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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麻雀入刑:媒体上的案例跟现实中的司法,是两回事儿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几则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人翻了出来,分别是(2021)吉0322刑初71号、(2021)黑7526刑初37号、(2019)鄂0984刑初508号等等,他们类似的案情都是,因为村民捕捉了麻雀等“三有动物”而被判构罪获刑。(详见今天第三条文章)


其中有,被告人携带气枪开了三枪,打下一只麻雀,民警缴获气枪一把、铅弹七发、死麻雀一只;被告人为了防止鸟类吃自己责任田里刚播种的谷种,在棉花田和水稻田中间架设丝网捕鸟,捕获野生鸟类5只,喜鹊一只,麻雀一只,乌鸫三只;被告人在自家院内架设粘网猎捕麻雀,捕到一只麻雀并扔掉;被告人利用禁猎工具弹弓非法猎获两只白头翁和一只麻雀,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被告人被控敷设两片粘网捕捉麻雀四只,烧熟后食用,后被法院只认定了一只。

以上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均判决认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理由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判拘役,或是罚金,或是有期徒刑不等。即使是仅被认定捕猎了一只麻雀的,也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用两片粘网用来捕捉麻雀,侵害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即使有具有投案自首、揭发他人、赔偿损失、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还是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这些被判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所谓的“禁用的工具、方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依据以上的规定,这些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捕获的麻雀等鸟类数量少,但由于采用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捕猎方式,构成了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的“情节严重”情形,因此构罪入刑。


不过,这些案例被发到网上以后,迅速遭到了包括法律网友在内的质疑,为何?判决书对于定罪量刑的认识,明显超越了不仅是法律人在内的普通民众,对于刑罚的理解范围,就像此前被报道的那些,盗割8元韭菜、盗窃46元蔬菜等案件一样。


有网友撰文指出,如此机械的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本没有考虑到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刑法处罚及不认为是犯罪的弹性空间,让刑罚充当了“只要违法行为被抓就一律入刑”的不二选择。这种司法状态,反映了历来被社会诟病的“若是公安已经侦查了,检察院必然是要诉的;如果检察院公诉了,必然是要判决的。”司法现实。


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这些被自媒体扒出来的刑事判决书,无一例外的都是一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这意味着,这些判决书根本没有上诉,不光这些经办的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即使是辩护律师、被判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均已经认可了这样的案件结果。


一经公开就广受质疑的刑事判决书,跟案件办案机关人员、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普遍认可,是不是显得很矛盾?背后的现实是,媒体上的案例跟现实的司法,永远是两回事儿。有位网友的留言一语道破天机:都在说案件承办人缺少担当精神,背后实质是缺少对担当精神的保护性制度设计,因为,承办人选择了机械执法,对个人而言却是相对安全的,一只麻雀获刑案件的出现就难免了。


我们在司法宣传的案例中,看到的往往是,检察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出于饥寒交迫,盗窃了菜市场价值约200元的豆制品若干,经讨论研究后,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并帮助犯罪嫌疑人踏上了返家路。


这样的案例之所以能上新闻并收获点赞无数,说明稀少,也从侧面反映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类似的案例被一路侦查立案、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了。何以出现菜市场盗窃200元被绝对不起诉,难道不是受之前那些偷8元韭菜、46元蔬菜被判刑引发热议之后的影响吗?偷菜的因为媒体关注,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被不予起诉了,可不是偷菜的捕鸟、捕鱼呢?不是曾经案例被报道,在河里打了二两杂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吗?


媒体报道,自媒体扒裁判文书质疑并有所改善的机械司法问题,跟大量默默无闻走完司法流程淹没于社会大众中的真实司法案件比起来,简直就是沧海一粟、杯水车薪。即使是最高检要求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因为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也远没有具体的司法考核、个人责任规避来的实际。


这种差别与矛盾,只有真切的办过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才会有真切的体会!值得深思的是,如果不能真切的改变具体办案人员办案思维和办案顾虑的话,顶层的办案要求和媒体宣传的案例精神,跟案件当事人的现实司法遭遇,会越差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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