定人员”,一般是指案件的被害人、同案犯、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这些人员会见或者通信,有可能会造成串供、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打击报复被害人或者证人等,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其被指控的犯罪有关的活动。这些特定的活动,或者是与被指控的犯罪为一类或者相似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新的犯意,或者可能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对于涉嫌证券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对于涉嫌贩毒、吸毒的,禁止从事医药卫生工作中接触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活动;对于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禁止参加与儿童接触的教学活动等。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日益发达,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交往领域日益扩大。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对这些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必要限制或者防止其离境,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罚得到执行。这些情况下,除了要求其遵守“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一般规定外,还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其逃脱监管的交通、通行等便利条件。这里规定的“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是指出入(中)国国(边)境需要的证件,包括护照、海员证、签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以及允许进出中国的证件,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允许进出大陆内地的证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驾驶机动车(船)的驾驶证等证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其居住的市、县活动,不收缴其身份证件是为保障其生活、工作所需。这与居民身份证法关于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应当注意的是“特定”的确定。由于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法律中作出详尽规定,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个案中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和个人的行为倾向、心理状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免遭再次侵害、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周边的社会环境等具体情况决定。对于是否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本款规定,要求其遵守本款哪几项规定,以及特定场所、人员、活动的范围,也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的需要综合考虑,逐案、逐人裁量决定。可能有的案件采用,有的案件不采用,同一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有的就不采用。可以只涉及一个方面的事项,如只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也可以同时涉及三个方面的事项,即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员。选择要有针对性,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生活、学习造成的影响降低。不能为了工作便利,要求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所有规定,也不能随意扩大特定场所、人员和活动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准确适用该法律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在必要的时候,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的方式,就禁止的具体内容、范围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第三部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这里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是针对实践中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数额不确定,有些执行机关不区分情况一律全部没收保证金的问题新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没收数额。具体应当没收的数额,是没收全部还是部分保证金,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及严重程度决定,不能不分情况,一概简单采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方式。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以下处罚:(1)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2)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在实践中,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来看,取保候审已经不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只能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但逮捕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原刑事诉讼法对在批准逮捕之前是否可以采取先行拘留措施规定不明确,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安全、逃避刑事追究、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一情况增加了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的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先行拘留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相关法律法规1.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七十一条
2022年9月27日
其他

终止调查的突出问题及规范做法

公安执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以及经过调查认为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结合情况分别可以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决定。但是,部分基层单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极易导致在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涉法信访投诉中被认定为执法问题,甚至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公安机关终止调查的概念、常见问题及规范做法,以期为广大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民警提供参考,共同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水平。一、概念与法律规定终止调查是指经过公安机关受理后调查,确认调查工作已没有必要或者无法进行下去时,及时终止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适用阶段终止调查适用于调查结案阶段。适用情形终止调查适用于经过调查后认为案件具备办结条件的情形,既包括没有违法事实,也包括嫌疑人死亡、已过追究时效等情形。终止调查针对的是案件。决定时限终止调查是在行政案件调查结束后,治安案件一般30日,经延长后最长为60日,一般违法案件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适用中的突出问题01一是应当出具不予处罚,而出具终止调查决定结合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终止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超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形。而不予处罚针对的是特定违法嫌疑人经过充分调查后仍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处罚标准而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实践中,部分单位往往混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将两者混用。如:季某诉某所一案。
2022年9月26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版与1999版对比,明确了派出所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59号1999年8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25号2022年9月5日印发)备注第一条
2022年9月23日
其他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由法制大队牵头远程提讯系统正式上线

为促进分局办案民警日常提讯工作有效开展,保障民警和嫌疑人的安全,有效降低疫情传染风险,切实做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近日,公安灞桥分局由法制大队牵头,在新筑派出所和看守所试点建设一套集约式一体化远程提审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于近日完成试运行。9月2日上午,分局办案民警在新筑派出所通过远程提审系统,与看守所开展实时连线提审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视频画面、声音清晰,全过程做到录音录像。笔录文书、办案文书可实现远程电子签名捺印,电子示证等。在当前疫情常态化状态下,远程提讯系统的投入使用,实现了分局办案民警对在押人员的远程审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讯资源,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民警少跑腿”,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满足公安机关新时代办案需求。
2022年9月22日
其他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实务汇总

一、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治安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裁量标准各省裁量标准不同,参见各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二、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依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5项和第2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第一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第四款对有关术语作了说明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五、对仿真枪的认定标准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一款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第三款对有关术语作了解释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六、公安部对有关管制刀具、弩及仿真枪问题的批复(一)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2号)
2022年9月22日
其他

治安/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基本提问

01询问头问:我们是××的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诬告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答:我听明白了。问:(刑事案件第一次询问被害人)现向你宣读《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2年9月21日
其他

取保候审新规定!“两高两部”联合发布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通字〔2022〕25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
其他

警方发布“羊了个羊”秘籍!

近日,一款名为“羊了个羊”微信小游戏火爆全网。由于太火,服务器2天崩了3次,很多玩家惊呼“我只是睡前玩一玩,没想到给我整失眠了!”简单来说,“羊了个羊”就是升级版消消乐,三个一消,只有两关,有个排行榜(将玩家按照地域分省排名。)不卖关子了,小编这就给你们公布官方“防骗秘籍”。在快乐游戏的同时一定要牢记!(请转给身边正在游戏的“TA”)防骗秘籍
2022年9月20日
其他

远程视频询问笔录用法度视证通

疫情之下的取证神器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询问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科技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跨区域“零接触”远程询问取证。法律依据《2021刑诉法解释》第652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021刑诉法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证人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1简单三步,
2022年9月16日
其他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会如何处罚?

