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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2019年第1期 总第22卷)

法研在线 2021-09-17

《经济法研究》一直致力于在经济法领域打造学术交流平台,展示学界最新成果。自创刊以来刊载的数百篇论文,是经济法学者深入思考和辛勤探索的结晶,有力地推动了经济法学术和相关制度建设的发展。《经济法研究》(2019年第1期 总第22卷)由笔谈、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以及域外撷英几部分组成。笔谈和各部分所选论文,均与风险防控、立法统合的主题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今天推送由《经济法研究》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老师写的卷首语:风险防控与《经济法通则》的制定。





当前,加强风险防控,推进立法统合,是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两大问题。而在立法统合方面,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呼声不断高涨。上述问题都需要学界认真思考,并不断推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01





风险防控:立法统合的重要目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类问题日益凸显,导致各类风险激增,如何防控重大风险,尽量避免酿成相关危机,已成为重大的现实问题,亟待从法治维度予以有效规制。

 

防范和化解相关经济风险,是经济法的重要功能;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因其能够防控某个领域的风险而备受重视。例如,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防控财政风险、税收风险、金融风险、产业风险、竞争风险、消费风险,均具有直接而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风险防控直接相关,它是典型的风险防范法、危机对策法和安全保障法。

 

随着国家对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经济法领域对“风险理论”的探讨也不断深入,有关风险理论的研究与日俱增。纵观各类风险理论,通常都是针对不确定性问题,思考如何避免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而各类风险问题的解决,则离不开制度的安排和保障。事实上,法律的制定始终与风险的防控直接相关。在经济法领域,面对日益复杂的风险,不仅需要各类单独立法,还需要加强立法的统合。其中,制定《经济法通则》就是学界关注的重要立法统合。

 

制定《经济法通则》,是提升经济法立法统合层次的直接努力,对于提升国家法治水平非常重要。在历史上,曾有多位学者提出过制定经济法的法典、通则、总则、纲要等方面的设想,也有学者主张制定《基本经济法》或《经济基本法》,并在推动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中作出多次努力,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精神财富。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制定《经济法通则》,提升立法统合的层级,体现了经济法学者对国家和民族的情怀、责任感和使命感。

 

制定《经济法通则》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除防控风险外,对于提高国家经济立法质量,推进经济法的立法理论乃至整体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推动经济法的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甚至对于促进世界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价值。


02





《经济法通则》的制定:必要与可能


对于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必要性,可从多个维度来说明,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要变化,人民对公平、正义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需要不断推进法治。加强法治国家、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都需要推进经济法治,尤其应加强经济法领域的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升经济法的立法层级和立法水平。为此,我国已出台大量经济法领域的立法。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加,提升立法的系统性、体系化,防止立法冲突或不协调问题尤为重要。可见,从经济法立法的系统性、体系化的角度,从不断提升立法层级、落实法定原则的角度,从提高法律实效、优化法律实施的角度,都需要明确各类经济法规范的“共通性规则”,从而有必要制定《经济法通则》。

 

第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要解决上述“三不”问题,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所体现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就需要协调各类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同时,也需要协调体现上述政策的各类经济法制度,这使得制定《经济法通则》也甚为必要。

 

第三,是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投资等各类经济冲突的缓解,都离不开法律层面的国际协调和有力支撑,并且,最终都要在国内法层面落实。无论是关税问题、金融问题,还是市场开放问题、市场主体保护问题等,其解决都主要靠经济法制度,如有更上位的《经济法通则》加强统合,则更有助于在国家竞争中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推动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尤其需要经济的现代化和法治的现代化,以及具体经济法的现代化。只有建立现代的经济法律制度,才能有力地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包括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能够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代经济体制的建设。这就要求经济法制度不能支离破碎,各部门不能通过“部门立法”各行其是,而必须通过立法统合,使经济法更有权威,从而能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有效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进而确保整体经济秩序,实现分配正义、发展正义等多种正义。

 

在探讨制定《经济法通则》必要性的基础上,还应关注其可行性。以往学界大都认为行政法、经济法调整领域广阔,难以实现法典化,因而很难制定一部通则,但目前上述观念正在转变。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



