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样的案例也拿出来普法宣传,谁闹谁有理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中国普法”上发布了一篇《一女子婚后5天离家出走并出家,10年后起诉离婚,丈夫却不愿意,法院判了》的普法文章。不得不说,这标题就错了,该离婚案件明明是调解结案的,怎么就成了“判了”?



至于具体案情,有网友跟烟语君讲,看了这个案例,让学法律的我都懵了,居然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还会拿出来普法宣传?新闻原文如下:



明确一下这个案例中已经认定的几个事实要点:

1、婚后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双方常日琐事争吵,丈夫多次对妻子陈某拳脚相加,导致结婚第5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到寺庙出家为尼。可见,妻子并不存在欺骗彩礼。让一女子出家为尼,说明这段婚姻对其伤害有多大。

2、出家十年多后,妻子向法院提诉离婚,丈夫不同意离婚。另据相关报道显示,丈夫说过,“坚决不离婚,要拖她到老!”法院怎么做的呢?法官和司法所人员多次轮番对丈夫家中做心理疏导及解释工作。最终,案件得以让丈夫同意与妻子离婚,不过,条件是,妻子要给丈夫2000元补偿金。换句话说,妻子以2000元换取了丈夫的同意离婚。


试想一下,如果妻子不同意拿出2000元补偿金的话,是不是就会拿不到离婚结果的调解书、判决书?毕竟,通过诉讼,离婚能够获得司法支持,决定权法官那里。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标准,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认为不构成的话,就算起诉两次三次四次......照样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类似的新闻报道已经不是一个两个了。无奈之下,妻子陈某为了换得离婚的结果,这2000元,也就出了吧?如果算经济账的话,2000元,一次的起诉费用都不够,岂敢不听法官的调解建议?


可是,这结果,怎么会让人感觉别扭呢?


从法律上讲,离家出走10年之后来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注意,是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可以”。具体到本案中,妻子都离开十年了起诉离婚,如果坚持不支付补偿金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也应该判决离婚,不应该存在第二个结果。


从情理上讲,离家十多年的尼姑,从外地回来起诉离婚,就算丈夫不同意,难不成,法院还会写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之类的“劝婚词”,判决不准离婚,让尼姑和丈夫继续婚姻生活?是不是超越了常人的情理常识?


此外,到底谁是这场婚姻的受害者和过错方?丈夫没有老婆的等了十多年,确实受害不浅,可妻子伤心出家做尼姑也是十多年,都是受害者,根据报道中已经认定的事实,丈夫游手好闲,还暴力相向,才应该是过错方吧?怎么经过法官调解了一顿,成了妻子需要补偿丈夫了?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与其说是,妻子为求得丈夫同意离婚而补偿后者2000元,不如说是,经过法官等人的一番劝说,妻子最后向“诉讼离婚难”屈服,支付了2000元诉讼离婚费?


可是,熟悉司法实践的都应该知道,即使符合《民法典》(之前的是《婚姻法》)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除非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离婚。长期以来,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婚,成了法律界的共识,管你法律规定如何。

何以至此?很多法官的解释是,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强判离婚的话,容易矛盾激化,发生什么当事人之间,或是当事人跟法院、法官之间的激化事件,得不偿失。第一次不判离婚,有利于给了当事人之间心理准备、矛盾缓和的可能,最起码不会怪罪法官不顾及当事人感受。有的法院借鉴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中的冷静期制度,规定凡是起诉离婚的,先案件中止审理给双方冷静几个月再说。诉讼离婚难,已经成了公认的事实。

上网追寻了一番这个报道的起源,发现这个案例的来源,居然是来自当地法院的普法宣传。明明是一个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诉讼,仅仅是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觉得自己吃亏了,就让法官多次跑到家里做调解工作,最后是让没有过错的原告支付补偿金结案。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不分事情曲直、不求法律规定的“和稀泥”吗?

这样的案例宣传出去,岂不是让那些不占理不占法的案件当事人,发现了只要说几句狠话,就会获得法官额外照顾的“诉讼之道”?更为可惜的是,这样的案例,案件的承办人还觉得自己处理的没有问题,处理的结果被众多的机关单位作为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没有造成矛盾冲突激化的典型材料。可见,这样的办案风格,由来已久。

有赖法院的案件考核指标,进而是很多司法人员看来,诉讼只要调解结案了,就是案件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至少在案件当事人那里看来是如此,至于案件的社会影响,那就是不需要考量的了。如此的办案思路蔓延到了宣传部门,我们也就看到了这样的普法案例,甚至一路传到了顶级普法刊物。

长久存在的司法现象,未必就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未必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这怪谁呢?

  往期文章:流浪汉4次偷食物充饥检方绝对不起诉,挽救远比摧毁来得困难!


  往期文章:省高院的普法文章惹争议,普法,不是人人都能做好的


  往期文章:一点不着急的犯罪嫌疑人,真的很着急的司法办案人!


  往期文章:一二审法官在二审法院审委会公开辩论认定改发案件质量,有利有弊,如何取舍?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