工作中我们常发现,不少人对“管制刀具”没有什么概念,也有很多人不清楚哪些刀具会被认定为管制刀具。还有的人,把一些已开刃的长刀具当作所谓“工艺品”随身携带……更有甚者,有些心大的家长,放任未成年的孩子,把一些完全可能会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的利刃当作玩具随身携带把玩……要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管制刀具”不单是没收这样简单的,很可能会被拘留处罚!这可真不是开玩笑!什么是管制刀具?第一类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都属于管制刀具。第二类其他相类似的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第三类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都属于管制刀具。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规定按照2016年公布的行业标准《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生产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式柜台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销售管制刀具时,应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会如何处罚?管制刀具作为管制器具的一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管制刀具作为行李托运。《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属于危险品的管制刀具进站上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娱乐场所。《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隐匿携带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严格遵守管制刀具的相关规定勿把管制刀具当玩具!来源:平安北京
2022年9月15日
其他

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实务指引

编者按: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中常用的法律依据、裁量基准、处置要点、证据规格及常见实务问题整理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022年9月14日
其他

一文读懂:法度智能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2021年应急管理部发布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2年3月17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科技手段,解决当前消防执法监督所面临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不规范、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法度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法度智能笔录2021年推出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提供包括单机版、手机app版和网络高级版三个版本。✓面向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电子笔录文书制作实现减负、增效✓面向审理部门提升执法文书质量✓面向管理部门实现执法规范化监督管理1笔录制作事实清,事件管理脉络明系统提供引导式笔录制作,包括新建笔录、告知书、朗读笔录、插入问和答、模板引用等功能。通过建立消防事件档案,与事件相关的笔录文书可归入事件进行管理,按照笔录制作时间顺序进行问话内容查阅和管理。2内置消防执法常用问话模板,问话要点不缺漏支持消防问话模板管理,系统默认提供常用消防执法笔录问答模板,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添加问话模板,包括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消防监督检查等类型。3问话要点自动提取,关键线索及时捕捉问话过程中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自动提取,构建关键信息库,提供关键信息查询检索,消防事件线索要点梳理。4消防常用法律法规27部,执法依据准确无误系统整合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等消防常用法律法规27部,梳理消防案由102条,执法工作人员可所需查阅使用,确保执法依据引用不错漏。5同步录音录像,保障证据法律效力系统支持双摄像头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文件支持浏览、存储、导出使用,并可与笔录文书记录关联管理,保障笔录制作法律效力。6多重安全措施,保障笔录文书安全系统提供专属账号密码和单份笔录文书加密处理,7天历史快照保存,严格的权限控制和笔录文书共享移交控制,数据存储的安全加密算法等多重机制保障笔录文书安全。7多版本应用,不同执法场景全覆盖法度消防救援电子笔录提供单机版、联网版、手机版,适用于消防执法监督现场执法办案的各种场景,随需随用,方便快捷。(消防笔录)预约方式有兴趣了解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的,可以拨打小度热线电话400-990-5769。或者填写预约表单,小度工作人员会跟您联系。长按识别二维码,填写预约表单
2022年9月14日
其他

偷越国(边)境罪侦办中特别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今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困扰实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定,规范执法、司法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关于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是将每次非法出境、入境分别计算为1次,还是将非法入境(出境)后又非法出境(入境)的合并计算为1次,实践中认识不一。《意见》认为,行为人偷越国(边)境后并不是必然返程,计算偷越次数时均要求存在相对应的非法出境和非法入境并不现实。基于此,《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同时,考虑到偷越国(边)境的实践情况较为复杂,为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条进一步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1次。”关于结伙偷越国(边)境人数的计算根据《解释》第5条第(3)项的规定,“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的特殊性,《意见》规定:“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关于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认定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系《解释》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条件之一。实践中,对于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例如乘同一交通工具或通过同一路线非法出入境的,能否认定为结伙,存在一定争议。《意见》认为,结伙偷越国(边)境系偷越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偷越行为的情形,犯意联络和实行行为均具有主动性。相反,作为组织、运送行为的对象,偷越人员对于与谁同行、同行人数、同行路线等则缺乏选择性,其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被动同行的行为,不宜被评价为结伙,否则既不符合《解释》本意,又会造成刑事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基于此,《意见》第9条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5条第(2)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解释》第5条对“情节严重”规定了5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结合实践反映情况,为有效治理跨境犯罪、筑牢国境疫情防线、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意见》第10条对《解释》第5条规定的兜底项,结合行为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5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关于偷越国(边)境案件的管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区域跨度大、行为链条长、涉案人员分散,管辖和证据收集审查面临不少问题,亟需作出进一步规范。鉴此,《意见》第13条、第14条专门对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13.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犯罪地包括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行为的预备地、过境地、查获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地点。14.对于有多个犯罪地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办案实践看,对于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入境的案件,通常是先查获非法入境人员,之后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又查获组织者、运送者。考虑到此种情形下将案件移送至组织、运送行为实施地、偷渡人员入境地等地管辖不利于案件查办,且查获地也可以被视为犯罪结果地,《意见》第13条将查获地纳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犯罪地范围,规定:“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犯罪地包括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行为的预备地、过境地、查获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地点。”偷越国边境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预备地、查获地等与犯罪有关的行为地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来源:老刘办案分割线推荐阅读1.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法律后果2.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主要案件类型及立案追诉标准3.羡慕!是什么让民警异地办案更高效?4.智慧消防:法度笔录推出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5.小区汽车堵门警情应如何处置?公众号后台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法律文书word版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9月13日
其他

小区汽车堵门警情应如何处置?