我国已出台大量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近年来国家重视法治建设,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落实法定原则,因而在经济法领域,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出台。其中,有些领域(如财政、税收领域)需进一步落实法定原则,提升立法层级;有些领域(如金融、市场规制领域)已有多部法律,需进一步加强立法统合。既有的大量立法,为《经济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规范基础和基本前提,使未来的立法统合有了源头活水。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前相比,近年来的经济法立法在理念、制度、技术等方面更为先进,更加具有国际共通性,因而更具有立法统合的基础。


第二



执法机构的整合有助于立法的统合。2017年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2018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机构整合的力度不断加大,如国税与地税的机构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统一的市场监管总局的设立等。上述机构整合,其实也是我国建立现代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优化调控和规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上述的机构整合,不仅为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领域的立法统合提供了重要前提,也为《经济法通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第三



立法时机日益成熟。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推进,其他各个主要部门法领域都重视法典化或通则化,例如,行政法、商法、环境法等领域,都准备结合现有立法,推进“通则”甚至“法典”的制定,这是各部门法领域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是“时势之需”,绝非为了政绩或凑热闹。上述各个部门法领域的立法统合,可以互相借鉴,相互协调,以共同推进整体的国家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法律体系的系统化。


应当说,在各个部门法领域,立法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和政治意愿,都是推动立法的重要条件。目前,在制定《经济法通则》方面,前两项条件已经具备。在国家大力推动立法的时代背景下,在一大批有才华的经济法学者积极参与、投身立法的情况下,所需要的就是国家层面的政治意愿和立法决断。在这种情势下,学界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真正认识到经济法的重要性,理解推动立法统合以及制定《经济法通则》对国家长治久安、对推动改革、法治与发展的必要性。

 

当然,学界必须扎实做好研究。制定现代意义的《经济法通则》,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必须真正从实际出发,尊重相关规律,真正回应现实需求,解决现实问题。为此,经济法学界必须真正立足实践,切实夯实理论,使理论与实践能够真正有机结合。学界同仁首先要形成基本共识,通过一次次的研讨,找准现实需求,发现理论连接点,扎实推进立法研究。在此过程中,学界同仁应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学习,因为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制定一部好的《经济法通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推动立法统合,制定《经济法通则》,确实“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要学界同仁凝心聚力,无私奉献,同心同德,共同努力,在有效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上推进立法统合,就一定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03





本卷的主要内容


本卷发表的多篇论文,与风险防控、《经济法通则》的制定均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其中,两个专题笔谈栏目集中体现了与风险防控、《经济法通则》制定的直接关联,而其他栏目的多篇论文则体现了间接关联。

 

在题为“《经济法通则》的定位与结构”的笔谈栏目中,程信和教授作为制定《经济法通则》的重要倡导者,提出了“多管齐下、集中论证、突出特色、社会认同、上下结合”,扎实推进《经济法通则》立法的五条建议;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通则》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新时代的政治属性,体现社会本位、统筹协调、平衡利益、共同发展的基本理念;李长健教授强调《经济法通则》的基本结构要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体系、原理体系与具体内容体系进行必要对接。上述三位学者的探讨和建议,对于未来《经济法通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在题为“经济法风险理论与基本制度”的笔谈栏目中,薛克鹏教授提出在防控和化解风险方面,应确定制造风险的主体,利用权利和义务将主体行为规范化,并通过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刘水林教授认为经济法在风险社会中要解决的是义务配置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防范风险应以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经济法规范应以规制规则为主。袁达松教授强调风险研究的起点在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关系,经济法风险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系统性风险,是关乎社会本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风险。闫海教授认为随着国家干预的逐步加深,保险可以分为诱致自愿型经济法保险、引导自愿型经济法保险、私营强制型经济法保险以及公营强制型经济法保险。上述几位中青年学者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经济法的风险理论。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栏目,邓纲教授的《论经济法中的数字理性》一文,分析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类经济法律存在的数字非理性现象及其成因,提出了保障经济法律数字理性的可行途径,这与风险防控亦存在关联。谭袁博士的《论民事诉讼中经济法适用的裁判规则——以石油垄断第一案为例》一文,认为同时涉及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案件,应优先适用经济法,不能直接套用民商法规则来判断经济法义务的违反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其实,对社会公益的考量,也是制定《经济法通则》应特别重视的问题。商红明博士的《经济法案例研究方法的可能贡献与局限》一文,认为案例研究有助于促使经济法在不断英美法化的过程中更快地法律化、法典化,也会为经济法的统计实证研究做些许准备。其实,从案例中有效提炼规则,对于经济法的统合立法也是很重要的。

