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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罚,是时候确立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听证等程序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几天前,本号转发了某地一二审法院对一律师予以处罚一事,本打算隔天引用写一评论文章,奈何文章次日不得不删文了。只能在此截图说一下了,对事不对人哈,大家不要探究何人何事了。
一审法院以“庭审时对部分事实存在虚假陈述,经审判人员核对指正后,仍拒不承认错误,其行为已构成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律师罚款2000元。
律师申请复议,二审法院改了一审法院对律师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认为,律师“庭审时前后陈述不一,经审判人员核对指正及训诫后,仍拒不承认错误,扰乱了法庭秩序,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仍然维持了对律师2000元的司法处罚。

律师不干了,自己在自媒体上贴出了以上两级法院的司法处罚决定之外,公开指责两级法院认定事实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明明自己申请复议的理由被二审法院采纳了,为何处罚结果却无法改变?庭审中自己被法官指责虚假称述之后,分明是在进行解释歧义,怎么就成了“拒不承认错误”了,莫不是法官对于“虚假陈述”的认定自己没有解释和异议的权利?......
说实话,烟语君是十分痛恨律师虚假称述的。本号此前文章多次写过具体的庭审中某些律师的拙劣表现及某些法官的纵容之,直言法庭不应该成了谎话的“天堂”,呼吁法院加大对于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虚假称述的处罚力度。
不过,也深知,法官之所以对于庭审中“撒谎”现象听之任之,主要原因是法官、法院不想得罪人,亦或是有其他的考量。法官作出司法处罚,法院批准了司法处罚,意味着法官乃至法院与被处罚人之间,就形成了直接的矛盾冲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法庭上说真话反而成了经验不足、面临吃亏的现象。

以上这个律师与法官、法院的处罚矛盾就是证明:一审法官认定律师具有虚假称述的行为,二审法院认定律师具有不服从法官庭审指挥的行为,可律师均不认可以上的认定,求助媒体舆论监督。

连亲历现场的法律人都各说各话,让旁观者看着各说各话的两面观点如何能分出事实真相?剩下的,不过是哀叹一句,贵圈真乱罢了。
司法处罚惹出矛盾冲突的事情,由来已久,但很少有人从制度建设上思考如何解决,而多是从法律规则之外的途径寻求解决,根本不是长久之计、法治之策。
下面这是常见的、某法院官宣发布的司法处罚决定书,大家发现了没有?:有别于行政机关的任何处罚决定书,少了必要的处罚前权利告知、被处罚人辩解乃至各方参与的公开听证程序,而是直接由法院予以认定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规定。这合理吗?有争议隐患不?

要知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履行处罚前权利告知程序、较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该行政处罚是违法无效的、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多少行政机关因为程序错误而被确认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可是,我国各大诉讼法,在授予了法院的司法处罚实体权后,却没有规定司法处罚的程序。
对于处罚程序,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会影响处罚违法行为的效率,让违法行为人钻法律和执法人员素质的空子;也有人认为,违法了处罚就行了,处处按程序办事,否则执法活动就不受法律保护的话,会虚削弱执法权;也有人认为,程序不公,也是一种不公,而且程序不公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烟语君想说的是,完备的程序规定,不仅是实体裁决公正的保证,也是避免纠纷化解执法矛盾的对执法者、被执法者的保护。
此前,不是发生过某地城管人员,在执法治理临街商铺在门口乱摆乱放物品时,面对店员的恶语相向,自己挥拳砸向店员头部,被店员随手拿起刀具砍伤。监控视频曝光,受伤的城管队员反被拘留,执法成了受到法律制裁的。究其原因,执法不按程序来,失去了法律程序的保护,执法者很可能成了法律的被制裁者。

试想,如果司法处罚也具备行政处罚类似的处罚权拟处罚事项告知权利、较重处罚给予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由处罚机关其他人员对处罚事项重新进行调查认定等程序的话,还会出现律师不服司法处罚,而进行网络公开点名针对法官、法院的现象吗?

不能说绝对没有,起码可以减少吧。就算发生了当事人或律师不服司法处罚的情况,起码只要司法处罚书一公开,其中的事实认定、各方观点尤其是被处罚人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分析说理,公众也就不会陷入莫衷一是的地步了。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正义应当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基本的法律常理。也是法院裁判每一起案件时屡屡强调的司法规则,更是司法活动取信于社会、司法结果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根源所在。可惜的是,司法处罚的决定和实施,长期处于只有实体处罚权,却没有处罚程序规范的状态!

没有程序的规范,没有程序的保护,对于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是训诫,或是罚款,或是拘留,乃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上,很容易形成被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律师,与承办法官的直接矛盾冲突。这是不是,很多办案法官,不愿意处罚诉讼违法行为、违法人的原因呢?

试想,对于律师诉讼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司法处罚之前,能告知其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其申请,成立承办法官之外人员组成的处罚裁判组织独立调查经过,邀请律师所在地的律协人员参加听证,公开播放庭审当天的监控视频,听取律师的答辩和解释,最终做出的处罚决定,再给予其以上类似的二审法院复议程序保障,还会屡屡发生律师公开质疑法院司法处罚决定的社会新闻吗?

综上,是时候建立司法处罚的程序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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