业(车)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是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的难点,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各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实践中,业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并不鲜见,交警和派出所往往各执一词,派出所也往往难以快速有效处置,成为基层公安机关较难处置的警情之一。接到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在一些基层执法中,对业主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的行为如何处置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不宜介入。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小区大门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属故意行为,应当由交警部门从严处理,不听交警制止拒绝驶离的,由交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法理评析笔者认为,物业机构只能对堵小区大门行为进行劝阻,不能强制。劝阻无效的,接警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派出所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处置,以避免事态扩大酿成刑事事件。01物业机构无法定处置公权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多数人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而小区大门是虽供相对特定的居民进出使用,但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秩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小区不断涌现,当前很多居民小区的人群聚集量远远超过一些车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小区大门连接着小区内外道路,一旦遭堵塞,造成的影响不亚于一般公共场所。实际上,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安全的公共性更是不容置疑。小区不是法外之地,公共秩序是公法调整的内容,国家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机构是私法组织,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小区发生的汽车堵门警情,推给物业企业进行处置,反映了公权力的缺位和傲慢,只会使矛盾激化。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处置中,公安机关必须作为。02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恶意违法停车行为从严处罚小区道路属于公安交警管理的公共道路。车辆在居民居住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明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小区大门作为连接小区内道路和小区外道路的连接点,属于现代城市车辆和行人出行的重要交通环节,已不容置疑,理应绝对禁止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小区大门是小区车辆和行人的必经之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毫无疑问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属于恶意违法停车行为。据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出堵门车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当场予以处罚,并立即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到该类警情中,对业主恶意停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推诿。03派出所应当对堵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理由因缴纳物业费纠纷引发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导致的堵小区大门行为,当事双方本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却采取过激方式,特别是采用汽车堵塞小区大门的方式更是侵害大多数居民的出行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堵小区大门的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的情形。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寻衅滋事定性行为。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在该类警情中,堵小区大门虽以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但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可能事出有因,物业机构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强行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在该矛盾中,物业机构作为法人地位的组织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物业纠纷引起的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动机。04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协调配合依法处置在实际警情处置中,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配合,处置好此类警情。无论是在现场处置的公安交警还是派出所民警,均应秉持基本的公道精神,必须指出物业保安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是错误的,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既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禁止,也是不同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认可。因此,在交警部门对恶意停车予以罚款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业主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利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一个行为,但实际上是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停车行为,一个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果是交警先期到达现场,责令其立即驶离现场,其拒不执行的行为还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治安行政处罚不适用刑法数罪并发的规定和罪数理论。办案中对业主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由于涉及交警部门和派出所两个不同的办案主体,应当制作不同的决定书。综上所述对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大门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接警后,不得推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积极履职,依法协同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作者:谢德明、陈亮分割线推荐阅读1.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2.邻里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调解3.羡慕!是什么让民警异地办案更高效?4.智慧消防:法度笔录推出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5.常用办案法律法规电子档(点击领取)6.公安行政/刑事法律文书电子档(2022)公众号后台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法律文书word版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9月9日
其他

“碰瓷”警情的现场处置与取证要点

一、现场处置原则“到现场,止不法,护现场,控嫌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碰瓷”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反侦察意识较强,所以,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二、调查取证要点“调监控,采旁证,核人车,串并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例如:对于伪造交通事故、伪造伤情的“碰瓷”,可通过核查现场监控、伤情鉴定等予以甄别。对于行为人车辆存在多次事故记录、理赔记录等不符合常理的现象,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予以并案处理。三、法律尺度把握“一定义,二类型,多罪名,打黑恶”执法中,应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这也是此类警情现场处置、后续案件办理的难点。对此,应该注意把握此次《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碰瓷”行为的定义、2类常见类型(诈骗类与敲诈勒索类)、15个常见罪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另外,经过调查取证,符合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用足用好法律制裁手段。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严格依法公正审判。三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解读,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2022年9月8日
其他

被骗的钱咋追回?公安部:正研究制定《涉诈资金处置规定》

9月5日,记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专题采访中获悉,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涉诈资金处置规定》,进一步明确涉诈资金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有关工作依法高效开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出,对电信网络诈骗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坚决追缴返还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被骗资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快速止付冻结机制,不断优化升级平台系统,尽可能多地及时止付冻结受害人被骗资金,2021年共紧急止付群众被骗款3291亿元,正在打款的150万名受害群众免于被骗;建立涉诈银行账户风险监测拦截机制,公安部、人民银行指导各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大数据风控模型,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账户,实时开展资金拦截,累计拦截102万个资金账户148亿元;依法及时返还被骗资金,公安部会同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对权属明确、符合返还条件的涉案冻结资金,依法及时返还被骗群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诈骗分子利用三方四方支付、跑分平台、数字货币、贸易对冲等多种方式,不断改变转账洗钱手法,转账速度快、隐蔽性强、追踪溯源难,给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项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处置涉诈资金提供了法律支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全力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加强打防管控各项措施,不断巩固打击和治理成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切实维护好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专题采访中,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还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严打高压之下新的形势特点回答了记者提问。来源:中国警察网分割线推荐阅读1.
2022年9月7日
其他

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请速转发知晓!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0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0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0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0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从快从重处理,情节较重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2022年9月6日
其他

