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吵架中让他人打自己,他人遂了自己的心愿,需要承担责任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5月31日,有媒体在网上发了个视频,留言评论居然达到了10万+。据称事发济南街头,一男一女跟一大爷发生了吵架。吵架中,大爷抄起了板凳比划,谁知那男的不但不躲避,反而还一直伸着头、拍着自己的脑袋向前挑衅老人家,逼着大爷不断后退。视频里,男的被一城管模样的人员拉回去之后,自己又再次伸着头,手指着嘴里嚷着,不断的挑衅着逼近大爷。

“来,朝这砸,朝这砸!”视频可以清晰的听到男的不停挑衅的语言。结果是,大爷终于经不住屡次的挑衅,挥起板凳砸向了男子伸到自己身前的头部。“啪”一声,男的应声倒地。接着,拉扯中,大爷又用板凳砸倒了那个女的。
视频里的这个情节,是不是还原了周星驰《九品芝麻官》里的场景?:这样可以了吧?怎么样呢?我又跳出来了,我又站回去了,怎么样怎么样怎么样,我又跳出来了,打我啊笨蛋。:大家都听到了,是他叫我打我才打的啊。:像这种要求,我这辈子都没听过。
留言区里,网友们吵翻了,主流留言是力挺老人的,点赞数最高超过十几万次的网友认为,视频说明,大爷只是满足了黑衣男子的要求,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不应该怂恿老人暴力解决挑衅行为,须知,打伤人轻则赔钱,重则坐牢,毕竟,对方只是言语挑衅,并没有动手的。
也有网友为老人寻找法律依据,认为这是黑衣男子的自甘风险行为,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街头吵架,显然不是文体活动,不能适用这个法条。

虽然不能免责,但也是可以找到减轻责任的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被他人挑衅、辱骂,是不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呢?

《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法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行申52号行政裁定书就有,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作为治安处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是被害人过错对刑罚的影响,在许多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的体现。
例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具体确定了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将被害人过错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具体而言,分为:(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17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43条规定,刑事案件审理中,除了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审查各酌定量刑情节,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等。

应该注意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免除处罚。被害人具有过错,就算是协助安乐死,被害人书面承诺自愿受伤伤害,也不是加害人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

除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领域,还有民事侵权领域,同样也有受害者具有过错的,应该由其侵权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自己明确承诺对方可以打自己,而无需赔偿的话,则需要查明是否系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有法院认定是否属于放弃了赔偿要求,才可能产生免责的情形。

具体到视频,应该认为,黑衣男子不过是认为老人惧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敢对自己用板凳攻击的挑衅行为,口里虽然喊着“来,朝这砸,朝这砸!”,却没有喊出打了不需赔偿的承诺,应该不属于放弃了索赔请求。况且,老人还主动打伤了女子。

综上,电影里的满足别人挨打请求,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剧情,在现实法律纠纷中,是不会出现的,最多不过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的理由罢了。因此,即便是对方主动言语动作挑衅,还是要尽量理智,避免惹上官司。

说到教训,这个视频也告诉我们,不要高估他人对于法律责任的敬畏之心,用自己的语言、自己的脑袋肆意的挑衅他人敢不敢动手的决心,真被人打了,对方也是有从轻处罚理由的。

要知道,近些年,执法司法理念一直被民意、法理推着在进步,过去的“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简单化执法,却来越没市场了,尤其是视频镜头前发生的打架事件。有时候,被打了,真的会被判活该的。

  往期文章:司法贪腐不除,再完备的法律制度,再专业的律师代理,也是枉然


  往期文章:因《备忘录》被免职调查的法院副院长居然是全国先进,该不该同情?


  往期文章:初中学历的法院人员被查:低廉收入的临聘人员如何保持司法清廉?


  往期文章:比派出所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更悲哀的,是网上势同水火的评价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