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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北大投诉侵犯名誉权,过分了,本号必须反驳,请公众号公正评审

贵在实 咱们事实有力量 2022-07-18

6月20日10点多,收到一条以北京大学名义发出的侵权投诉。



被投诉的文章是:唐山有恶棍欺辱女生致伤,当年温儒敏请的教材编写者侵害女生致死


投诉人是北京大学。具体联系人是杨某。


投诉类型是:内容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


投诉描述是:不实内容侵犯名誉


这次一起被北大投诉的还有另一个公众号AOAcademy,经本号授权转载了唐山有恶棍欺辱女生致伤,当年温儒敏请的教材编写者侵害女生致死》。


既然是以北京大学的名义发起投诉,那么意味着,北大认为《唐山有恶棍欺辱女生致伤,当年温儒敏请的教材编写者侵害女生致死》一文侵犯了北大的名誉。


首先,道一声,辛苦北大了,从未想过以如此的方式和北大打交道,还是有点感慨。


其次,对于哪一个部门或层级在代表北大发起投诉,有很大疑问。


被投诉的文章仅谈及了北大的两个部门,即高岩生前所在的北大中文系,对沈阳发出警告处分的北大党委纪委。


所以,是北大中文系,北大党委纪委,还是北大的什么行政部门派人发起投诉?


这也是重要问题,因为不同的部门,能代表的名义是不一样的。比如,如果是北大中文系发起投诉,那么北大中文系只能代表北大中文系,而不能代表北大。


如果北大中文系投诉本号文章,只能说北大中文系和本号存在纠纷,而这并不是北京大学和本号存在纠纷。


这个道理很简单吧,发起此次投诉的北大职工能明白吧?


特此提醒北大的有关部门注意此事,以北京大学的名义办事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不应滥用北大的名义


说回到本号对此次北大投诉的反驳正题。


被投诉文章专门论述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就是1998年北大中文系女生高岩被时任北大老师沈阳侵犯致自杀。因此,本号不敢有丝毫马虎,所写每一个字,必交叉考证印证正规媒体报道的事实和当年亲历者的自述,以求对这个严肃问题的慎重负责,以求经得起任何人、任何时间的审视。


然而,北大的投诉并没有写明,被投诉文章的哪些地方是所谓“不实”内容,并因此“侵犯”到北大的名誉。


由于公众号目前的投诉机制,并不支持被投诉方马上提交申诉材料,而是直接进入公众号的平台审议。故本号以公众号发文形式,正式对北大的“侵犯名誉权”投诉进行反驳。


唐山有恶棍欺辱女生致伤,当年温儒敏请的教材编写者侵害女生致死》通过广泛搜集国内多家媒体的新闻报道,主体内容是:详实还原了1998年北大中文系女生高岩被其时任所谓老师沈阳侵害致死的恶劣事件全过程。


在此基础上,被投诉文章分析了1998年北大对沈阳警告处分存在的问题,如实还原了2018年高岩同学李悠悠实名曝光沈阳当年侵害高岩致死舆论事件所产生的一系列结果,主要有南大迅速建议沈阳(时任南大文学院教职)辞职,上海师范大学迅速解聘沈阳(时任兼职教授),北大复核公布了北大1998年对沈阳的警告处分原件,并首次明确了沈阳对高岩违反师德,教育部撤销沈阳长江学者称号,等等。


1998年沈阳侵害高岩致死事件,2018年李悠悠实名曝光沈阳侵害高岩舆论事件,现在都是公共领域事件,自媒体完全有权利,依据所有已知的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论述。


被投诉文章指出,1998年北大对沈阳警告处分存在的关键问题是,没有将警方调查所确认的沈阳对高岩“违反师德”定性写入处分决定,这个是事实。沈阳仅受到最低等级的警告处分,这个也是事实。被投诉文章分析认为,处分决定里没有写明沈阳“违反师德”,导致了沈阳仅受到最低等级的警告处分,这是依据事实的合理判断。这构成任何对北大的“夸张失实”、“侮辱诽谤”吗?


被投诉文章很精准指出了,正是由于1998年北大对沈阳警告处分里没有写入关键性的“违反师德”定性,才有了2012年南大从北大引进沈阳不知情其存在违反师德的问题,才有了2018年沈阳面对媒体还公然否认自己对高岩犯下“违反师德”的嚣张,被投诉文章还原这些历史发展脉络和因果联系,这构成任何对北大的“夸张失实”、“侮辱诽谤”吗?


被投诉文章指出,1998年北大对沈阳警告处分并没有写明沈阳侵害高岩致其抑郁自杀,而是选择性地突出了其中的一些经过,这是事实。北大中文系师生从这个警告处分决定、以及相关传言中,得到的印象是高岩追求沈阳不成而自杀,这些更是事实。


如果不是这些事实的存在,会有高岩的同学李悠悠在2018年正面曝光还原沈阳侵犯高岩致死真实内情的事情吗?


如果不承认这一系列事实和因此而产生的后续发展,那么请问北大,2018年李悠悠曝光沈阳侵犯高岩致死的舆论事件,以及后续各高校对沈阳的追责处理,是为何发生呢?


被投诉文章严格依据事实还原1998年北大处分沈阳这段历史中的过程和问题,这就构成“失实”、“侵犯北大的名誉”了吗?


这个警告处分对沈阳后来担任北大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主任、北大中文系副主任也确实毫无实质性影响,被投诉文章并依据媒体报道举出例证:1998年他因高岩自杀受警告处分之后的第二年,1999年他就当上了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因此,这个分析也是依据事实的合理判断。


而且在2012年南大从北大引进沈阳并为沈阳申报长江学者时,北大并没有将这个警告处分告知南大,更遑论1998年警方调查里关于沈阳对高岩违反师德的结论,这些都是事实。所以沈阳可以很顺利在南大担任重要的教职,并评上长江学者,这些都是事实,如实还原这些问题发生的过程,这就对北大构成“失实”、“名誉侵犯”、“侮辱诽谤”了吗?


被投诉文章还通过综合北大当年一些当事人对该事件在媒体上的发言,严谨地还原了1998年北大处理沈阳的具体经过,并对比分析了一些当事人对待沈阳问题上的巨大不同态度,比如1998年时任北大中文系主任费振刚就明确指出沈阳对高岩违反师德。被投诉文章指出了陆俭明、温儒敏对沈阳违反师德的严重问题至今仍然持完全回避态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面对师德问题作为底线、零容忍的方针政策。


请问,被投诉文章针对沈阳问题对陆俭明、温儒敏的批评,有任何侮辱、诽谤、谩骂、人身攻击吗?请问以正常正当的方式批评陆俭明、温儒敏,就构成了对北大的“夸张失实”、“侮辱诽谤”吗?


被投诉文章最后写到,“只能希望陆俭明和温儒敏,以及更多只关注学术的大佬,不要忘记你们的前辈泰山王力写过的那八个字:为人之道,为学之道!”,始终强调了不管学术有多大,学术大佬都不能忘记师德才是为师之根本。


被投诉文章从头至尾都围绕师德这个根本标准,来实事求是还原和分析沈阳问题,从何构成对北大的“名誉侵犯”呢?北大的投诉,是因为被投诉文章“名誉侵犯”了北大,还是因为不能容忍本号围绕师德这个根本标准,指出了北大在沈阳违反师德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而且,是北大不能容忍,还是某些个人以北大的名义不能容忍?


由于投诉人以北大名义发起投诉,北大的超级优势地位显而易见。所以,本号觉得有必要呼吁一下,还请微信公众号负责此次投诉的评审人公正地处理本次投诉,维护好健康的网络言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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