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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新境界:我是未成年,卖烟给我违法,1万可私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1月18日,山东潍坊一男子买烟后亮出身份证,称“我未成年,你违法了”,并向店家索要1万元私了,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店家说,他个子挺高,捂得很严实,没看出他是未成年。店家说把钱退给他,对方不依不饶,自己无奈报警。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据1月21日北京日报)

(网传视频截图)

监控录像显示,年轻人身高显然比店员高,还特意戴上了口罩和帽子。据商户透露,"的确没有察觉到这位小伙子尚未成年,当时我曾试图退还他所付款项,并表示不再继续进行交易,然而他坚决不同意,坚持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否则就提出控诉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成年人卖烟,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商家就会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正是基于以上对未成年人严格的保护及严厉的处罚,给了视频中未成年人恐吓商家的底气。但是,应该区分的是,出现未成年人仗着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的情况,究竟是法律规定的错,还是执法机关机械执法的错呢?
这几天,这个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伙在购买烟草前后的一系列表现,属于利用法律进行威胁和要挟的行为。尽管可能是未成年人,但故意设套然后索要钱财的行为,是违法的。数额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追究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有网友认为,必须拒绝私下解决问题,应毫不犹豫地报警处理,让这些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有人认为,店家应该核查顾客的身份证信息,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也有人认为,正是执法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盲目保护,以及一刀切的执法方式,给了这些“举报人”可乘之机,让商家不敢举报......
从画面看,买烟者身材高大、包裹得严严实实,确实看不出是不是未成年人,一系列“丝滑”的操作,很明显是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特征,引诱商家做出违法行为的蓄意而来。之后的一系列举动,则是利用商家对相关法律只知道“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法律规定,拿着执法机构的只问结果的严厉处罚作威胁,逼商家就范。
从法律分析上看,这明显属于制造假象的给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继而以告发相要挟的索要钱财。这根本不是某些人嘴里的,出于净化法治环境、打击违法商贩的公益打假目的,而是单纯的就是奔着索要钱财的目的而去的。
事实再一次说明,法律制定的初衷再好,也会有人利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恶意制造假象,危害他人。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中,都要因案分析,不要先入为主的就给出一面倒的判断。例如,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存在被欺骗而导致的无法判断对方成年与否时,就应该认定不是违法行为。

法条中规定的,“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蕴含的法律含义是,商家根据身材及装束按照常理判断是成年人而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的,即便实际上对方是未成年人的,商家也无需承担违法责任。

奈何,很多人只是看了法条的字面意思,不明白法条背后的法理精神。包括很多的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不深刻,才导致了视频中情况的出现。

很多媒体、法律人在解读这样的新闻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是含糊不清。有媒体告诉商家,今后“对于任何疑似未成年人,却要购买相关商品的人,都应积极主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法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以避免惹上麻烦。这不还是在恐吓商家吗?


甚至还有律师出来解读称,商家的麻烦大了!“有没有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识”?“老板在出售香烟之前,并没有让对方出示证件,虽然老板声称无法分辨小伙子是否成年,但这样的说辞较真的话,就很难说了。”这样的法律解释,无疑是在鼓励“黑吃黑”,哪有半点法律精神,连基本的社会常理都不讲了。

近些年,职业打假一行,也是鱼龙混杂,搞得不管是社会大众,还是执法司法机关,都是标准不一、莫衷一是。烟语君认为,对于没有通过公开渠道而不是非法手段的职业打假,法律应该予以保护;对于刻意制造假象令对方陷入判断错误而以违法表象索赔的,也应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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