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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小区外墙脱落,致人死亡,谁来担责?业主还是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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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区墙体脱落,看看民法典如何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外墙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外墙脱落的该住宅楼的全体业主作为该楼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外墙面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部门对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管理等相应义务,给业主造成了损害,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这类案件,为了起诉方便,一般受害者或其家属一般都会只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相关案例:

案件索引

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龙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京01民终1987号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上述规定赋予了受害人可以向不同的责任主体主张赔偿,但并未明确赔偿的先后顺序,故在受害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择一有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外墙系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本案中,实创公司(委托方、甲方)与福环物业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上奥世纪中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上奥世纪中心1#和3#楼的商业部分、2#写字楼委托乙方承担前期顾问,在业主入住后实行全面物业管理。实创公司与新龙集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中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福环物业公司。由此可见,虽然昌平区回龙观上奥世纪B座1-3层房屋内部的物业管理由新龙天宇物业公司负责,但本案区划内外部整体的包括公共设施在内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福环物业公司。即便诉争1-3层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新龙集团公司,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外墙系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外墙脱落墙砖系商业楼第三层外装饰板,该部位亦应属于福环物业公司的管理、维护范围,故福环物业公司应为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之一。
福环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合理维护及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安全性。福环物业公司虽主张其已设置提示警示标识、安排人员巡视,已尽到管理职责,但从本案来看,伤害系因外墙附着物坠落导致,故楼宇外墙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福环物业公司仅通过警示标识、人员巡视,并不能彻底排除上述安全隐患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审理中,福环物业公司并未就外墙附着物坠落的原因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排除其责任,因而福环物业公司就本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受害者亲属提起的诉讼,目的是为让受害者的损害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基于本案之法律关系,虽然判决福环物业公司承担了陈禹希、陈守仁的损失,但并未排除其他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福环物业公司在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在相应证据的支持下,以相应的法律关系为由,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以弥补本案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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