公安部令第165号!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制定发布《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对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效衔接,为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不断推进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章76条,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搭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作了承接细化和充实巩固。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并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以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积极构建及时主动发现、全面彻底打击、专业精准防控、长效综合治理、高效协同配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新格局,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走深走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原文如下: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
2022年9月5日
其他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涉公安条文整理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经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7章50个条文,其中涉及公安机关18个条文,现整理如下,供大家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法律效力位阶: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性:尚未生效施行日期:2022-12-01公布日期:2022-09-02目录第一章
2022年9月5日
其他

最高检发布:“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学生涉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其是2021年逐月上升,共起诉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案件量上涨与“断卡”行动中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电话卡)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人数环比逐季下降。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环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环比第一季度下降6%。从起诉人员看,涉及地区范围广,多数系初犯。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从行为方式看,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分工细化的特征突出。帮信罪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实施,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看似联系“松散”实则“心照不宣”协作紧密,打击难度更大;不同层级、不同成员往往同时为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危害更大。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二、值得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发现,帮信罪案件激增背后,折射出一些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治理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需要加强源头管控、协同治理。一是三类人员涉案问题值得高度关注。第一类是在校学生。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的。如某大学学生涂某长期在校园内外收购他人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同时唆使其女友万某(在校学生)向同学收购8套银行卡后出售。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1名被害人向银行卡内转入被骗资金207万余元。第二类是科技公司从业人员。这类人员抱着“赚快钱”“炫耀能力”的想法,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则沦为犯罪的“技术助攻”。第三类是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员。他们违反“实名制”等规定大量办理“两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主要的工具输送渠道。如某通信公司驻某大学校园网点代理商,利用申请手机卡的学生信息,私自办理校园宽带账号500余个,并以每个账号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游买家,其中部分账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二是招聘、实习、兼职领域涉案问题较为突出。办案发现,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发布招工信息等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人员因为虚假、违法招聘广告,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最终触犯帮信罪。有的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松弛,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如,某校20余名在校学生,经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实则被骗从事诈骗引流工作,直至因涉案被查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对学生心理仍产生了巨大影响。三是设备工具的源头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些犯罪人员通过非法出售、出租专业设备或工具,帮助上游犯罪实施。有的设备、工具有正常用途,但由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缺乏必要的规制和监管,易被用于违法犯罪。如GOIP设备,实践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较低、流通缺乏管控,导致这类设备已成为境外诈骗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围绕其销售、出租、安装、维护,形成黑色产业,不少人员参与其中,触犯帮信罪。又如,对公账户因转账额度高、风控识别难度大等,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集团“青睐”,被专门用于收款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立审核条件相对宽松等,围绕对公账户开立、买卖形成黑色产业。一些人员受利益驱使,注册空壳企业,开立对公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三、坚持宽严相济、惩防治结合,推动依法惩治、有效治理帮信犯罪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趋势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全链条惩治帮信犯罪的同时,强化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深化以案释法,筑牢帮信犯罪社会防线。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政策把握,坚决遏制帮信犯罪滋生蔓延。围绕网络犯罪链条,加强立案监督,深挖案件线索,由下游帮信犯罪追溯至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建议对行业内部人员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注重区分地位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初犯、偶犯,尤其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不大且认罪认罚的,严格把握起诉标准,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确保办案良好效果。如,在办理一起涉及20余名在校学生买卖公司账户案时,检察机关注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受人诱使办理并出售公司账户,获取少量钱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学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组织公开听证,加强对涉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对于组织招募学生买卖账户的“卡商”,依法从严惩治,建议从重判处实刑,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提高帮信案件办理质效。网络黑产行为迭代升级,导致帮信罪在实践适用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制发3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帮信罪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目前,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形成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帮信犯罪证据指引,研究梳理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引。三是加强类案监督,协同推动网络诉源治理。帮信案件背后折射出不少社会治理、网络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帮信罪办案数据,加强案件反向审视,实现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模式转变,推动以案促治。对于涉“两卡”类案件,围绕新开账户审核、存量账户排查、高风险账户风控等,提出“检察预警”,推动全流程监管。如,浙江检察机关围绕非法开立买卖公司账户这一黑灰产业,在全省开展打击空壳公司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又如,北京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开立涉诈银行卡数量较大的金融机构,以“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整改,压实相关行业主体责任。对于涉技术支持类案件,注重发现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中的源头问题以及科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一体化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如,天津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个别网络游戏容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深入游戏研发企业座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审慎审查合作方的推广模式,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查处,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四是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工具人”。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人触犯帮信罪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聚焦案件高发群体、重点行业和问题突出区域,通过法治宣讲、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升在校学生法治意识。会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好典型案例,加大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力度,提升职业素养和法治意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割线推荐阅读1.注意!这几种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罪”2.两卡犯罪:帮信罪“明知”认定的最新判例汇总3.“两卡”之“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4.公安部部署“断卡”行动,严打卖卡行为!5.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6.邻里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调解公众号后台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法律文书word版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8月31日
其他

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噪音扰民归当地的环保部门管,或者也可以报警以及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2、假如是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3、归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1)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是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2)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音;(3)家用电器、乐器或者是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的噪音;(4)室内装修活动发出的噪音。4、归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1)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利对造成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损失的,那么就要依法赔偿损失。6、如果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分,如果警告后不改正的,那么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7、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以及18时到次日8的时候,禁止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楼内进行会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噪声限值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来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0日
其他

邻里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调解

导读:邻里纠纷可以先找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干部调解,如果没有调解好的话,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调解,如果仍然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邻里纠纷在哪个部门调解先找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解决。如果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没能调解好,可以找当地派出所解决,还是解决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为先街道办事处、村社干部,再当地派出所,最后找法院。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找村干部调解。
2022年8月29日
其他

公安部国家反诈中心权威发布!

