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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宣传不要用力过猛,靠贬低同行来抬高自己,否则...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如今,律师们的日子着实不太好过。抛开各行业的不景气会影响到客户的法律维权意愿、法律公司无孔不入侵入原来的律师业务之外,就像股市不管景气与否的IPO下饺子一样,每年两位数速度猛增的律师从业人数,让律师行业的竞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状态。
为了扩大知名度、顺应法律行业市场化的步伐,不少律师纷纷进军自媒体行业。管理部门此前还曾一度限制过律师实名制的从事自媒体宣传,如今也是采取只要不出事就放之任之的态度了。
互联网普及化下,律师开设自媒体的已呈普遍性之势。以前社会大众都是通过律所网站、官办媒体了解律师的水平,如今没有自媒体展现自己的律师,根本不算什么大律师(那些仅限于小圈子、资源垄断的律师除外)。
大家发现了没有?以前找律师,大多是通过熟人介绍,或是进个律所随便找一个,如今找律师,则是需要挑挑拣拣。就算是委托和了解本地的律师,也会通过网络搜索一番,或是根据各平台推送的律师自媒体,查看一下律师以往的网络表现,才决定是否选用律师。律师太多了,选择的余地太大了!
那些网红律师,无论行业景气度如何,人家根本不愁案源的。毕竟,网红,本身就意味着资本。如果通过自媒体展现自己,进而获得社会知名度乃至案源,成了很多律师当下都在思考的问题。其中,有律师陷入了“语不惊人不罢休”的宣传用力过猛,甚至不惜测试行业规则的地步,不幸的就翻车了。

近日,一则《两律师贬低整个海南律师同行,律所致歉并将其辞退》(就不全文转发了,省得又来找的)的自媒体文章,在法律圈热传。统管整个事件经过大致如下:一律所的两个律师,可能是从外地初到海南,急于想着通过自媒体视频宣传打开本地法律市场,就在视频宣传中用到了,诸如“为什么我们团队选择来海南开律所”、“为什么这么多海南老板都来找我们服务”、“海南的律师行业非常水”、“海南律师服务水平非常滞后”的标题及用语。

资料显示,这两个视频号根本不是什么大号,粉丝不过千余人,却因为以上的言语捅了马蜂窝了,不仅在留言区里被不少的同行反对,还有人跑到省律协惩戒委员会的微信群里投诉举报,称他俩“贬损整个海南律师”。群里,有人回复,“协会惩戒委、海口工作站已经收到各位同仁的投诉举报已经介入跟进。有最新情况及时反馈给各位同仁。”

事件的最新进展是,网传图片显示,3月13日,这俩律师所在的律所发布了《致歉信》称,俩律师使用视频号和抖音账号,未经事务所主管负责人审核,私自发布内容不当的视频,律所向海南律师同行表示诚挚的歉意!处理结果是,根据律所管理规范,经研究决定,对俩律师予以辞退处理。

有网友评论到,这两个律师的言行确实过了,没有顾及到同行的感受,甚至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律所还没等行业协会调查处理就将人辞退,做的是否过了呢?如此这般,这俩律师以后还能执业吗?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于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或者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或者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以上规定可见,即便是“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按照律协处分规则,也不过是“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罢了。即便查实了,也不过是个处分而已,怎么到了律所那里,直接就成了辞退了?

随着网络自媒体及网上留言的日益普及化,对于律师乃至律师行业的评价,网络上已经是遍地都是。举个例子,网红张雪峰就在动辄万人在线的直播间里评价律师是,“你以为当律师,好高大上啊,匡扶正义?律师就是销售!”也没见哪个律师哪个协会出来斥责其贬损了律师行业,反而有一些法律人居然发文力挺之什么,“又戳中了多少法律人的肺管子?”,“那些张雪峰没说全的残酷真相”等等。还有网红铁头在直播间里说,“某某上的律师,十个有九个在骗”,也没见哪个律师那个协会出来正名。

去年的时候,法律圈还出现了这样的一张截图,如下图所示。不少深圳律师不干了,纷纷发文声讨。最后,发文的律师团队有人发朋友圈道歉,称是实习生所为,以后下不为例等等,也就再没见下文了。

据上可见,无论是社会人士,还是法律行业内部,给与律师负面评价的地域黑、行业黑,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无论是对社会人士公开指责,往往都是默不作声,还是按照行业处分规则,不过是查实之后的纪律处分而已。有必要刚见投诉、律协还没调查处理,律所就先将律师辞退,如此的急于撇清关系吗?

如上文所示,律师进军自媒体,不管是撰文还是发视频,都是顺应社会大趋势不得不如此的普遍现象。既然是个人创作,不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主观看法,无论言行是否正确,个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即可。

怎么还能出现律所“致歉信”里的,个人账号内容,“未经事务所主管负责人审核,私自发布内容不当的视频”?莫不是,以后律师个人账号发布的作品,都要先经过“律所主管负责人”的审核?那还是律师的个人账号吗?
对于做了错事的,有必要一棒子打死吗?律师发布的上述言论,确实属不合时宜、有损同行的违规行为,但律所如此决绝的“辞退”以撇清关系,真的体现出了法律专业人士天天挂在嘴上的“罚过相当”法治精神吗?看到这个事件的处理,再看看人家律所的担当,真的不是一个层次啊!(详见《如此担当的律所不多了:律协要求调取实习律师全部卷宗,律所硬怼》)法律人的法治及担当精神,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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