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允许社会公众携带手机进法院,还需要最高法院统一规定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最近,因为河南多地出现持续性强降雨,河南高院出了一个专门规定,要求各级法官,对于已经发出开庭通知的,当事人或律师因交通不便无法按时到庭的,应当商请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开庭时间,不能以“当事人不到庭”为由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结案。

留言区里,对于这个规定,一片叫好声,也有网友提出,因暴雨天气交通受阻不能按时到庭,这本是合法合理的推迟开庭理由,怎么还需要省高院专门通知呢?

也有网友称,别小看这个规定,没有这个规定,在某些法院、法官那里,真敢给你按原告撤诉处理或对被告缺席审判了,管你什么合法合理理由。可话说回来,对于暴雨造成的不能出庭的这种合法合理情形都不考虑的法官,即使遵守了省高院的规定,不给你按撤诉或缺席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别的法律适用上,还会把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当回事儿吗?

很多时候,不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也不是社会大众不明白法律规定,最难得的是,执行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人,不把法律规定当回事儿,老是不自觉的给自己法外授权,美其名曰,法律没有规定,就得适用我们的规定。可是,他们忘了,最基本的法理是,对于公权力机关或人员,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啊!

详见《高铁迟延女子开庭怕迟到而崩溃,很多人对“开庭迟到”的理解是错的》一文,因天气、交通原因无法到庭,本就不应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根本没必要专门规定什么暴雨天不能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好像此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如此处理一样,其实,只需要上级法院根据错案追究办法处理几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保证以后再无此情况发生。


近日,有法律公号撰文写到,某些地方的法院公开规定,在开庭的时候,除了律师可以将自己的手机带进法庭之外,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手机一律不得带入法庭,在安检的时候,需要存放入存储柜里,开庭结束后才能取出。


文章写道,如此规定,给前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与困扰,也让他们不解、心生怨气,因为即使是最高法院开庭时,也未禁止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带手机进入法庭。最后文章建议,最高法院应当对相关地方法院的这一做法,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如此规定,在一些法院人看来,理由依据来自,《法庭规则》及各大诉讼法均规定,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法庭及法院办公场所录音录像;参加法庭庭审,应该服从审判长指挥,服从法庭纪录。根据以上规定,就可以推出,法院具有禁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携带手机进行法院的权力。此外,确实有一些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带了手机进入法院或参与庭审,动不动就录音录像,在网上举报炒作。一禁了之,不失为一个以绝后患的有效方法。


且不说,通信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如今,手机已经不仅仅是通讯工具,更是保障各种经济往来、证明活动轨迹、查询记录各种资讯的综合工具。限制别人携带手机,就相当于让他人在人际交往上不仅失去了跟外界联络的机会,更是处于了资讯资源查询举证的不利地位。


再看看法律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未经许可不得对法院办公场所及庭审录音录像。根据该规定,可以推出的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有权携带手机进行法院、法庭,否则的话,怎么会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什么之类的呢?


既然法律规定的是允许携带,作为凡事讲究依法办事的司法机关,能否有权仅凭自己的一纸规定,或是避免出现违规录音录像、网上操作等,就不管法律规定,一概禁止当事人或他人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呢?相信,即使不懂法律的,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别的答案。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很多人耳熟能详,但到了具体的事情处理上,不管是执法者还是社会大众,往往就成了,对于公权力机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名曰是,补充法律规定,填补法律漏洞。

由此,我们就会看到,几乎无时无刻,具体的公权力不断的在进行着法外扩张,在实现高效管理的理由下,往往伴随着公民私权利的被伤害,法律明文规定、立法精神一次次不被遵守。本应成为守法表率、运用法律规制社会民众的执法者,却没有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如何影响和带动社会上的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最后,想提的是,就对这种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不要动不动就认为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上级机关应该出台专门规范。法律规定再严密,也不可能规定出社会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乃至某些人不断翻新出台的新方案,只有严格落实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和下级机关不能出台违反上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律底线和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各种文件、禁令满天飞而又屡禁不止的现象。

  往期文章:【司法担当】法院判决:轻微刮碰事故交警扣留车辆,造成的不能用车损失应予赔偿


  往期文章:法官找律师调解,遭律师怒呛:你敢乱判,我就投诉你!


  往期文章:商品房逾期办证六年多,两级法院判决开发商仅赔违约金48元,这这这...


  往期文章: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之审判委员会的法定职能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