 

在“宏观调控法”栏目,王桦宇博士的《绩效预算法治化论纲》一文,探讨了绩效预算法治化的方向和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绩效预算大数据信息系统的思路。侯卓副教授的《环保税收入的分配、调剂与补偿——以湖北省依法分税为例》一文,强调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向低层级政府倾斜,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构建立足于整体生态环境利益的治理激励机制。胡明副教授的《论逃漏个税的量能处罚》一文,强调在个税处罚中适用量能原则,有助于使法益损害获得完整的填补,应以负税能力为标准采取累进比率设计税收处罚制度。巫文勇教授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立法反思和制度完善》一文,提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立法应提高立法层级,实现保障对象和补偿标准的无缝衔接。郭金良博士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法制化研究》一文,认为应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责权限,以有效实现其功能。车亮亮副教授的《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的完善》一文,认为应划分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别,坚持激励、分类、重点、适度四大规制原则,建立促进民间资金有序分流的法律引导机制。孙天承博士的《我国大学技术成果转移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一文,认为应健全技术成果转移服务产业法,细化大学技术成果转移监管与调控法,提升针对大学技术成果转移的市场服务与政府调控水平。上述论文分别涉及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同时,也都涉及不同层级的立法问题,有助于推动未来的立法统合。

 

在“市场规制法”栏目,贺绍奇教授的《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联动关系转型与建构——以证券市场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为例》一文,认为证券行业涉及投资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管控,应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合理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联动效应。邓建鹏教授的《直布罗陀区块链监管制度及启示》一文,认为可以借鉴直布罗陀的区块链监管法律制度,为区块链企业提供更多监管确定性,防止“一刀切”式的监管。段礼乐博士的《基于金融消费者认知的回应型金融规制工具》一文,认为应建立回应型金融规制工具的模式,利用“助推”等规制工具,解决传统规制工具忽视的“行为市场失灵”问题。肖顺武教授、曾燕婵同学的《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研究——兼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之解释》一文,认为应根据弱者优先原则解释《电子商务法》第38条之“相应的责任”,构建平台责任分担的保障金制度,加强立法统合并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自我规制。付大学教授的《论共享平台半公地属性与混合治理路径》一文,提出了共享平台治理的三条路径:建立在科斯定理上的市场路径、霍布斯定理上的政府路径和奥斯特罗姆定理上的社群路径。张彬博士的《论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从何为“应当知道”谈起》一文,认为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时采取必要措施,如何判断其“应当知道”,应当依据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与使用能力对其主观状态进行推定。于朝印副教授的《论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一文,认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过程中,应当着重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支付安全权与信息安全权,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并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上述论文涉及金融规制、平台监管、消费者保护等市场规制法方面的重要问题,与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的风险防控、统合立法等均密切相关。

 

在“域外撷英”栏目,刊发了时建中教授、时武涛同学翻译的克里斯托弗·R.莱斯利教授的《掠夺性定价与补偿》一文,该文认为,法院对掠夺性定价诉讼强加补偿要素,是建立在误用了《谢尔曼法》第1条判例的基础上的,联邦法院经常忽略可能实现补偿的许多其他方式,论文主张应淘汰掠夺性定价反垄断诉讼中的补偿要件。在我国修改完善《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确需有效吸纳国内外制度实践的经验,这对于未来的统合立法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本卷组织的笔谈和刊发的论文,与风险防控、立法统合的主题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为防控风险而持续推动的经济法的立法统合,则是未来制定《经济法通则》或实现经济法法典化的重要基础。

 

在本卷的约稿、编辑和出版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王磊、邓伟、谭晨、王彦光、贾康以及硕士研究生孔维园、金昊宇、庞湃、夏星等做了大量工作,同时,本卷的匿名评审人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此特向他们表示感谢!

 

 

张守文           

2019年3月30日于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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