“国家反诈中心”政务号以民警宣讲、网络情景剧、抓捕实录等多种形式,精心制作发布了一批防范宣传短视频,深刻揭批高发多发的网络贷款、网络刷单、“杀猪盘”、冒充客服退款、假冒熟人、冒充“公检法”、“荐股”、虚假购物、注销“校园贷”、买卖游戏币等十大类典型诈骗手法,本文将其汇总起来,请大家认认真真看一遍,并转发告诉家人朋友,谨防上当受骗!警惕十大高发诈骗!1网络贷款诈骗手法揭秘:“低门槛”广告+网贷APP【案件回放】1月9日晚,陈先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款网络贷款APP,声称“无抵押、无担保、超低息,只需要注册,贷款立马到账”。正巧陈先生近期手头资金困难,遂下载注册了该款APP并申请贷款15万元。陈先生打开自己银行账户时发现所贷钱款未到账,但贷款APP上却显示他已欠款15万元。他与客服联系询问这一情况时,客服告知他后台显示钱款已到账,让陈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然后挂断了电话。民警查看陈先生手机上的贷款APP以及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确认这是典型的网贷类诈骗。民警见其仍有被骗的可能,遂将以往的类似诈骗案例、诈骗手法一一耐心讲解。陈先生听完后庆幸自己来到派出所才避免“破财”,最终卸载了相关软件。国家反诈中心提醒:警惕“无抵押、低利率”网贷平台当有人向你推销贷款时,一定要小心。诈骗分子先让你在虚假贷款网站或APP上填写个人信息,再以信息填报错误、贷款额度被锁定等理由,诱骗你缴纳保证金或者解冻金。任何声称“无抵押、低利率”的网贷平台都有极大风险。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2网络刷单诈骗手法揭秘:兼职刷单+网络博彩【案件回放】去年10月初,上海市民唐女士被拉入一兼职刷单微信群,群内自称客服的人员主动加了唐女士微信,忽悠唐女士向其提供的一网络博彩平台充值刷流水,并承诺只要根据客服提示操作肯定能赚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唐女士下载了客服推送的APP,并充值98元试水。在客服提示下,唐女士果然赚了钱,98元变成了224元,并顺利提现。接着,唐女士加大投入,又一次获利提现10488元。看着账户里的数字越来越大,唐女士投入的本金也越来越多,直到累计充值108万元,准备将盈利的120万元全部提现时,她才发现自己的账户不能提现了。唐女士连忙联系所谓的客服,却被拉黑,继而被踢出群。今年1月14日警方对该犯罪团伙实施收网抓捕,11名团伙骨干成员在多地悉数落网。目前,王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办案民警表示,诈骗分子通常会冒充快递员,以电话打不通为由添加好友,一旦发现有人通过微信申请,便将对方拉入兼职刷单群。接着,引诱这些潜在被害人参与所谓的网络博彩刷单。而博彩输赢和资金进出皆由该团伙控制,这也是唐女士下注每次都能赢钱的原因。诈骗分子还会根据被害人的“人设”来控制“诱饵”的金额。国家反诈中心提醒:所有刷单都是诈骗所谓刷单,就是通过网上购物方式为网店刷信誉或者充值刷流水,网店向刷单者返还货款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诈骗分子往往以兼职刷单名义,先以小额返利为诱饵,诱骗你投入大量资金后,再把你拉黑。千万不要轻信兼职刷单广告,所有刷单都是诈骗,不要缴纳任何保证金、押金。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3“杀猪盘”
2022年8月22日
其他

法院判决:执法记录仪视频系案件材料,不应公开!

刘某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扬州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1772号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刘某因诉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下简称邗江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行终3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再审称申请人刘某申请再审称:邗江公安分局未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2019)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扬州市人民政府所作[2019]扬行复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违法。原审法院未依法办案,邗江公安分局局长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未到庭且未提交合法手续。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本案中,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向邗江公安分局邮寄《调阅申请书》,申请调阅:2019年2月11日早上9:45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警直至接警后处警和11:50离开四季园派出所的相关所有信息,包括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频信息以及立案大厅的监控视频。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记录仪内的视频信息,首先,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系对报案进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属于案件材料,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得。其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亦未要求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同时,接处警录音录像具有其特殊性,当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时,由于其直接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故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公开,反之,接处警录音录像的作用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无影响。邗江公安分局作出(2019)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监控视频,并非邗江公安分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邗江公安分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亦无不当。扬州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19]扬行复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邗江公安分局作出的(2019)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本案原审中,邗江公安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未能出庭应诉,但已向原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委托了工作人员出庭,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不能成立。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2022年8月22日
其他

制作公安讯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2年8月19日
其他

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适用法律法规汇编(2022)

目录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定义1、群体性事件2、突发性事件二、现场处置法律法规1、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措施2、现场强制措施3、警械和武器使用4、现场新闻管制(略)5、制止外国人非法采访(略)6、拘留、搜查或者其他刑事强制措施7、处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法律责任追究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秩序3、“打砸抢”、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4、危害公共安全5、妨害社会管理6、其他四、现场宣传提纲、通告(范文)(略)1、现场宣传提纲2、现场通告3、现场处置法律依据通告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定义(一)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一定人数的群众为了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安安全,侵犯公安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事件。主要包括:1、非法聚会、游行、示威;2、集体、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3、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二)突发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风雨、雷电、冰雹、火灾、停电等自然和物理现象引发引起秩序混乱的事件,或者是人为制造的纵火、爆炸、投毒、绑架以及其他恐怖活动等非自然和物理现象引发的引起秩序混乱的事件。二、现场处置的法律法规摘编(一)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2022年8月18日
其他

