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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遭羁押,法院院长致歉相关人员停职检查,何以至此?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一则“律师在法院阅卷被抢夺手机并被关羁押室”的消息引发关注。红星新闻,9月13日上午,随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承及工作人员一行到涉事律师万淼焱居住的酒店,就抢夺律师手机、羁押律师一事当面向其致歉。

▲随县法院情况通报

13日晚8时许,随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情况通报称,两名律师来该院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在诉讼服务中心阅卷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该院法警到场维持秩序期间,将两人带至羁押室训诫。在上述处置过程中,法警将两名律师带至羁押室的行为不当。目前,分管院领导和法警大队大队长、诉讼服务中心涉事工作人员被停职检查,将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于此事,详见本号《司法机关对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不应仅停留文件上,更应有刚性的落实》一文。媒体报道,据万淼焱律师自述,9月11日中午12时许,她和同事在随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法院法警怀疑她们“违反法院规定擅自录音录像”,并当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在未发现录音录像内容后,仍将两人强行关入羁押室,并扣押手机。羁押近两小时后,两位律师离开法院。

律师认为,首先,我们并未擅自拍照录音录像,法警也当场检查了我们的手机,未发现异常。其次,我当时当场指出,我们是在依法阅卷而非申诉信访,对方提供的法律依据是针对‘申诉信访秩序’的。律师将自己的遭遇通过自媒体发布出来,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最终导致了以上的法院《情况通报》。

法院院长的登门道歉加上《情况通报》,令这场律师复印卷宗引发的被羁押和扣押手机的事件,终于有了是非定性的结论,至于涉事人员的处分结果,已经不是重点了。
这已经是近期法院领导三次向律师道歉了。一次是今年6月份,有律师因某法院临时变更开庭日期,给自己造成了交通费、差旅费等损失,愤而起诉法院。在等待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律师通过自媒体将自己的《起诉状》发布到了网上,引发舆论关注。(详见《律师开庭遭遇法院突然改变日期,起诉要求法院赔偿差旅费》一文)

媒体报道,6月29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副院长带领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赴重庆,“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我们已经向周律师当面道歉,并愿意承担周律师的损失。”该院将以此事为契机,改善工作作风和工作细节。

一次是今年8月7日,两位辩护律师代理的一起律师涉黑案到来宾中院参加庭审,在安检时配合了脱鞋检查要求后,对法庭不允许携带电脑进入的要求提出质疑,并与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在协商尚无结果的情况下,法庭即宣布开庭审理。随后,辩护律师通过网络发声,引发网络围观。
8月10日,“微观来宾”发布文章《“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称,来宾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查认为,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来宾中院依法决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9日中午,该院柳金红院长联系到王昊宸律师,就该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误当面致歉。

就如同此前本号文章《法院副院长不远千里带队登门给律师道歉,是媒体而不是规则的胜利写的,这究竟是媒体的胜利,还是法律规则的胜利?律师遭遇司法机关诉讼事务处理不当反映无果进而诉诸媒体,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而领导向律师道歉,成了以上三起事件的同一流程,如此过程,以后如何制止类似的事件?别的案件当事人或律师,遇到类似情况,也学如此操作?......

不管是律师遭遇临时变更开庭时间(最高法院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有专门规定),还是律师参加庭审的安检要求,还是律师阅卷的诉讼权益,这些问题都是有法律或司法文件规定的。为何司法人员不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呢?
以上述的“律师在法院阅卷被抢夺手机并被关羁押室”为例,根据律师的自述和媒体报道,处理争议纠纷的法警及领导居然认为,律师拍照违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尽管律师一再辩称“我们不是申诉信访,是依法行使律师阅卷权。”,可还是遭到了法警的“强制执行”。
不管是自己的公开宣传,还是社会的普遍认识,法院在人们心目中,都是应该处处依法办事、力求法律规定唯一适用的地方。对于律师阅卷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去适用《申诉信访意见》,就算是不学法律专业的,怎么能说得过去呢?

归根结底,还是在司法工作中,没有将法律规定的律师诉讼权利保障,以及最高法院三令五申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文件规定当回事儿。遇到诉讼事务争议时,首先想到的是权力的运用,颇有“法律解释权在我这儿”的意味,而不是细究法律及上级规定的本意,导致一旦律师网络发声、网友细查规定的话,司法作为就会经不起推敲。

近期发生了这么多法院领导向律师道歉的新闻,更有另外的检察官庭审时向辩护律师国骂问候,审判长当庭询问辩护律师之间亲属关系的网络事件还在热议,都体现了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是否具备对于法律规定的敬畏之心,对律师提出法律异议时的包容和细查之心。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话的理解,不仅指的是司法的裁判权要具有公信力,更是指司法的过程要具有公信力。发生律师屡屡公开质疑司法人员作为的事件,确实有损司法的公信力,而发生嗣后法院领导向律师承认错误的结果,虽然可以消散舆情,但同样有损司法的公信力。
以上文中这些律师跟司法人员发生的纠纷,根本就不是什么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为何非要闹得沸沸扬扬才予以解决?纠纷发生时,是涉事的法警、分管领导自行决定的处理方式吗?领导为何没有第一时间具备事后道歉时给出的法律认识呢?恐怕,这才是此类事件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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