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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对行贿律师的违法犯罪处罚,都遗漏了违法所得的认定和没收处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最近,有两个关于行贿律师违法犯罪的热文在法律圈乃至社会热传,甚至有人已经开始不喜欢被热传热议了,要求取消实名转发。
一是有自媒体统计并转发的湖北司法厅官网公开的律师行政处罚案例显示,今年以来,有7名律师因被法院判处行贿罪而需要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有网友评议:除了吊销律师执业证,难道不应该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代理费吗?
另一个是,一法律服务所人员向先后向湖北高院两名、咸宁中院一名共计三名法官(均已经判刑)行贿了528.5万元,而被以行贿罪判刑五年罚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书。其中被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之一是:2010年石某接受某公司委托代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代理费为2000万元,为了寻求高院贪腐法院领导阮某的帮助,数年分20次共计送给阮某378万元。有网友评议:代理费2000万元扣除行贿款后不应该作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代理费吗?
长期以来,或是以为了惩治受罪者而需要行贿者配合为由,或是行贿事实认定时隔多年认定困难重重、人情往来不好法律认定等等,或是担心查处严了影响范围不好控制等等。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即便达到了行贿罪法定的3万元或1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是引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给予行贿者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结果。
于是,我们经常看到,近些年公开的诸多律师行贿司法人员的司法判决案例中,那些动辄行贿了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律师,居然都是以证人身份出现。不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因为没被判刑,居然连行政处罚也没有,跟别说行贿这一违法行为涉及到的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了。
因为行贿者配合了受贿案件的调查,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已经在媒体上引发多次的热议,本文就不做讨论了,仅是说说行贿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
以(2022)辽068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其中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之一为例,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国企领导职务便利,为律师在代理公司诉讼之后的结算律师费用上提供帮助,收受谢某给予的15万元后,结算了剩余的60万元律师费。
可惜的是,至今未见行贿律师受到处罚的情况公开,且不说行贿15万元是否需要追究行贿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60万元的行贿款,是否应该按照违法所得予以处理呢?
以上文中的石某行贿案为例,收了2000万元的执行案件代理费,行贿了法院领导300多万元,法院判决行贿罪五年徒刑之外,仅是罚款10万元,对于2000万元代理费的法律定性和处理呢?难道不是违法所得,而是合法收入?
说的这里,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是属于合法收入,不应该没收,及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进行罚款。关于这个问题,可见专业权威机关“中国纪检监察报”的《通过行贿承接业务获利如何处理》一文。(详见《中国纪检监察报:通过行贿承接业务的所有收益,均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行贿律师该追缴律师费?)》一文)
文章认为,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行贿人赵某通过行贿国企负责人260余万元的方式,获得了代理的建材商品纳入国企供应商名录、打招呼提供业务承揽、费用结算等帮助,并通过向国企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赵某承接相关供货业务,除去正当经营支出,共计获利4800余万元。

这4800余万元,看似是经营行为带来的结果,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获得利益的基础均是通过行贿这一违法方式获得的,“其本质上是基于行贿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哪里还能理解成法律上的正当性?“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赵某获得的4800余万元的收益属于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文章还提到,行贿人通过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位学历等。虽然这些“收益”均是一些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决定或授予的,不是纪检、司法部门可以直接处理的,也应当将查清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跟踪督促其依照规定予以纠正,确保行贿人不能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
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得“合法”的收益,这是基本的法律要求。在法律界,律师通过行贿的方式,不管时行贿招标单位或领导人员获得法律业务的代理权,还是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同于其他案件诉讼人不平等的司法待遇,都可以给在案件法律服务费上给自己带额外收益、非法收益。岂能视为不见,不予处理?
以最近引发热议的,某曾经的律协领导为了让承办法官“别在法庭上打断其庭审发言”而行贿20万元为例。能够让律协领导去甘冒行贿法官20万元这一达到行贿罪立案风险的,用脚趾想象一样也知道,背后肯定是比这20万元数倍乃至几十倍的案件代理费。

刑法上的违法所得认定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行贿律师通过行贿获得的案件代理费,应该追缴不?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可见,不管是刑事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律规定,都需要对行贿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做出认定和进行处理。可惜的是,目前的纪检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对于行贿律师的处理,或是仅判刑加罚金,或是仅处罚停止执业,并未见到违法所得的处理,不信可以随便找个案例看看。法律责任追究不到位,违法犯罪者便会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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