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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管,已经不提了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在这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明确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管,对财物的统一管理的改革目标和要求。其中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为基层法检部门更好的发挥司法作用,提供基本的经费保障和工作开展需要。
其中的逻辑是,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实现了收归省级统一管理后,可以让各地的司法机关尽量摆脱地方上人财物的制约,更好的独立办案。而且改革还特别提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然而,发端于2016年的司法改革,却在这项改革上推进进程时间不一。以笔者所在的省份为例,其作为人口和经济大省,人均收入在全国仍处于较低水平,基层公职人员待遇长期垫底。直到2021年,笔者所在的司法机关,才完成了省以下法检人财物统管,全省地方各级法检均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

对财的省级统管,是支撑和规范法检待遇的重要保障,自2021年1月开始,笔者所在省份地方各级法检基本工资均实现由省财政厅进行发放,其他占干警年收入1/3左右的文明奖、平时考核奖等也得到了省财政充分保障,地方法检在省级统管后工资待遇与统管前基本持平或略有增长,充分调动了法检干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保障了全省法检队伍的人员稳定和司改政策平稳推进。

然而,步入2024年,笔者所在的基层司法机关,在刚经历了国庆后全员未休的情况下,保质保量完成了年度紧张的结案任务,却迎来了省里对基层法检工资保障关系重大调整的一记暴击。按照要求,自2024年开始,占干警年收入1/3左右的文明奖、平时考核奖等不再发放,统一改为月度和年底两项绩效进行考核发放,绩效标准由各地市县区自行制定,笔者所在省的地方基层法检虽然还属于省级一级预算单位,但不执行省级绩效标准,必须随驻地标准执行。

省里的这波操作,看似实现了工资规范化发放,实际却变相将通过司法改革耗时几年才争取到的省以下法检财物统管成果,一夜回到了改革前。刚刚摆脱地方上经费保障不力的基层法检,再次原地踏步。最直接的体现是,基层法检人员的待遇面临着断崖式下降,部分基层法检甚至比省统管改革前的工资还要暴降50%。

仅绩效工资标准这一项,省地级执行的绩效标准和省财政厅要求县级法检必须执行的县级绩效标准普遍相差五到十倍以上,差距如此巨大的情况下,基层法检干部今后的待遇可想而知。如按省地级绩效标准执行,基层法检待遇倘能继续与现有保持持平甚至略涨,如按省里的驻地要求,随之而来的是,全省大部分的县级法检待遇一夜回到统管改革前。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法检已实现所谓人财物省级统管,既然已经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了统一管理,却又为何在保障基层法检待遇这关系一线干警切身利益方面搞区别对待?既然已经保障了其他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为何单单拿出绩效工资这一项来实现地方性标准发放?由此造成的待遇大幅下降,会不会影响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工作生活心态的改变呢?

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由此造成的大量经济等社会纠纷涌入司法机关,导致案件量持续增加。尽管各地司法机关采取了多元化诉源治理、严格监控考核审理周期等措施,但各地新收案件仍在持续增加,各级司法机关都在深受案多人少的压力。

根据官方数据,最近几年全国法院执结案件数量一直在超过3000万件的高位运转,而这些案件90%的处理需要基层法院处理。为了完成结案任务,基层法院常年处于加班状态,很多干警都是牺牲了正常的作息时间,甚至因为常年加班家庭不合、身体健康亚健康。

不管是上级机关要求的“枫桥经验”工作模式,还是要推行的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主要工作都需要基层来做。

在各地各省级地区今年开展的机构改革工作推进会上,都在强调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可怎么到了落实阶段,却率先砍掉了基层法检机关的应享有的平等绩效待遇呢?

因此,不管是保住司法改革成果,还是贯彻上级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工作现代化,还是机构改革加强基层待遇保障,理应通过保障基层法检待遇来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积却极性。哪能一边喊着加强基层工作,推进资源向基层下沉,一边却以绩效改革为名,挥刀先砍了基层法检人员既有的省级统管的绩效待遇?

最后,希望各级领导从基层法检人员在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矛盾纠纷理性化解、提高基层法治治理水平、调动基层司法力量工作积极性的角度,重视笔者所在省份以绩效改革之名、改掉来之不易的地方法检省以下财物统管成果的现象。

注:本文来自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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