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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交锋”:未来当心错案终审追责VS现在就给你个司法投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法律圈永远不缺热闹事儿和争论,这两天最火的,除了《阿里女员工性侵案惊天逆转的背后:家属与律师紧密配合上演的一场紧急大营救》,莫过于以下这两个图片。


一外地律师(现实是最好的教育者,本地律师应该绝无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就其代理的一桩刑事案件,向沈阳一法院邮寄了一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其中的一句是,“希望你院准许申请人的排非请求,否则,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图得眼前的苟且,终身错案追责的魔咒将一生相伴。”惹出了麻烦,让法官感到了自己的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进而上升到法院出面警告的层级。



法院专门向该律师出具了公《函》,以示正式和重视程度。针对律师申请书中以上的言辞,虽然用的是“请你修改”的客气用语,但在拒不修改的后果上却毫不客气,声称要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浙江省司法厅。


如今凡事就怕上纲上线,本是申请书中一句话的事儿,如今却闹到了司法权威受到律师挑战的高度和广大网友围观争议的广度,不知道双方当初是否想到会有如此影响?不出意外的,对于以上的一申请一公函,立马在法律圈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说实话,很多都是立场决定观点的,不信,看本文后的留言就知道了。两派观点的自媒体也开始不惜笔墨的,各自加入了论战的行列。



大体而言,一派观点认为:按照律师申请书中的言辞,“希望你院准许申请人的排非请求”,否则就是“图得眼前的苟且”,未来就会“终身错案追责一生相伴。”,是典型的不同意律师观点就是违法的非黑即白,而且将来要被追责的威胁!一看就是正常程序走不通了,直接玩文字恐吓。身为律师,可以客观陈述事实,提出申请,正当表达法律诉求。刑事案件没有证据也就也无法证明事实即没有事实,为了获得法官对自己观点的支持搞言语攻击口水仗,到处写些充满感情色彩的控诉信,这样不好!哗众取宠的事儿少干,这也是一名律师的本分......

另一派观点认为:个人觉得律师没有威胁法官,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官必须做的,律师不过讲了法律后果而已,说是威胁法官,不如说是在提醒法官,时刻注意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责任。相反的是,法官发出如果不修改就收拾你的公《函》,明显就是恐吓申请人的意味,是在打压律师提出疑难问题、不同观点的执业权利。说藐视法官挑战司法权威,法官只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只要问心无愧,何惧律师此言……

曾经有个网友跟烟语君讲过,一次在某案件的二审庭审上,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一审结果和裁判说理意见颇大,在结案陈述时讲到,如果二审法院也同意一审的裁判理由及维持一审结果的话,本人将就此案申诉到最高法院和将案件材料发布到网上,申请上级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广大媒体的社会监督。法官闻听立马打断了他的发言:你这是在威胁法官和法院吗?案子还没判决,先得罪了法官,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故当事人连连否认,立马改口说相信二审法院的司法公正。其实,就算当事人改口,或是夸法官的公正,谁又能否认其以上的表述就是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未来举动呢?法官让其不敢言又能耽误其一旦二审维持后的付诸行动吗?

都说法律人应该是理性为他人或是帮他人解决纠纷的社会群体,可是很多人俨然忘记了自己的职业定位,陷入了非同意自己观点对方就是错误或是违法犯罪的怪圈,让自己从一个处理案件的裁判者、办案人、建议者成了案件的当事方、纠纷的制造者冲突者。大家可以看看,以上的律师《申请书》、法官申请法院出具的公《函》,是不是都是来自这种思路?


有律师就感言,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说那些“否则”、“苟且”、“一生相伴”的,纯粹是多余之举,律师不是案件的裁判者,怎么可能会是不同意你的申请就是安于眼前的苟且,将来要错案追责相伴?法律人说话的严谨性要求,哪里去了?

也有法院人感言,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在办案中可谓比比皆是,不过是卷宗里的一页纸张而已,案件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就是。诸如不同自己的观点就是法官枉法裁判之类的,能因为当事人、案件代理人一两句的过激言辞,就以司法的权威受到挑战而处罚令其三缄其口,能以罚服人吗?感到自己权威受到挑战就挥舞投诉举报司法建议的大棒,本身就是对司法权威的轻慢,这跟《申请书》中律师的口吻,又有什么区别呢?司法权威是这么来的吗?

压服得不到权威,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被采纳,绝不是来自律师对于法官责任的法律定性,法官的权威是否被尊重,也绝不是来自法官对于反对意见的打压力度。律师的意见法官必须采纳,否则就是错案追责,法官的决定不容律师质疑,否则就是司法权威权威受到挑战的结果,你一拳我就一脚,之后我们就看到了双方的言行惊现网络,再之后呢?一旦双方言行成真,更大规模的法律人之间的公开互怼开撕酿成社会事件,群体对立?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以上的提申请书的律师也好,还是发出公函的法官也好,案子没处理明白,先因为口舌之争、思想猜测,自己先轮袖子干上了,这不是嫌事不大吗?处理别人人生的法律人,如果因为个案处理都自己抡胳膊上阵的话,让依赖他们定纷止争的案件当事人、社会期望,会情何以堪?法律人的言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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