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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经邀请到司法局反映问题,算“扰乱单位秩序”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正如此前本号所写的《实习律师遭律协立案调查?一场法律人之间的大戏在这个春节期间上演》一样,继律协对实习律师张文鹏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司法局对实习律师所在律所展开“日常监督管理”之后,近日,又传出青岛警方跨省传唤张文鹏的新闻。

据“顶端新闻”3月23日《实习律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跨省传唤?青岛公安:正在侦办》一文报道,张文鹏告诉记者,他是3月20日在深圳被青岛市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传唤,理由为扰乱单位秩序。

张文鹏回忆道,去年青岛市司法局曾经通知他所在的律所,说不允许他通过实习面试担任律师。随后他就与律所几个同事就跑去青岛司法局讨说法,顺便录制了两个视频并反映情况。当日他们是出示了律师证件才允许进门的,并未对工作秩序造成影响,当时在公共区域,没有进入任何办公室,也没有打扰别人。
“他们说我未经邀请私闯司法局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所以对我传唤,但我认为司法局是公共场所,我也并没有扰乱秩序......”

上文中的“传唤证”可见,青岛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单位秩序”的案由对张文鹏进行了行政案件立案,并且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传唤证传唤,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至于上面图片中的“换上囚服”,不知道是什么操作,有知道的网友可以在文后留言指教,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可见,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人认为对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报案、控告、举报行为,是具有初步审查职责的,只有认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才会予以立案,进而展开调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为新闻报道中的,实习律师张文鹏与律所几个同事在未经邀请的情况下,出示了律师证件进入青岛司法局反映实习证审核问题,“没有进入任何办公室,也没有打扰别人”,只是录制了两个视频并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的情形,所以才立案调查,并且传唤张文鹏到办案场所接受询问。
问题在于,实习律师跟律所的几名同事,尽管没有受邀,在出示了律师证件后进入司法局找领导反映问题,在没有被任何人接待的情况下拍了两个视频公开反映问题,属于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的情形吗?
换句话说,律师未经通知主动到司法局反映问题,就算有拍视频反映问题的行为,这是被管理对象按照正常程序反映问题,还是算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需要以行政治安案件予以立案调查?

按照《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及实习律师跟负责考核实习律师工作的律师协会发生了争议,到市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履行“监督、指导”行政职责,不是走的正常法律规定程序吗?还需要“非经邀请”不得进入吗?

此外,按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达到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才需要给予治安处罚。张文鹏等人只是进了司法局的办公区域,“没有进入任何办公室,也没有打扰别人”,只是录个俩个视频,怎么就可能达到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不少政府机关,动辄在进门处设置保安岗位,只要是未经机关人员许可的,就不准办事群众进入,美其名曰是为了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依据是本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问题是,这样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吗?可以据此禁止办事群众进入单位实现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权利吗?

不论是从新闻报道,还是其朋友圈反映内容看,当天张文鹏及本律所的几名同事,是因为实习考核问题与律协乃至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了认识争议,去找主管此项工作的司法局领导反映问题讨要说法。

令人没想到的是,这本是被管理对象主动寻求帮助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有关人员的接待和答复,最后还被扣上了“扰乱单位秩序”的帽子,要求追究治安责任。这实在是令人无法理解啊!这还是当下倡导化解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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