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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加强内部监督,能否增强司法公信力?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最近,一则某北京资深律师通过视频实名举报北京某法院的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直接点名的啊)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热议(详见《律所一审败诉律师网络实名举报办案人员,说好的法律共同体呢?》一文)。

昨天文章的留言区,大家也都看到了,尽管观众尚不明白法院的判决说理,也不知道律师“举报”中所称的上述人员“渎职”的具体情形,但观点还分为了两派:

有不赞成律师做法的,认为作为法律群体的律师,就算是牵涉个人利益的自己涉案,也应该相信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喊口号的发动舆论审判;也有人赞成律师做法的,认为举报是包括律师在内每个人的权利,让一个律师不走法律程序而采取对自己肯定会造成不利影响的媒体举报,肯定是遭遇了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维权困难。

律师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司法人员及司法机关的,并不是什么新闻,之所以这个案例特殊是因为,一是自己遭遇司法诉讼,案件尚在二审阶段,终审结果尚未做出,律师就开始选择网络辩护,说明律师对于二审能否公正审理,充满了不信任;

二是律师“举报”所针对的,不是一审审理之后的裁判文书,也不是一审审理期间的诉讼程序,而是直接将矛盾对准了办案的司法人员个人,这分明是将案件处理的不满,切换到了对于具体司法人员的不满,十分值得警惕。

不同于常见的律师代理案件遭遇处理不满时的通过网络要求推进诉讼事项处理,如最近发生的数起律师反映安检没通过庭审已经结束、律师休庭走出法院大门遭遇“擅自离庭”对待、律师开庭前拍了几张照片遭遇手机扣押等等,现在是律师公开举报司法人员,直接公开要求处理一干人员了。

这是不符合常规操作的。正常的流程是,对一审判决不满的,法院或法官都会交待,可以走上诉申诉等程序,争取案件结果通过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此的流程,即便再有不满,当事人与一审法官的争议,还停留在案件处理的范围之内。简而言之,就是对事不对人,对案不对人。

律师在案件二审阶段就举报法官等办案人员的,已经不限于案件的诉讼程序内不满了,而是在诉讼之外,另行发起了对人纪检方面的检举。如此的举报,实际上是将法官等办案人员处理司法案件引发的争议,转换成了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个人矛盾。简而言之,就是对人不对事,对案也对人了。

最近,已经发生过几次这样的事件了。有央视主持人遭遇案件处理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通过个人媒体账号直接喊话法官;有北京律师跟法官沟通不畅之后直接等到了法院二审判决之后,通过个人媒体账号直接喊话法官;更有不少的案件当事人或律师,遭遇案件处理不满后,直接喊话法官个人名字......直到这次,律师直接公开举报一审办案人员“渎职”。

为何会如此,之前很少见到这种情况?个人认为,一是如今网络自媒体、网络平台的发达,对于司法案件的审判及司法人员的评价,每个人都有了公开及评价的渠道,网络举报也成为了常见的举报方式;二是司法公开的渠道及力度,从案件审理到裁判结果的公开推进,遭遇了逆转性的改变,当事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减弱,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等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怀疑。

记得还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那段时间,法官每次开庭前,都会向各方当事人交待,本案的开庭审理,会通过审判直播网公开,本案的裁判结果,会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言下之意就是,司法案件的审理,会自觉接受各方当事人的监督,还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正来自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敢于将案件审理主动公开的,说明法院、法官对于案件公正审理的自信,也会打消很多当事人对司法案件审理暗箱操作的怀疑。事实上,在那几年,很多案件当事人评价自己的案件是否获得了公正审理的标准,都是以裁判文书是否公开来衡量评价的。

随着近两年来司法案件庭审直播、文书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小,此前大力推进的类案检索、审判流程透明等工作,也就无从谈起。很多案件的具体裁判标准陷入了莫衷一是的地步,司法诉讼在缺乏对照参照的情况下,让当事人乃至律师们,深深的感到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进而是对于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不信任加剧。

为了填补公开事项欠缺下控制法官的案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开始大力推进院庭长把关案件结果的阅核制,号称是阅核制是强化责任监督的一道“关口”。这种从外部监督转向强化内部监督的审判方式的改变,如何赢得案件当事人、律师的信任呢?
基本的常识是,外部监督的公信力,肯定有效于内部监督。大力加强院庭长阅核制的另一个影响是,不管是当事人的申请上诉或申诉,还是二审再审法院对于案件的二审再审监督,都不得不考虑一审法院领导与案件结果的利益。院领导对于一审案件的暗暗加持,当事人想要改变一审结果,困难更大。
现在的情况是,当事人不会正面接触隐藏在办案人员、办案组织背后的“阅核”案件结果的院庭长,也不能通过各种公开渠道获知自己案件的裁判过程及比较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一旦发生自己的案件结果不如意的,会不会大量意见朝着具体的办案人员而去呢?
一面是当事人、律师无从了解自己案件的审理经过、无从比较案件结果的裁判尺度,通过二审再审改变案件结果的困难加大;另一方面办案法官需要考虑院庭长在办案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不再顾忌司法公开来自社会各界对于案件质量的监督。如此的背景下,发生当事人、律师与司法具体办案人员的个人矛盾加剧,是不是就不是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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