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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规范律所风险代理收费的司法建议,怎么这么多人反对?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曾经,《工人日报》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为题,报道了一起涉嫌违反规定收取律师费用的有关情况:一起工伤案件中,受伤工人全瘫,委托律师进行工伤代理理赔,与律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实行事后收费方式,前期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获得赔偿80万元到90万元之间的,按5%作律师费;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的,受伤职工一方只收90万元,其余全部归律所收入......
之后,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款职工180万元,律所拿走90万元作为律师费。职工认为律师收费过多,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被越秀区司法局告知,律师“收费高问题,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后,求助媒体。

众评论文章均认为,不管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禁止律师对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规定,还是根据《民法总则》合同纠纷中显失公平的法律原则,律师如此的收费标准,都是说不过去的。

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后,广州司法局对此做出回应:广州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依照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广州市司法局将严格依照《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以上新闻及评论文章,至今可见。)

就在最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向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书》出现在网络上,内容是,法院在具体案件经办中,发现有律所违反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超标准收取案件风险代理费,建议司法局“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律师服务代理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

没想到,这份《司法建议书》居然遭到了很多的律师和其他人士的反对,有的认为,都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事后又反悔了,这是典型的耍赖,国家机关不应该支持这样的行为;有的认为,司法部等三个部门的规定,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足以成为管理律师硬性规范;甚至还有人认为,法院办好自己的案子就行了,发司法建议是手伸得太长了;律师有律协管着就行了,司法局没权管律师收费的事儿。甚至还有人认为,这是法官看律师赚钱多了,眼红了......

这些留言,真的应了那句话,管理规定都是要求和约束别人的,轮到自己都希望跳出管理和规范。看来,法律人也不例外。这么一份着眼规范律师收费市场,防止法律市场恶性竞争,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防止产生更多此类社会纠纷的司法建议,居然被这么多人不理解,真的是令人费解。
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不是合同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更不是不需要行业运行规则和行政监管部门。这样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吧?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12)87号文)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金额比例,规定律所“应当”在书面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如此明确的行业性管理规定,怎么还会有人对超标准约定风险代理是否合规、当事人乃至法院要求依规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有没有管理权限这样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莫不是,真的希望律师行业出现无人管理、不需管理的局面?

再说说法院的司法建议。烟语君认为,不管是从法院减少案件发生的现实需要看,还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合规治理、不能仅是就案办案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看,法院、法官对于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都是十分必要而且有待今后加强的。

就像本号写这篇文章肯定会得罪一部分人一样,法院发出这样的司法建议,肯定而且从实践看,确实得罪了一部分人。但是,这样的司法建议,就跟检察机关近些年大力推进的公益诉讼初衷一样,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职、将成诉的社会纠纷消灭在诉讼之前,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如此担当的司法建议,不仅对于减少因为行政机关失职怠职造成当事人不得不起诉解决,对于维护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良性竞争意义重大,具体到个案纠纷中,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跟律师直接发生冲突,乃至可能发生激烈对抗的发生几率。

司法部的明文规定哪里摆着,如果真如某些人说的那样,司法行政机关不管也不予执行,法院发现了纠纷成因也不管甚至不予适用,留给案件当事人和律所、律师之间的,莫不是仅剩了要么忍,要么自行解决的途径?那些貌似为了律师利益反对该司法建议的,真的是在维护律师群体的利益吗?

实际上,法院、法官对于维护行业发展意义重大的行政规范性强制规定的适用力度,很多时候是不够的,从而使很多司法案例成了怂恿从业者不守行规就可以获得超额利益、获得司法保护的反面案例,如本号写的法院支持开发商可以约定交房560天才办房产证,企业可以跟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保等等。

不能一面抱怨行业秩序怎么越来越乱,即便有了行业性规定却无人监管,一面在轮到有法院提出合规性审查自己可能被监管时就抱怨管的太宽。这不是典型的双标吗?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讲,法院的这份《司法建议书》都是司法担当的体现,应该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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