张明楷:暴力致人轻微伤的行为也可成立故意伤害罪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伤害程度分为重伤、轻伤与轻微伤,其中的轻微伤是指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不构成轻伤的情形。《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了重伤,人们可以据此认为,《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是轻伤。可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并没有使用轻伤概念,其中的“伤害”,完全可能是单纯伤害或者普通伤害,而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称的“轻伤”。换言之,没有理由认为,《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是重伤,第1款规定的就是轻伤,轻伤就是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伤。因为这个推理并不符合逻辑。况且,《刑法》第234条第1款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法条,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款规定的就是轻伤。例如,在鉴定人对轻伤害与重伤害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法定刑,而不可能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宣告无罪。显然,人们针对《刑法》第234条第1款提出的轻伤概念只不过是一个界限要素,旨在区分第1款与第2款。事实上,达到什么程度就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伤害,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要限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就可以认为《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伤害必须是达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伤程度的伤害;反之,如果想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则完全可以认为,《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伤害,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伤与轻微伤两种程度的伤害,只有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的伤害,才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所周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微伤,是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只不过轻微伤这个概念给一般国民的印象是,伤害很轻微因而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只要查阅一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轻微伤的具体规定,就会发现并非如此。换言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伤害,也不是不需要治疗就可以自然痊愈的轻微伤害。此外,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并没有完全按年龄作区分,许多轻微伤相对于儿童而言,其实是比较严重的伤害。如前所述,治疗轻微伤的费用也可能达到了财产犯罪的定罪起点。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对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否则,不仅与财产罪的处罚不协调,而且产生不合理的价值取向,使人们认为财产法益重于身体法益,导致一些人恣意侵害他人身体。即使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相比,也应将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于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均应追诉。但这些情形与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相比,显然要轻得多。相信多数人宁愿身体被搜查3次,也不会愿意自己遭受眼部挫伤、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牙槽突骨折、外伤后听力减退、眼球损伤影响视力等轻微伤。再如,与《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相比,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的不法程度更为严重。与国外的学说、判例认定的伤害相比,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规定的轻微伤并不轻微,而是比较严重。例如,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判例认为,由于《日本刑法》第204对故意伤害罪规定的法定最低刑是单处罚金,故没有道理大幅度限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易言之,对程度相当轻微的伤害也可以适用其第204条,只是那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忽略不计的极为轻微的损伤,才可以排除在伤害之外。有的判例指出:“一般来说,可以忽略不计的极为轻微的身体损伤,例如,像本人都没有发觉那种程度的发红、表皮剥离或者肿胀,即使不施以任何治疗手段也能在极短时间内自然快愈的疼痛这样的,即使在医学上可能称为创伤或者病变,在刑法上认为不属于伤害是合理的。”有的判例提出了较为明确的一般界限:(1)不妨碍日常生活;(2)被害人没有意识到伤害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忽略不计;(3)不需要特别的医疗行为。在日本,作为伤害的具体实例,并不限于创伤、擦伤、跌打伤等外伤,而是包括疲劳倦怠、胸部疼痛、腰部压痛、头晕、呕吐、昏迷、中毒、患病、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
2022年8月17日
其他

办理轻伤害类案件,伤情鉴定费用由谁出?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

做的最多的事,不一定是我们真正能做好的事,我们民警办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也是如此。故意伤害案子手里面天天不离,但是一些细节却可能自己都不知道。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罪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所以作为一名办案民警,还真应该把办理轻伤伤害案件的一些细节搞懂弄透。vol
2022年8月16日
其他

智慧监管,市场监管智慧执法解决方案!

机构改革以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新增价格和收费、商务执法、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职能,一方面,这有利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监管,形成监管闭合环,助力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新职能的划转使基层行政执法仍面临不少问题,亟待统筹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职能划转和法律适用不同步、人员知识储备和执法要求不匹配、人员配置与承担业务不相符、办案程序和办案时限难平衡……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厦门法度信息推出一些列智慧市场监管产品,用于帮助基层市监执法群体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质效。1法度简案速办系统法度简案速办系统应用“互联网+办案”的创新思维重塑传统办案流程,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案件办理环节,通过违法行为智能分析、行政处罚智能裁量、执法法条智能引用、法律文书智能填充等方式实现市场监管执法领域频发的100多类违法行为案件的高效办理。点击图片:查看详情系统将原本需要十几天的案件办理缩短至半天完成,有效解决基层事多人少、一人多岗、执法不规范的突出矛盾。2法度市监易案通系统法度市监易案通基于市监执法知识库,助力执法人员日常办案的文书撰写和法律资料查询工作。系统采用微信小程序搭载,实现移动端掌上快速制作文书,复用案件信息、准确引用法律条款快速生成文书,旨在帮助执法人员提升文书制作效率,切实为基层减负提效。系统运用大数据搭建移动掌上法律知识库,实现随时随地查询法律法规,帮助解决市监立法更新频繁的执法困难,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质效。3法度智慧市监笔录系统法度智慧市监笔录是一款面向市场监督管理一线执法办案人员使用的智能化、程序化、简洁化的笔录制作软件,系统内预设不同案件类型的笔录问答模板、支持法律法规在线检索、各类笔录文书制作、文书导出打印、案件信息管理及笔录内容朗读、笔录断电保护、笔录信息加密等功能,帮助一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同时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效率。点击图片:查看详情4法度远程视频询问取证系统(视证通)法度“视证通”基于“互联网+政务”的思想,以远程视频通讯等数字技术为支撑,基于互联网,解决当前社会新形势、新常态下基层执法办案遇见的诸多问题,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办案人员向报案人、受害人、证人等开展跨区域的远程取证工作。点击图片:查看详情法度“视证通”贴合基层执法业务需求,在安全可靠,满足法律效力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远程可视对话、远程示证、文件签字、询问笔录制作、全过程录音录像、视频刻录等功能,实现执法人员与取证对象之间进行远程取证。5法度易法搜法度易法搜是执法办案法律材料一站式智能搜索工具,核心功能特点是提供执法办案知识库数据的智能检索。同时利用法律相关业务精英介入人为校对调整知识结构化的信息和模型,结合智能AI算法的持续性学习,提高有效检索率及挖掘数据深度,串联完整的执法数据链。6电子签名及指纹按捺终端法度电子签名捺印终端是一款以辅助各类执法办案系统实现“电子签名捺印应用”为目标的支撑系统。点击图片:查看详情它通过提供设备授权认证、设备和系统标准化接入管理功能,通过电子签名捺印服务、全过程视频记录服务、文书合成服务、文书验签服务、统一安全存储服务、统计分析服务等,解决了各类执法系统实现电子签名按捺的关键问题,支撑各类执法办案相关应用实现电子签名按捺功能的实现,保障签名按捺接入标准化、过程合法化、管理一体化、安全体系化。
2022年8月16日
其他

