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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何其难:孩子在学校受欺凌,家长找对方讨说法的后果,律师讲了两个真实案例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这几年,一连发生过数起针对不法伤害奋起还击的新闻案件,早前的于欢案、之后的昆山龙哥案,再之后的城管打人被摊主砍伤案等等,都掀起了社会上一波波关于民众面临不法侵害应该如何做的热议。


2020年9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了执法司法的标准,体现了依法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进步。然而,这个规定,真的改观了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司法现实吗?


今天,有网友给烟语君转来了一律师微博发布的内容,是一个关于自己孩子在学校受到欺凌后,家长夫妻去找对方解决,遭到对方殴打进而还击,双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小学六年级的儿子连续几天被附近初中学生欺凌(被打和被抢),连续三次后,终于鼓起勇气告诉了爸爸。 第二天,孩子爸爸和一个朋友去校门口,通过孩子的“指认”(当时有一小帮孩子在一起),孩子爸爸和朋友把欺负人的孩子单独叫出来到旁边问问情况。还没来得及问清楚,突然上来两个人,你一脚他一拳给孩子爸爸踹倒在地上。孩子爸爸的朋友见状赶紧跑过去,双方发生了打斗。最后,孩子爸爸这方给对方打伤了……

法庭上,公诉机关称先动手打孩子他爸的人属于“正当防卫”,还手的孩子爸爸一方属于寻衅滋事罪!



在另一则微博里,这位律师还讲了孩子妈妈的遭遇:孩子爸爸被人踹倒在地上,还遭受一名成年人的殴打,孩子他爸动手进行了还击,孩子妈妈上前也对殴打自己老公的两个人打了一拳,踢了一脚。事后,警方对孩子他妈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

孩子妈妈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两审均驳回了孩子妈的诉求。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说理部分如下:



其中核心内容是:“面对自己丈夫和原审第三人之间的突发事件,上诉人应冷静处理,或报警,或劝解,上诉人用手打、用脚踢的行为只能让纠纷升级。”按这个判决的意思,面对老公挨打的情形,不能激动,要冷静处理,可以劝说,也可以报警,但千万不得还手。还手了,那就是违法了,就得被处理!


这两则微博,应该讲的是同一件事,孩子的爸爸去找欺负自己孩子的人去理论,先是遭到了对方两人的殴打,孩子父亲还击,造成了对方伤害,被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刚开过庭;孩子的妈妈当时也在现场,见到自己丈夫被打,也加入了厮打,最后被处于行政拘留加罚款。孩子妈妈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告诉的“正当方式”是,丈夫被人殴打要冷静,不能上去帮忙还击。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依照《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家长因为孩子被欺负了去找对方理论进而发生斗殴,能引发“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吗?


自己先被对方两人动手打了,是否有权动手还击?自己的朋友和妻子,是否可以帮忙参与还击?法律上,真的是要求看到自己的朋友、自己的老公被人殴打,只能报警求助,在旁边好言相劝吗?这不是强人所难吗?按照正当防卫的理论和规定,别说是自己丈夫被人殴打,就是见到路人被打,也是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啊!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院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面对对方的拳脚相加,不能进行反击,是不是强人所难?要求妻子看到丈夫被人殴打,只能选择报警,或是好言相劝,是不是所谓的强人所难,事后诸葛亮呢?



曾经有着这样一个案例:新婚妻子遭建筑工地工友酒后调戏,对前来劝阻的丈夫进行辱骂群殴。丈夫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进行反抗,造成了对方一死三伤。事发后,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案件经过两审,两级法院均认为,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结果,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但是,司法实践中,尽管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担心伤者闹事,在“保护受害者”的惯性思维下,只要发生互殴结果,出现了一方受伤而对方没受伤的,不问谁先动手,也不问为何参与反击,一律追究没有受伤方的责任,或是双方的责任,是很多司法机关的通常做法。


没有媒体关注的案件,认定正当防卫,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司法担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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