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2368接线员不知道“合议庭”,正常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有一微博发布了一段据说是北京某市民,拨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之后,跟接线员的通话录音。在通话中,通话人对接线人员回答的,自己不知道“合议庭”三个字怎么写很是诧异,称要投诉“没有法律知识不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的人员从事着诉讼服务岗位。



以上录音看,该市民本是要通过12368投诉一些具体的案件诉讼事项处理方式,结果通过交谈发现,负责接待他的接线人员根本没有法律知识背景,以至于没听过“合议庭”三个字,给记成了“单立人的何,一就是那个一,然后平安的平。”。


录音发布后,诧异者甚众,有人还专门写文评议到,法院的诉讼值班热线,需要的不仅是声音动听,态度和蔼,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背景和熟悉基本的诉讼流程,甚至是能提供专业权威的法律建议。


不过,微博的留言区,不少网友的留言则是,“如果打一下那些行政机构的咨询电话,就知道这个姑娘的态度有多好了”。言下之意,不应该为接线人员不具备法律知识感到意外,不应该责怪接线人员和法院,因为,这不是个别现象。


近些年各项社会功能科技化水平的提升,特别是三年疫情造成的线下活动面临各种不确定的风险,让“数据多跑路、办事不出门”成了各地各级公职单位重点推进事项。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开通和受理事项的扩大,便是法院顺应形势推出的便民举措之一,至于效果,能否达到宣传的要求,试过的人才知道。


感到诧异的这位市民,可能只了解12368的功能,却没有甚至了解其人员来源和隶属单位。公开的招聘资料显示,所谓的12368热线接线员,真的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只是不限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操作计算机中文输入即可。更重要的一条是,虽然他们的接线服务属于司法诉讼的工作内容,但其身份和直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并不是公职人员、法院,而是隶属于商业性质的劳务派遣公司。



如果明白了这些,那位市民对自称“第一天上班”的接线员不会写、不明白“合议庭”三个字,还会感到诧异不?让“专业的事情,一定需要有着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去做。”没有错,而且是能够提供专业服务、提升工作质量的必要保证。奈何,岗位的设计要求,本就不是按照专业人员、公职身份的标准来的,又能如何呢?


别说接线人员,就是线下在司法系统内直接向当事人提供具体案件司法职能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大多是不要求法律专业背景知识的,而是也不具备司法机关正式编制,属于受到司法机关和派遣单位双重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也就是大家俗称的“临时工”。不知道知道的人,多不?


近些年,不光司法机关,包括几乎所有的公职单位,公职事务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非本单位人员现象,成了普遍现象。为何?用人成本低啊!一个非正式人员的用人成本,只相当于正式公职人员的几分之一,而且管理乃至辞退手续简便,大量用工还可以避免出现空岗没人接待现象,何乐而不为?


有利也有弊,有人早就提出,将本应公职事务交给社会人员,而且是待遇低廉、不具备专业知识、就业形式灵活的社会人员,已经导致了很多问题。例如,工作责任心问题、处理事务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人员流动造成的公共事务连续性问题等等。具体到司法领域,不少案件当事人反映的,自己案件频繁的更换书记员,属于程序违法不?


此外,让大量的社会人员履职公职事务,如何保证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质量,尤其是在没有职业前景和待遇优越的条件下。极端的,近些年,发生过不少公职单位辅助人员涉案的情况,有分析文章就指出,从事公安机关辅助性工作,如驾考预约缴费、机动车违章记录处理,辅警利用监管漏洞、职务便利与中介人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呈增长趋势。由于录用标准不统一,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辅警队伍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形象不佳等问题,


某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丁某甲于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间,利用担任某法院原道路交通合议庭书记员,有经手发放案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323587.4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至今尚有人民币149722.05元未能归还。


有人会说,即使是正式人员,因为失去政纪和自己约束,违法犯罪的也不少,不能强求辅助人员,但是,在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基本相同的长期氛围下,却施行差异巨大的待遇分配标准,会给从业人员造成如何的心理变化,进而如何保持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尤其是社会要求工作严谨的司法工作呢?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且不能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规定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的规定解读如此,但近些年的机构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以后,不少司法机关里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已经远超过了正式编制人员。出现12368热线人员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还意外吗?


  往期文章:自创平台“白嫖”全国律师?三地律协发声谴责,有律师称已经投诉、报案...


  往期文章:5斤芹菜被罚6万6、货车不找中介不上牌、投资办厂遭“吃拿卡要”...为何不走法律途径?


  往期文章:“不管是不是肿瘤一律按肿瘤处理”的医生被抓,是时候赋予患者对医生的诊疗监督权了!


  往期文章:卖5斤不合格芹菜被罚6.6万遭督查,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