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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的普法文章惹争议,普法,不是人人都能做好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这两天,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号1月2日发布的一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被包括澎湃新闻、观察者网等媒体转发,之后在法律圈内外引来了很多争议,火了一把。之后,文章被发布者删除,不过,标记为山东高院“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至今还在网上可见。


实际上,这篇文章并非山东高院的原创文章,也并非其总结的审判指导意见,只是从网路上从内容到标题的全文转发而已。早在2021年1月,类似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就在网上流传,很多的法律自媒体转载过。



自夸一下,这篇文章烟语君早就见过,只是一看标题,就知道属于典型的标题党,归纳的标题明显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本意,所以压根就没转发。没想到,这篇一直没有引发关注的假普法文章,居然被山东高院采用了,引发了这次法律事故。



文章仅是题不对文而已,文章内容并没有什么问题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文章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以上的法律理解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是被长期司法实践认可的裁判离婚与否的标准。通俗点讲就是,只要配偶不是跟他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同居,仅是所谓的婚内出轨的话,就达不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条件,最多只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考量因素而已。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错误在于,其文章内容讲的是,同居还是出轨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后的裁判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但标题内容却归纳成了,法院是否能否立案的标准问题,属于严重的文不对题。如下图所示:




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离婚,跟当事人有没有权利起诉离婚,是两个法律概念。按照《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标题进行理解的话,很容易理解成当事人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不予立案。这显然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前者是能否诉讼的法律权利,后者是离婚权利的司法标准。

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只要夫妻一方认为i感情破裂,都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都会予以受理,至于能否获得法院的裁判离婚,需要司法审查是否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是法官认为i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标准里,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这意味着,”出轨“,也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考量因素,只不过,需要说服法官认可”出轨“导致了感情破裂。



发布普法文章,司法官方帐号应慎重

本次法律事故,文章标题的文不对题只是一方面,更多的争议来自发布主体。如果是自媒体发布的《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可以说,只是一个社会成员对于这个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律观点而已,可以采信,也可以呵呵一笑而已。但是,如果是司法机关官宣方式发布的话,就会在法律圈及社会群体,甚至是下级的司法机关内,形成了属于上级司法机关司法观点或是指导意见的理解,影响巨大。

现如今,各个司法机关十分重视媒体宣传,在各个媒体平台都开设了普法宣传帐号,争相发布法律案例和法律新闻,以推广力度和点击量考核各自的普法工作业绩。尽管官方账户在经历了多次宣传事故之后,都规定了严格的发文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可惜的是,管理这些权威法律帐号的,很多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就算是法律人士,也是脱离司法实践多年或是初级接触法律事物的人员。毕竟,司法机关的法律人士,没几个会长期职业从事宣传工作,而不去从事司法审判一线工作的。所以,出现这次的高院发布法律观点低级错误的普法文章,也不是什么意外事件。

事实证明,自媒体时代,不是所有的冠名普法的文章中的法律观点,就是正确的,包括某些官方帐号发布的法律文章。这也是正常的,法律认识,就像法律规定需要公布草案需要社会讨论一样,本就是需要不断争议、公开讨论进而达成最大一致化认识的过程。选择一个法律业务精良的公众号,讨论学习提高,可以让自己少走弯路,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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