即日起,公安机关一罚款事项取消!

8月12日,国务院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其中包括取消公安机关1个罚款事项。即:取消了“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罚款”。该罚款设定依据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事项取消后的替代监管措施:有关行政许可取消后,改为备案管理,对违反备案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对较轻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可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也将随之做出相应修改。为方便学习,转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全文如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国务院2022年7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来源:中国政府网分割线推荐阅读1.办案实用资料和工具大合集(收藏)2.远程视频询问笔录用法度视证通3.公安改革最新动向:为基层减负增效,实行办案积分制!4.卖淫、嫖娼案的裁量标准和取证要点5.派出所“一室两队”改革模式初探(二)公众号后台回复【文书】获取2022版GA行政/刑事法律文书word版点击“阅读原文”购买法度笔录U盘!
2022年8月15日
其他

赌博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

在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中,办案人员经常会对“赌资”的处理产生分歧,究其原因是对“赌资”的理解不同。赌博活动中,用于赌博的款物,一般都认为是赌资,没有分歧,问题是在赌博活动中“赢取的款物”到底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分歧比较大。认为是赌资的理由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一方面是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二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也是赌博活动中的资金;认为是“违法所得”的理由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是通过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是通过违法的方式所得。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资”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对此,笔者查阅了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有关判例,分析如下。一、何为赌资?参赌人员随身携带、尚未用于赌博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赌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由此可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款物,不能认定为赌资。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2022年8月15日
其他

办案实用资料和工具大合集(收藏)

1.行政/刑事法律文书(电子档)1.最新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最新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案卷规范/文书(电子档)1.最新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最新公安机关行政案卷立卷规范1.基层民警办案第一课:案卷2.一位法官对公安案卷弱点的评判1.案卷文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模板)2.案卷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模板)3.案卷文书:传唤证(制作规范及模板)4.案卷文书:辨认笔录(制作规范及模板)5.案卷文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6.案卷文书:受案回执规范及模板7.案卷文书:呈请XX报告书(制作规范及模板)8.案卷文书:受案登记表(制作规范及模板)9.案卷文书:被取保后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模板)10.案卷文书:查获经过(制作规范及模板)11.案卷文书:收缴物品清单12.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笔录”之(现场笔录)13.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笔录”之(勘验笔录)14.文书模板:《悔过书(司法拘留案件具结悔过用)》3.权利义务告知书(电子档)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4.各类警情处置1.出警宝典:现场警情处置应对方法(100种)2.阻工类警情处置规程及法律适用指引3.公安部:对群众溺水警情的处置规范4.基层民警怎么做好失踪人员警情处置?5.劳资纠纷警情处置规程及注意事项6.工伤事故类警情的处置难点及对策7.处置讨债类警情执法规范、取证要求及法律依据8.浅谈交警部门如何应对现场阻碍执法问题9.基层执法:如何处置酒后肇事者?10.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11.《民法典》中与公安机关相关的警情处置规范12.基层必看!常见警情现场处置规范13.应对暴力伤害警情,应如何处置?14.应对“讨债型”警情要记住这八点!15.处理焚烧秸秆警情相关处罚规定16.执法办案遇民事纠纷警情,如何处置?17.执法办案遇到吃霸王餐警情,应如何处理?18.醉酒滋事警情预案编制演练与实战处置19.教师体罚、虐待学生警情分析及处置策略5.涉疫1.“涉疫”案件取证清单和注意事项2.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3.紧急查收:公安机关应对疫情防护实操指引4.别任性!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5.疫情之下,这简直就是远程办案神器!6.公安部刚刚明确: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入罪标准7.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8.疫情当前,如何快速实现远程审讯?9.公安部《公安民警疫情应对身心健康手册》10.疫情期间最适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电子送达!11.疫情之下办案一线:法度视证通“非接触式”远程执法取证模式高效又便捷12.突发疫情期间严打20类30个罪名犯罪行为!13.公安提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后果很严重!6.轻伤害案件、伤情鉴定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注意事项3.伤情鉴定之重新鉴定法律依据4.刑事犯罪伤情鉴定标准大全(实用版)5.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6.办案实务丨故意伤害案件证据清单7.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相关规范8.办理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7.涉卡/帮信罪实务1.“涉卡”罪名汇总2.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解答(附罪名)3.“两卡”至“帮信”犯罪讯问要点及注意事项4.两卡犯罪:帮信罪“明知”认定的最新判例汇总5.“两卡“犯罪:诈骗罪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8.案由/罪名/无犯罪记录证明1.《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名称(案由)及处罚标准一览表2.《治安管理处罚法》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的名称4.《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最新修订)1.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查询指南及模板2.公安食药环侦查机关侦查案件所涉罪名对照3.妨害国(边)境犯罪主要案件类型及立案追诉标准4.(最新)修订后78种犯罪立案标准新旧对比表5.涉黑涉恶犯罪常见罪名一览表(含11大类)6.2021修订版: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7.2021最新刑法罪名大全(483个)8.公安机关40余个罪名管辖变更!9.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刑期一览表10.可以刑事谅解的104个罪名11.危险作业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和行贿罪、贪污罪12.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13.袭警罪、绑架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14.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15.全国各地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9.支付宝/微信取证1.支付宝及微信调查取证最新指引(2022版)2.执法实务收藏:手机微信取证新方式3.不去阿里巴巴也可以调取支付宝交易流水清单4.不去腾讯公司也能调取微信交易流水清单5.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6.聊天记录别随便删!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2022年8月12日
其他

