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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迟延女子开庭怕迟到而崩溃,很多人对“开庭迟到”的理解是错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视频显示,近日,高铁因遇雨停车出现了班次迟延的情况,车上的一四川巴中女子想趁着餐车运货开门的机会下车被阻拦,因担心自己延误了法院开庭事件,而撕心裂肺的哭泣喊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高铁延误而耽误出庭,算不算“正当理由”呢?

有人撰文认为,正当理由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暴雨导致高铁停车是否是迟延到庭的正当理由确实更多靠法官个人的判断。有人认为,你为什么不早点一天到?早一点动身就不会出现遇到开庭延误的情况了,所以,乘坐的高铁出现延迟而耽误开庭时间的,不能算“正当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可见,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也是可以变更,延期审理的。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第一百四十三条中的“正当理由”没有专门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根据以上规定,发生“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的,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理由。由此可以推出,按照正常的高铁车次可以按时出庭,但出现暴雨导致列车延迟开庭无法及时赶到法院的,应该属于“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的“正当理由”情形。因为,正常情况下,高铁延误是小概率事件,应视为超过了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加上天气的突发情况,应属有“意外事件”。



注意看法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其中实际上是两个法律要件,一是“无正当理由”的客观情况,二是拒不到庭的主观意图。这两个法律要件,需要同时具备才会导致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


公开查询可知,关于路上导致开庭迟到的法律理解案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准时达到审判庭,原告代理人因堵车迟到16分钟到达审判庭,堵车期间,及时向法庭汇报了可能迟到的情况及理由。被告由此申请法院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9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书中,这么认为,“在法庭已向孙兆武告知陶平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原因及要求孙兆武等一审被告继续等待的情况下,孙兆武等一审被告未经准许而离开,后陶平的代理人到庭,并不存在拒不到庭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亦已实际到庭,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孙兆武主张应按撤诉处理,不能成立。”


这个判例,法院准确理解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将“并不存在拒不到庭的主观意图”进行了明确裁判释明。原告不按时出庭,就会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出庭,就会导致法院缺席审理,都是一种不正确的法律理解。


不过,准时是一种美德,更是体现了对他人对于司法的一种尊重。司法诉讼,不管是对于案件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都是一件大事,应该充分重视和精心准备,出现考虑遗忘或者考虑不周的延误,都是不应该的。很多细心的法律人及当事人,都是开庭提前几个小时或一天,就到达开庭地点的附近。换句话说,遇上法律理解不深或是不好说话的司法人员,对于晚到几分钟的案件一方,就是按照撤诉或缺席的方式审理了案件,想要纠正已经进行的审判程序,结果尚未得知,起码成倍的诉讼时间,是要花费的。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真的如视频里称的,因为暴雨导致高铁延迟进而影响了法院的开庭时间,女子应该及时跟法院人员联系,争取理解,让法院有时间跟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看能否等待一下或延期开庭,实在没必要如此的歇斯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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