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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发现男方患重病,我可以悔婚吗?

橙伞伞 橙雨伞 2021-05-20

图/《婚情咨商》



近日,多起伴侣隐瞒病史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例引起网友关注。


据江苏新闻报道,江苏南通男子小林向女子小张隐瞒婚前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随后小张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据新华网报道,山东济南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生效,贾先生隐瞒患有淋病多年的事实,与甄女士结婚。甄女士提出撤销二人婚姻关系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同样是隐瞒病史,为何隐瞒癌症和淋病的判决结果会不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女性如何维护自身的身体健康权益及婚姻权益?


 
什么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


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关于隐瞒病史可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形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对“撤销婚姻”诉求的有关规定,发现伴侣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图/《阿德尔曼夫妇》


这就意味着,如果女方发现男方隐瞒曾患有或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则需要在发现、知晓对方病情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另外,患病的一方,其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即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


若患病的一方是在婚后才发病、才发现自己的患病事实,并且没有向婚姻中的另一方如实告知,种情况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重大疾病都包括哪些?


民众理解的通常意义上的重大疾病和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不相同。


目前《民法典》没有作出对重大疾病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例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对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作了明确: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另外,《母婴保健法》附则部分中对上述三大疾病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即把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性较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参考理解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

江苏南通男子小林婚前所患疾病为甲状腺癌,并且据其医学报告所示,病情已治愈。尽快甲状腺癌具有一定的遗传可能性,但并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情况。


图/荔直播


而山东济南贾先生所患的淋病,则明确属于《母婴保健法》指定传染病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女士在法定期间内以贾先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传染病、遗传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根据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发现伴侣隐瞒病史,

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如上文所述,发现伴侣隐瞒重大疾病情况,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民法典》里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为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撤销,被隐瞒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例如,明知患有传染性疾病却不如实告知,导致伴侣或生育的子女患有相关疾病的,被隐瞒的一方可以在提出撤销婚姻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图/《革命之路》


另外,如果隐瞒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等传染性性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伴侣发生性关系,致使伴侣感染的,受害方可以考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隐瞒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写在最后:


我国于1995年6月1日起实施强制婚检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而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后,强制婚检制度就宣告取消,有意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只需要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和非近亲属的关系声明,就能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是否进行婚前检查取决于公民个人意愿。


身体检查作为保障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预防措施,个人无论是否有结婚意愿,都需要养成定时完成身体检查的习惯,以监测和调整自己的身体状态。


图/unsplash


有意愿结婚的双方,更应在结婚前,甚至是交往前互相交流、沟通身体状况。


女性朋友们可以主动要求与伴侣共同进行婚前检查,如果对方抗拒或不配合,或许这段亲密关系就亮起了红灯,应当注意防范。双方完成检查后,可坦诚地交换体检报告,互相确认和了解未来伴侣的身体状况,以共同考虑是否决定进入婚姻。


如果有婚前检查的需求,可到当地正规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咨询医生并完成身体检查。


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2002)对于婚前医学检查的有关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图/《婚姻生活》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姻伴侣应当互相坦诚、彼此尊重,共同完成婚前检查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进行保障,还是对伴侣负责的行为表现。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理解与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5.https://weibo.com/5939213490/KeIbFgbth?type=comment#_rnd1621412443446 

6.https://weibo.com/5939213490/Kf6mqFk3jfrom=page_1005055939213490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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