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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人员退休当律师,退休工资必须放弃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很多法院检察院人员,都有一个律师梦,只因在职时碍于身份限制的原因,不能发挥自身法律知识的商业价值和法治看法,经常挂在嘴边的是,如果我是这个案件的律师,肯定不会这么做这么说,而是......
早些年前,律师事业经历大发展的二三十年里,不少法官检察官乃至法检院其他身份人员,很多离职进入了律师执业,而且开辟了不小的事业,如陈大律师、蒋大律师等。在当时合规合法审批的情况下,也有不少法检退休或是五十多岁的提前退休人员,在律师行业干的风生水起。

然而,这样的局面,在历经了一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之后,随着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文件)的联合印发,情况陡转之下,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律师面临着诸多的限制,退休人员从事从事律师条件几乎难以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的主要内容,法院离任(开除、辞职、退休)人员在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被开除公职的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在律所从事任何工作。

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四级高级法助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辅人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管辖地区的律所干律师或担任法顾、行政人员等。
法院退休人员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中组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根据该规定,对于法检退休人员而言,要想继续从事律师,或是今后从事律师,首先面临着究竟是,“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具体指什么待遇的问题,以及哪个部门经办“转出”手续的问题。

可是,不少退休法检人员反映,随着以上规定的颁布,此前已经从事律师的被司法局通牒,要求退休法官律师,立即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法院,否则注销律师执业证。


因为,随着上述规定的颁布,律师行业也开展了一次行业性的整顿,重点就是排查法检离职从律人员,以及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情况。为此,司法行政系统还专门成立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引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规定适用问题的通知》(律工组〔2021〕19号文件)

其中规定,在申请律师执业或受聘于律所时未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属于违规干律师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情形,应当由司法局要求其申请注销律师律师证、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依法注销其律师证或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退休人员原任职法院。


以上《通知》一出,各地纷纷传来要求律师行业内的退休法检人员提供“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单位,不再保留机关待遇”的材料,否则注销律师证的消息。


以上的做法,并没有得到部分法检退休人员的认可,因为他们认为,1、中组发〔2013〕18号第四条中的“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明显是针对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情形。而61号文无限扩大并适用于所有法检退休人员。2、根据他们自己的亲身经历发现,退休人员行政、工资等关系怎么转原单位,司法局不知道,法检院也不知道,很多地方将其等同于了直接取消退休待遇,这是不合法的。
为此,有72名退休法检人员联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审查撤销上述的61号文和19号文的合法性,但最后被以程序问题为由没有受理。

不过,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些退休人员的行政复议不能只针对抽象性的规范性行政文件提出,而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就不会遭到不予受理的待遇了。
由于规定里的概念模糊、条件不清,退休法检人员发现,在具体的规定执行中,各地对于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掌握的标准不一,导致有的地方只需要开个证明就可以执业,有的地方则是一律禁止执业,有的地方则是不取消一切退休待遇不准执业......
2023年7月6日,退休法检人员11人向司法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公开全国范围内已经允许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省份;2、公开全国范围内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或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原单位出具证明的样式及内容。

还有退休法检人员在网上晒出了《起诉状》,起诉原来工作单位及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确认律师执业被要求提交原单位的同意证明,于法无据。

更有退休人员晒出了当地的做法:司法局明确答复,必须放弃退休工资,才能从事律师;而法院内部要求,退休法官不准从事律师行业,也不准放弃退休待遇。规定里的“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工作单位,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就更不要提了。

关于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在社会面上,很多人形成了人人喊打的认识,仿佛一见法检人员离职从事律师,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就认为他们是冲着利用原来的司法资源优势,奔着今后从事司法勾兑的目标去的。这是典型的身份有罪论和诛心论。俨然看不到,社会各界都有司法勾兑的可能,怎么能以身份和职业界定某类人员有罪呢?

其次,有些人压根就是反对出现有人领着退休工资还可以从事律师的现象。俨然看不到,退休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已经成了社会各行各业的普遍现象。退休人员终身不得在原任职单位代理案件,基本上隔绝了原有的司法资源,如果还存在司法勾兑的话,则是应该从加大反腐力度入手,而不应该从禁止一类人从业为代价。这个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吧?

最后说说取退休待遇。法律上,什么情况才会取消退休待遇?严重违纪或是犯罪!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以目前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允许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的,即便是争议很大的61号文和19号文,也仅是要求转出关系、取消机关待遇而已,怎么能对这部分人,上升到严重违纪、犯罪程度才有的“取消退休待遇”呢?
退休工资是什么?主要是一个人在职时个人及单位缴纳养老金在退休之后的返还,是基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给予个人一生的严老保障,怎么能不经法律程序仅凭一个文件精神领会就可以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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