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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执保安不敢上手,有女士举牌求道歉,“西安地铁事件”处理结果后遗症出现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8月30日,“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发生,9月2日,当地发布处理结果。“北京时间”报道,之前在北京地铁上,多名推销女子在车厢内拿着手机要乘客加微信,其中一名黑裙女子发现有女乘客在拍她时,质问并欲抢夺手机。有网友发帖称,该女子抢夺乘客手机,大声辱骂乘客,保安不敢管。

9月3日,北京市轨道交通热线回应称,将反馈相关负责部门处理,如果后续安保人员看到的话,是会进行制止的。“制止”?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和措施制止呢?“热线回应”并没有给出答案!


新黄河等媒体报道,根据微博爆料的内容显示:9月4日晚,一位面戴口罩的女生站在地铁内,手持一张写有“保安执法扒衣拖行 西安地铁避重就轻官方声明包庇袒护”文字的纸张,根据网友提供的截图显示,女生之后被地铁警方带到当地派出所至凌晨。记者致电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会将该问题反映上报,有结果后会予以反馈。”



地铁上,当发生有人随地吐痰、大声喧哗、骚扰纠缠他人现象时,旁边人能否有权制止,发生争执甚至打斗,执法机关会如何处理?赶到现场的保安能做什么?这些本应该在引发全国关注的“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中,有机会厘清责任,示范社会,可惜的是,事件处理了之后,有谁从事件处理中,看明白今后发生此类争执,应该怎么做了吗?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这份《处理通报》,用网友的评论就是,都有过错,各打五十大板。至于网友关心的,郭某在地铁里大声喧哗乘客陈某是否有权进行制止、郭某与陈某发生打斗谁对谁错、保安该不该拖拽拒不下车的郭某、拖拽过程中造成郭某身体暴露如何定性等等,《处理通报》一概不提。如此的处理结果,也难怪关于此事的争议,至今还在网上发生争议,持有各方观点的网友吵得剑拔弩张,出现地铁里不文明甚至骚扰他人的无人制止,乘客发生纠纷保安不敢管、女子举牌要求地铁公司道歉,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个事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郭某在地铁里大声喧哗影响到了其他乘客;二是陈某因为制止郭某的不文明行为,遭到了后者的强烈抵触进而两人发生打斗;三是地铁保安到达现场后,要求郭某、陈某下车遭到郭某拒绝进而动手拖拽其下车,期间造成了郭某的身体暴露。如此将整个事件进行分解,难道给出法律处理意见很难吗?


乘客女子郭某:事出有因不是可以影响侵害身边人的理由。地铁里大声打电话喧哗,其错在先;不听乘客陈某等人制止,还同制止人用雨伞进行打斗,又是一错;不听秩序维护责令双方下车的保安指令,拒不下车,又是一错。虽然发生了其衣服被拖拽掉的后果,但不能因此就对其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减轻处罚吧?如此的秩序的破坏者、不停制止而发生争斗的过错方,怎么会成了跟乘客陈某一样的免除处罚的违法处罚程度?这不是,谁最后“受害”就可以免除处罚吗?

乘客陈某:见到郭某大声打电话而发声进行制止,这本是为了众人利益敢于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值得提倡的舍己为人。遭到不文明行为人的强烈抵触后,其的一声“女流氓”评价,引发了其与郭某的“肢体冲突”,(究竟谁先动手,官方没有交代,媒体也没有报道),即使进行法律定性,也是斗殴的次要过错方,甚至是无过错方。如今的处理结果,不仅没有表彰其先前的公德行为,还因为“肢体冲突”受到了跟多次错误为一身的对方同等的“批评教育”,这不是告诉人们,以后见到不文明行为莫出头吗?


地铁保安:强制他人离开车厢,这属于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公安机关民警,只有发现现场危险性的违法犯罪职能岗位或是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进行强制传唤,才有强制他人离开某地的强制措施执法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设定。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保安确实没有强制他人离开车厢的权力。

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乘客禁止有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实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郭某行为不当甚至构成了扰乱地铁秩序的违法行为,但这不是保安人员可以越法行使警察执法权的理由。可惜的是,关于保安拖拽行为的法律定性,《处理通报》中并没有提及。


很多网友提出,保安不能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岂不是成了摆设?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当然,某些网友所称的,保安拖拽行为造成了郭某的身体暴露,涉嫌构成了猥亵或是侮辱等行为或罪名,也是无稽之谈。首先,保安并不具有猥亵或侮辱郭某的主观故意,其本意还是出于维护地铁秩序的目的,不可能构成需要主观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不能以非法的手段对待非法的行为,否则的话,就是公民之间的以暴制暴,执法变成了违法,危害更大。根据以上的规定,地铁保安虽然穿着制式服装,名曰保安人员,但并无执法权。保安人员遇到乘客扰乱地铁秩序制止无效的,一是应该立即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而不是出手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因为其越权对他人采取强制手段造成身体暴露的,应该承担虽然不够刑法但也应是治安行政责任(需要公安机关依据其情节和认错表现认定处罚结果),由所在的公司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的意义在于定纷止争,让社会大众知道今后应该怎么做,自己的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执法司法的意义在于,在处理社会个体之间发生的具体纠纷时,必须清晰明确的执行定纷止争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体现到对于每个社会个体行为法律性质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的评判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车法律对于社会行为的指导作用,所谓的各大五十大板,和稀泥,只会引发社会大众认识的混乱,社会正当行为的裹足不前,违法违规行为的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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