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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洮南浮桥案:二审中检察机关能补充新证据、变更起诉事实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吉林洮南浮桥案,作者已经论述过,详见《吉林浮桥再审案:再审期间可以补充新的调查事实吗?》一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检察院(一审公诉机关和二审检察院,本文统称为检察院)不能补充新的证据、变更起诉事实。那么在二审中,检察院能否补充新的证据、变更起诉事实?

二审中,检察院不能变更起诉,这是不争的结论。但是在二审中检察机关能补充新证据吗?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没有特别规定。但在《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收集。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

从理论上说,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没有规定检察院在二审中可以补充新的证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其中第四百四十九条应当属于无效规定。但在法律实务中,为节省司法资源,检察院在二审中是否可以补充新证据,笔者认为可以分具体情况。

一、一审法院完全支持检察院的起诉,只有被告人上诉时,二审时检察院也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二审中可以补充新的证据。此时检察院补充的新证据仅限于对一审证据的补强。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事实、量刑情节提出异议,而二审检察院支持一审判决,则可以对事实及情节提出补强证据,支持一审判决,强化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维持决心。此时一审判决当然不能被认定为有错误。

二、一审法院未支持检察院的起诉,检察院抗诉时,二审检察院能不能补充新的证据,也分两种情况。

1、二审法院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进行审理后,如果认定一审判决确实有误,并支持抗诉,二审中检察院补充的新证据可做为补强证据使用,直接改变一审判决,此时应认定一审判决有错误。但在二审判决书中,应直接使用一审时的证据,对二审时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在合议庭评议笔录中有所体现。

2、二审法院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进行审理后,如果不支持抗诉。那么又分不同情况:一审检察院未完全出示证据,对一审时的证据进行了隐瞒;一审时本来就是证据不足,检察院认识到这个问题在一审后又补充侦查到新证据。这个情况下二审法院只能就一审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审理,按照一审时的证据进行判决,不予考虑二审时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此时一审判决不能认定为有错误。

无论何种情况,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均不得引用二审时检察院补强的证据,否则有违二审终审的原则。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检察院可以根据一审后补充的证据,对被告人重新起诉,而不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原生效判决不能认定为错误判决。一审法院不能为一审检察院的举证不能承担责任,这个原则和理念要坚持。在民事案件中,个人举证不能还有自行承担责任,毕竟对于国家公诉机关,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果是有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发现新证据,可能判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则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原生效判决应当认定为错误案件。对个人申诉案件不能太苛刻,个人不是国家机关。

注:本文作者张胜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欢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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