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熟人强奸案律师收费十万,当事人起诉律师索赔,法院判决...

烟语法明 2024-03-31

本案中,刘XX在一审书面答辩意见中,明确否认其向陈X介绍过其为著名律师,不符合自认规则的法律规定。“著名律师”这一称谓系主观概念,无任何客观评判标准,其成立与否取决于评价人的评价,与被评价人如何认为和宣传无关。即使刘XX曾向陈X介绍过其为著名律师,该行为单独亦不足以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陈X陷入错误认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3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第一高中退休员工,住河南省光山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22号楼1间316室。
负责人:刘XX,主任。
再审申请人陈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诉讼代理合同》的认定。新证据1:卫园园提供证言(微信记录截图),新证据2:刘XX微信截图。新证据1.2证明对方当事人拟定的《诉讼代理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违反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属无效合同,再审申请人不应按原合同约定付代理费。(二)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新证据3:刘XX微信截图,新证据4:与一审法院书记员电话录音。新证据3.4.证明刘XX未交答辩状,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新证据5:与二审法官的电话录音,也证明了上述事实。
(三)刘XX的辩护既没有达到著名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也怠于履行普通律师应尽的义务,其守法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差。新证据6:存在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保管的案涉(2015)昌刑初字第1141号刑事案件审判庭审录音录像。新证据7:存在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249号的2020年8月17日云法庭视频录音录像。新证据8:2020年8月29日与刘XX的微信聊天文字。新证据9:存在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0939号的2019年8月29日庭审录音录像。原审法院为了让刘XX继续占有超过律师收费指导价标准上限一倍的费用,认定其以著名律师的水平和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刘昌松在代理服务中存在的明显、大量、严重的过错,足以推翻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过程中向法院共递交了14组81页证据材料,证明刘XX在代理的刑事诉讼各阶段存在严重过错,其没有递交答辩状,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用证据排除所列任何一项过错等。(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审法院违反了“随机分案”规定,调整承办法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XX律师事务所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一、二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不应启动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这完全不是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办理刑事案件那些所谓的过错理由。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各有不同的辩护方法和辩护策略,很难说这些律师的辩护有什么过错。如果刑事案件因最后没有判无罪,就让律师退一半的服务费,律师这个职业早没有人敢做了。再审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自称著名律师”一事,是子虚乌有。现在所谓的新证据“同卫园园的微信截图”,不排除造假形成,请查实,并追究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
关于对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1.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怀疑该证据为伪造,请查实;若为伪造,请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认真对待权力与权利》一书封面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新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被申请人不同意对方的无理指责,不能证明对方任何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关于证据3.与刘XX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不能证明对方任何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关于证据4.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义务。该证据对对方申请启动再审没有任何证明意义,关联性不认可。关于证据5.二审法官电话未接通,二审法院是网络正式开庭审理的,不存在不接收新证据的问题;至于二审法院电话打不通,也对欲证明的目的没有意义。关于证据6.7.未看到材料。关于证据8.与刘XX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陈X是否因刘XX介绍为著名律师而陷入错误认识;2.案涉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疑难专业问题的范畴;3.刘XX在辩护中是否怠于履行代理义务。
关于陈X是否因刘XX介绍为著名律师而陷入错误认识问题。
本案中,刘XX在一审书面答辩意见中,明确否认其向陈X介绍过其为著名律师,不符合自认规则的法律规定。“著名律师”这一称谓系主观概念,无任何客观评判标准,其成立与否取决于评价人的评价,与被评价人如何认为和宣传无关。即使刘XX曾向陈X介绍过其为著名律师,该行为单独亦不足以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陈X陷入错误认识。陈X的该主张依据不足。
关于案涉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疑难专业问题的范畴问题。
案涉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与发生于陌生人之间、采取明显暴力压制妇女反抗的强奸案件存在较大区别。该类案件中,控、辩、审三方常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其争议的实质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刑事案件中最根本、最复杂的判断。XX律师事务所收取10万元代理费,并未违反《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相关规定。陈X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
关于刘XX在辩护中是否怠于履行代理义务问题。
刘XX在案涉刑事案件辩护中已尽到代理义务。刑事诉讼法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法律法规赋予辩护人独立辩护的权利,其表现为辩护人在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刘XX在案涉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为陈X华之子作无罪辩护。陈X无证据证明刘XX的辩护违背被告人的意志,或者有违反《诉讼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且刑事案件的审查、审理要求司法机关履行客观义务,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之审查不受辩护意见的范围限制,而必须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陈X对刘XX未及时向法院指出控方证据存有瑕疵或申请法院进行刑事鉴定的主张,与案涉刑事一审判决书载明的辩护情况不符,二审、再审结果也证明陈X所称的证据瑕疵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相关证据未被用于定罪量刑使用。陈X关于刘XX在案涉刑事案件辩护中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的主张,亦无事实和合同依据。
陈X申请再审主张《诉讼代理合同》应属无效,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代理合同》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陈X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X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往期文章:垫资打官司、无效不收费...律师打起广告来有多拼多狂野


  往期文章:公示“躺平休闲人员”名单,是抛弃了法治手段的搞群众性运动


  往期文章:不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能否增强司法公信力?


  往期文章:律协今年10个维权典型案例,现实中依法办事怎么就这么难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