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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月返还20万,送的首饰不算彩礼...多地判出彩礼新规后“第一案”

烟语法明 2024-03-31

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日,多地判出彩礼新规施行后的“第一案”。



结婚半月闪离,女方返还20万彩礼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
据介绍,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
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520”送的首饰是为增进感情,不算彩礼

北京一中院近日也首次适用彩礼新规,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算彩礼吗?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

李雷与韩梅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经常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决定离婚。庭审中,李雷要求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其他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还有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影响,因此拒绝返还其他钱款。
法院认为,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法官认为,现实中,我们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
最终,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一次性向男方返还了彩礼4.6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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