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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鲁山“天价雕塑”发表评价,网红收到带自己孩子身份证号和地址信息的威胁...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据媒体报道,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花费715万元建造了一座牛郎织女地标雕塑,却因造型设计和高昂造价等问题遭民众质疑,引发关注。

这座雕塑高度约17米,采用铸铜、锻造、浮雕及着色相结合的形式,表现鲁山文化之城、旅游之城新形象。8月22日在中国(鲁山)七夕节开幕式上揭开面纱后,这座雕塑就被吐槽又“贵”又“丑”。
对于雕像的设计,也有人表达了质疑,花费715万元修建的“牛郎织女”雕像与2021年1月竣工的长沙大王山旅游度假区湘江女神公园内的“湘江女神”雕塑极度相似。
当地住建局后续回应称,雕塑的招标建设符合流程,有质疑可向审计部门提出来。为解答公众疑惑,28日,记者拨通了鲁山县政府办公室的电话,在记者表明身份和来意后,该工作人员回复了6个“不知道”,1个“不清楚”。
值得一提的是,舆论漩涡中,鲁山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后续在被媒体采访时爆粗:“监督你×,滚!”
8月29日晚,鲁山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鲁山县牛郎织女爱情主题雕塑有关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鲁山县联合调查组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决定依规依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某某予以免职对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李某某言辞不当的行为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社会关注的项目设计、工程造价、招标流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浙江网红导游评价“天价雕塑”被威胁
浙江网红导游@小黑诸鸣 26日发布了一条关于河南鲁山县牛郎织女雕塑的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29日,小黑发视频称,因对鲁山县“天价雕塑”事件发表评价,他收到一封威胁邮件。“让我立即删除视频,然后附上我孩子的身份证号和地址信息,说他能找到我们。”
29日傍晚,“小黑诸鸣”告诉记者,平顶山相关部门人员已赶往他所在的城市,调查威胁信事件。

就发布鲁山县相关视频一事,诸鸣坚持认为他发布的视频没有任何问题,反而是宣传推广鲁山县的历史、文化及旅游资源,“在这件事情上,我真正伤害的只是个别人的利益。在与平顶山市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中,他们也向我表达了歉意。目前,除了西兴派出所已经受理此案外,平顶山市工作人员也表示当地警方业已介入调查,有结果后会告知我。”

8月30日上午,对于事态的进展,橙柿互动再次联系了小黑诸鸣。小黑诸鸣称,“现在在带团,所以没有办法第一时间报警。”

“昨天晚上,平顶山鲁山政府已经派来了工作人员,告诉我:肯定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干的这个事。并表示了歉意,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小黑诸鸣还表示,晚上他会到杭州滨江的派出所报警,应该很快给大家一个结果。

30日下午,诸鸣向潮新闻记者表示,他的邮箱中又多了一封有关于他评论鲁山县“天价雕塑”的邮件,于30日下午1点40分发送。
针对该封邮件,诸鸣表示,两次发件账号并不是同一个,据他所知,原先发送威胁邮件的账号已经被停用,“今天晚上仍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这封信也一并呈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30日晚,记者随同诸鸣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西兴派出所。31日凌晨,在签署完相关文件后,诸鸣走出民警办公区域。他告诉记者,西兴派出所已经正式受理此事,并向他出具了受案回执。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派出所正在调查核实中。(以上综合来自潮新闻、都市快报、封面新闻)

网友疑问:威胁人是如何获得孩子的身份信息?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公民隐私?应该怎么处罚?

公民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民个人隐私,但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发送威胁邮件的人,究竟是如何获得孩子的个人信息的呢?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不得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和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负有接触、收集、处理个人身份信息职责的相关从业员工,应严格履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防止外泄的义务,如泄漏个人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该事件中网友给导游写邮件的行为明显带有恐吓意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出售明星出行信息,5名高铁员工被判(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19年起,陈某等5人利用高铁站员工等职务便利,查询及出售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林某等3人通过向上述5人购买明星信息后,加价对外销售。8人违法所得合计56万余元。据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八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或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八人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判决八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7530元,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辩称其出售的高铁信息很有可能不是真实的信息,且部分查询内容“没有行程信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发送给其查询信息的下家的内容,为其查询到的工作单位业务系统的截图,并未对此进行修改,其辩护意见“很有可能不是真实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此外,被告人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自然人的高铁信息,查询结果不论显示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没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该自然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出行状态,属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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