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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实务解析与取证要点

法度笔录 2023-06-08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立案追诉标准

(一)行为人涉嫌侮辱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告诉才处理):

1、手段恶劣的;

2、后果严重的;

3、影响恶劣的。


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定罪标准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①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②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则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众胁迫被害人与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罪与非罪


1、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违法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


(2)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不同。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不要求公然实施。


(3)犯罪构成不完全相同。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2、一罪与数罪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侮辱行为的,依照本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四)“告诉才处理”的认定


本条款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侮辱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就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1、因侮辱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2、因侮辱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3、因侮辱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四、证据收集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有实施侮辱行为的故意。

2、实施犯罪的次数,以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详细经过,是否有同伙。

3、实施犯罪造成的后果。


(二)询问证人

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详细过程,造成的后果。


(三)询问被害人

被害人受到侮辱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造成的后果。


(四)物证、书证

1、调取证明犯罪行为的通话清单、短信内容、网络信息等;

2、扣押实施犯罪所用的物品。


(五)勘验、检查

对犯罪现场情况进行勘验,拍照固定证据。


五、应注意的事项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六、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节录)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节录)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警笛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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