公安改革最新动向:为基层减负增效,实行办案积分制!

(1)制定民警办案积分制具体工作办法和实施方案,区分不同警种、不同岗位,按月、季度、年度实行分类分组计分、公示、通报;
2022年8月11日
其他

远程视频询问笔录用法度视证通

疫情之下的取证神器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询问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科技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跨区域“零接触”远程询问取证。法律依据《2021刑诉法解释》第652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021刑诉法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证人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1简单三步,
2022年8月10日
其他

卖淫、嫖娼案的裁量标准和取证要点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022年8月9日
其他

远程视频询问取证工具:法度视证通

疫情之下的取证神器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询问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科技技术,合规、合法地实现执法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跨区域“零接触”远程询问取证。法律依据《2021刑诉法解释》第652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021刑诉法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证人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1简单三步,
2022年8月8日
其他

人大释义:“期间开始的时、日不算在内”“路途时间”如何理解?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期间及其计算的规定。【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四款。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刑事诉讼法根据情况和需要,在规定具体的期间时,分别是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分别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逮捕人的家属。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等。第二款是关于以时或者日为单位的期间,具体从何时、何日开始起算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日起计算。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
2022年8月8日
其他

派出所“一室两队”改革模式初探(二)

笔者在派出所“一室两队”改革初探(一)中提出,对于规模较大的派出所,譬如城区派出所,“一室两队”改革模式若想得到充分有效的运转,有必要在派出所之外建立独立的“快速接处警模块”,对此,笔者做了逻辑和理论的层面上的分析。从逻辑上看,建立“快速接处警模块”,切分了当前城区派出所“大而全”的规模格局,能够为“一室两队”模式的充分有效运转提供时间基础和空间保障;在理论层面上,建立“快速接处警模块”,契合了C市公安局《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文件精神,有利于实现“五个转变、五个增强”。如果说“建立110快速接处警模块”为派出所“一室两队”模式的运转提供了外部条件,那么建立“警区统一领导制”则为派出所“一室两队”模式的运转提供了内部保障。那么何谓“警区统一领导制”呢?“警区统一领导制”又为派出所“一室两队模式”提供了何种保障呢?这便是本文将要着重论述的内容。在分析论述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当前派出所(城区派出所)内部运行机制。当前派出所运行机制现状近数十年,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城区派出所承担的社会安全防控任务越来越重、越来越复杂,与此对应,城区派出所的警务人员和机构规模,亦越来越庞大和臃肿,动辄数百号民警、文职、协勤。以C市N区b派出所为例,辖区人口近17万,有效警力数六十多名,加上文职、协勤,也有一百多名警务人员。暂且抛开数十名警力能否应对这17万人口的管理问题不谈,有关派出所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亦是值得我们进行探究和分析的。对于承载着庞杂任务的派出所,警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权赖于派出所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是否与繁重的警务工作相适应,同时,对于这种“极限承载”的派出所运行状况的分析研究亦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笔者依旧以C市N区b派出所为研究对象,用图表的形式描述b派出所的运行机制如下(图一):_社区工作组案侦工作组治安工作组图侦工作组值班一组社区民警案侦民警治安民警图侦民警值班二组社区民警案侦民警治安民警图侦民警值班三组社区民警案侦民警治安民警图侦民警值班四组社区民警案侦民警治安民警图侦民警值班五组社区民警案侦民警治安民警图侦民警值班六组社区民警案侦民警治安民警图侦民警图一如上图所示,b派出所的管理运行是“矩阵式”的,即每个民警既归属于“值班组的”又归属于“专业警种”,既受纵向领导,又受横向领导,文职和协勤分属另外的管理体系,与民警管理体系平行运行,互不交叉。民警每六天值一班,值班期间(24小时)处理110警情,值班完成后,就各自到专业警种中履行职责,听从专业警种副所长安排任务,如果值班警务未结束,就又听从值班副所长安排任务,实际是“双向领导、两边任务”。这样的运行机制有着自身的优点,当然也有其致命的缺点。先说说优点:
2022年8月4日
其他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知识梳理

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主要指两方面,一是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长;二是追诉时效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刑法对各种犯罪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和计算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一、追诉时效期限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