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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可以办成别人办不成的事儿还没风险,行贿的是不是越来越多?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昨天,本号转发了律师为社区矫正领导充当受贿“白手套”,三年后检察院顺藤摸瓜,被判受贿罪后吊证》这一司法案例,冰冷的法院认定事实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多样的人生抉择。

2016年,方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为了不到监狱服刑,便想到了利用患有严重疾病可以监外执行这一法律规定。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前提是,需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前社会调查手续。

按照法院办理监外执行规定,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是做出决定的法院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特定内容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监外执行的意见,是法院作出适用社区矫正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通过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法院一般都会同意适用。

案件中,方某通过中间人找到了县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一把手局长余某(已判刑)和属地的原沙洋司法所所长刘某(已判决)帮忙办理审前社会调查手续,被拒绝。可见,方某的情况根本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况。

正常途径走不通,方某及中间人便想到了重金行贿领导的方式,不知道是碍于中间人的情面,还是垂涎于十几万元的重金诱惑,余某同意了。余某也知道这相当于自己几年工资数额的行贿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就想到了“合法化”过渡方式,不跟方某直接发生金钱往来,而是通过跟方某的律师进行交易,利用律师、律所的加持来增加受贿的安全性。
司法局领导的身边,自然不缺认识的律师。余某找到了律师姚某,经过协商,计划以律所的名义跟方某控制的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局长和律师两人分配。按照约定,中间人付给了律师15万元。
姚某收款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一把手余某安排刘某为方某办理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会调查,向法院出具了《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意见书》,方某遂获得了监外执行待遇。之后,姚某按照约定,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余某。

三年后的2019年,检察院在办理余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姚某涉案情况,通知其到案配合调查,姚某如实交代。2020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姚某与国家工作人员余某勾结,非法收受15万元构成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的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2023年7月3日(真是迟到的正义啊!),湖北司法厅吊销了姚某的律师执业证。

事实证明,律师参与受贿,不仅没有带来余某与方某交易的安全,反而让本来置身事外的律师涉案被判刑被吊证。值得思考的是,其中各方人员的涉案过程,有利于分析行贿罪的形成经过。

案情可知,方某委托中间人请托司法所所长及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时,均遭到了拒绝,可见两人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可后来在金钱的诱惑下,两人便不顾忌自身的履职规范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为方某违规出具了《拟暂予监外执行调查评估意见书》,可见行贿的力量。

究竟是重金行贿的诱惑力,还是公职人员和律师的没有顶住贪念,在这起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肯定有人莫衷一是。但人之常情是,不管自己的情形符合不符合规定和现实,但凡遇到想达成而遭到拒绝的事情,便会想到让经办人员“放自己一马”的想法,或是通过关系,或是通过金钱开路,或两者并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件有两个“三年”。

一是违规办理监外执行三年后才发现。局长余某、所长刘某为方某违规办理监外执行社会调查手续时,并不是通过及时的监督程序发现,而是三年后因为余某意外涉其他案件才东窗事发。

是不是可以认为,如果没有余某的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方某通过行贿办理监外执行一事,就会再也无人发现了?行贿工作人员可以办成按照规定办不成的事情,及时违规办理的只要办事人员不涉案就不会被发现,如此这般,行贿受贿办事,岂不成了风险很低而收益很高的事情。监督乏力,东窗事发只能靠经办人员以后涉案交代的偶发,这如何杜绝更多的人按照这个套路办事?

一是律师被判刑三年后才会吊证。姚某2020年就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按照规定,律师涉案的,司法机关都是应该通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为何直到三年后才被省司法厅吊销了律师执业证呢?
莫不是,这三年涉案的律师还处于执业状态?都已经涉案被查了,案件都已经法院宣判刑期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却迟迟不来,这已经不是一个两个了。如同数年前三名济南法院受贿法官牵出的64名行贿律师,不也是至今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公开。莫不是,他们还在继续执行?
通过行贿可以办成别人不可能办成的事情,就会纵容更多的行贿人跃跃欲试;
即便是违规办理的事情也得不到及时的监督纠正,就会令公职人员产生自己权大于法的认识;
犯罪判刑了也没有及时的任职行政处罚,就会令从业人员轻视行规法纪,不忌惮违法犯罪;
行贿受贿,可以让各方参与人都可以正常程序无法获得的超额回报,即便东窗事发也要靠数年之后某个涉案人员的意外被查后的是否交代,就会令行贿受贿成了一种高收益低风险,又如何防止效仿者趋之若鹜呢?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贯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规定上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证明,以往的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案件处理方式,轻视了行贿者各种手段对于公职人员的诱惑力,过高的评估了公职人员在诱惑面前的抵抗力,确实有所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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